昆明市测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测绘管理 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昆明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基础测绘,专业测绘管理工作。市属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辖区内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昆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三条、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国家基础测绘,各有关部门从事的专业测绘及城市测绘活动和使用本市辖区内的测绘成果,成图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从事国家基础测绘活动.必须按国家基准,国家统一规划和统一技术标准执行,从事专业测绘应采用国家测绘技术标准或者国家专业部门颁发的部颁技术标准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非城市测绘的有关专业测绘时必须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采用城市统一基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外进行专业测绘时,必须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城市测绘应采用国家建设部颁测绘技术标准及关国家标准和昆明市城市测绘的、五个统一,要求执行.一。统一使用.1987年昆明坐标系统、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二 统一技术标准.采用,城市测量规范 和国家标准图式及昆明市有关测绘技术补充规定,三、昆明市地形图统一分幅及编号,四,城市测绘资料统一质量监督 检查验收和管理。五 城市测绘资格、统一认证、第五条.城市测绘、是专业测绘之一.是指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测绘的总称,执行国家建设部颁技术标准、城市测绘主要内容有、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城市高程控制测量。城市地形测量、城市航空摄影与遥感测量,城市系列地形图编绘及制印,城市工程测量、城镇规划定线测量 征地拨地界址测量、城市工程测图,市政工程测量 建,构、筑物定位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下人防工程测量.城市地下铁道及地下工程测量,城市环境保护工程测量 水下地形测量、城市地壳形变测量 建 构,筑物沉降与形变测量 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各种专题地图的编绘制印,城市权属界线测量。城市房藉界址点测量.城市,镇。地藉测量 行政区域界线测量 等。城市测绘必须由取得城市测绘资格的专业测绘队伍承担、第六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依法测绘的人员提供便利 不得防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七条.昆明市基础测绘与城市专业测绘规划分别由市及县、市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编制部门组织实施,市及所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分别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编制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地藉测量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第九条.我市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第十条、城市地下管线测绘规划及片区建设工程竣工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县,市 性的综合管网图.根据各专业管线测绘成果.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绘与管理、第十一条、房藉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编制,第十二条。基础测绘项目。城市专业测绘指令性项目。实施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未列入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的测绘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测绘局制定的现行 测绘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县 市 级基础测绘管理及城市专业测绘管理限额为。地形测量1.500、1 0平方公里以下。1,1000.3平方公里以下,1 2000,5平方公里以下、1,50001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相应的加密控制测量 及县级重点工程和小型工程测量,第十四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已有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向社会提供使用 对市级.含市级.以下各单位使用基础测绘资料进行归口管理 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秘密级以上的测绘资料进行保密检查 对城市专业测绘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和提供使用,技术设计方案审批 测绘成果。成图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成图及城市专业测绘成果 成图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基础测绘资料由施测单位.城市专业测绘资料由施测单位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专业测绘成果由建设单位汇交成果目录,建设工程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经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交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有关单位提供使用 第十六条.测绘成果.成图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测绘图件需要复制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提供图件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对复制成图逐一登记造册,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对外提供携带出境有关昆明市辖区内的保密测绘成果.成图应事先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后再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八条,凡编绘与昆明市辖区有关公开出版的地图.专题地图,书刊附插地图,交通旅行导游图及绘有昆明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其他地图等,应事先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认证、并提交编制设计方案及样图,经初审同意后再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最后提交正式出版图件二份存档备案。第十九条、对测绘成果质量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按测绘项目管理权限及项目所在地向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仲裁 当事人对处理仲裁不服的。可按,测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测绘资格认证、对市级,含市级。以下测绘单位申报、测绘资格证书、须先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分别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凡进入本市行政辖区内承担基础测绘或其他专业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必须持有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测绘资格证书.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发的.专业测绘许可证、凡承担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市测绘任务的测绘单位、必须持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市测绘资格证书 或 云南省单项城市测绘许可证,实行收费的测绘单位,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并依法进行测绘。第二十一条,承担测绘项目不得超越所持。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及限额,严禁擅自提高或压低收费标准,最大优惠幅度不得超过 测绘收费标准。的15,严禁测绘工程转包,严禁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测绘工程、第二十二条 凡超越本部门测绘业务范围。承担其他测绘项目任务而进入我市的测绘单位、应根据测绘项目所在地 专业类别必须到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证,合格后提交,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及技术设计方案审批。同时按财政厅.省物价局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有关标准。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测绘工程费10 作为测绘管理和测绘基础设施补助费,用于测绘技术方案审查、提供测绘起算点成果资料,产品质量检查验收以及计划外测量标志维护补助费等。手续齐备后领取,昆明市单项测绘工程许可证。方可实施测绘工作。第二十三条,凡已有合格测绘资料的地区 严禁重复测绘,已有合格测绘资料的地区虽有局部现状变化,一般不安排重复测绘,由原施测单位作局部修测或补测,确实变化较大的区域按测绘规划更新换代,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规划道路红线,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定点放线.验线、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专业城市测绘单位施测,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承担,并建立城市规划管理信息数据库。第二十五条,凡施测单位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建立的各类基础测绘,城市测绘及其他专业测绘等级以上平面控制点及高程控制点、大地重力点等都必须办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并将其副本汇交给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保护,基础测量标志及指令性专业测绘测量标志保护费。由施测单位隶属关系同级财政安排、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测量标志,不得破坏或迁移或在测量标志附近进行有危害测量标志稳固和安全的生产.生活活动,对故意破坏或盗窃测量标志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因工程建设应尽量避开测量标志、规划定点审批时应着重考虑,确实无法避开的 需拆迁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取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再通知委托管理单位停止管护,迁建工作应在标志所在地,县、市、及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其迁建费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第二十八条,违反规定第四条、在市辖区内未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而另建坐标。高程系统、不予审核批准,不准提交用户使用,并责成施测单位返工重测,否则取消测绘资格、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测绘工程费2.5倍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第十七条测绘资料保密制度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家保密机关 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查处、对擅自复制 转抄.转借的测绘资料应全部没收销毁,并处以3000,10000元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不按规定汇交测绘资料副本或目录的建设单位或测绘单位、对其所测成果不予审查批准、不得用于建设项目设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给。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给予通报批评、限制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测绘活动、并停止提供测绘起算成果,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第十八条 未经初审和审查批准所出版发行的各种地图均属非法编绘,责令其停止出版发行,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停止编绘1,2年及处以非法收入的1。3倍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凡无合法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及个人,不准在我市承担测绘任务、违者、立即责令停止其测绘活动,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测绘工作费2。3倍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超越证书核定业务范围及限额的,立即责令停止其测绘活动、取消该项目测绘资格,建议上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其1,2年的测绘活动或吊销,测绘资格证书.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技术设计书未经审批、测绘产品未经检查验收者,责令停止测绘活动.限期补办.不服从者通知建设单位不予支付测绘工程费.所测成果不予批准,不得提供使用,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测绘工程费2.3倍罚款。第三十三条,因测绘工程质量问题给建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测绘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对违反国家.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查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危害永久性测绘标志安全或者使用效能的。阻挠测绘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妨碍或阻挠测绘人员依法测绘的,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昆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执行,原昆政复。1985、69号文件停止执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规划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