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建设、城管 市政公用。国土、水利,林业,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防护绿地 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 街旁绿地,三。防护绿地,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 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 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 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第九条。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第十条 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划定城市绿线,一 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二 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三 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以上社区公园的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 第十一条.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一、高速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二、主要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20米 三。快速路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5米.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五、道路宽度为30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六,道路宽度为25至30米的 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七 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八,准轨干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30米,支线,专用线的 边轨外侧不少于20米.米轨的,边轨外侧不少于15米。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标控制.第十二条,河流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一.在主城二环路以内的 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20米,其中油管桥以北不少于40米、大观河不少于20米.明通河不少于15米.枧槽河 新.老,运粮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10米.其他一般河流。河堤外侧不少于8米、二.在主城二环路以外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 盘龙江不少于40米 明通河、枧槽河。采莲河,船房河。乌龙河.大清河.新.老、运粮河不少于30米。大观河 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20米,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 第十三条,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 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存档 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 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