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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建设 城管。市政公用.国土.水利,林业,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 防护绿地.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二 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第九条,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第十条、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三。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 以上社区公园的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 第十一条 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一 高速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二。主要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20米。三 快速路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5米,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五、道路宽度为30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六 道路宽度为25至3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八。准轨干线的 边轨外侧不少于30米,支线 专用线的 边轨外侧不少于20米、米轨的,边轨外侧不少于15米.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标控制、第十二条,河流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一、在主城二环路以内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20米 其中油管桥以北不少于40米.大观河不少于20米、明通河不少于15米,枧槽河,新 老.运粮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10米,其他一般河流.河堤外侧不少于8米。二。在主城二环路以外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40米,明通河,枧槽河 采莲河 船房河.乌龙河,大清河,新,老、运粮河不少于30米.大观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20米、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第十三条,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第十五条、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 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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