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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国土、水利 林业,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 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防护绿地、三 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三.防护绿地。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 工业绿地,仓储绿地 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第九条.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第十条。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三,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以上社区公园的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第十一条,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一 高速公路的 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二、主要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20米.三。快速路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5米.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五、道路宽度为30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六.道路宽度为25至3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八、准轨干线的 边轨外侧不少于30米,支线,专用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20米 米轨的。边轨外侧不少于15米、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 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标控制.第十二条。河流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一、在主城二环路以内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20米,其中油管桥以北不少于40米.大观河不少于20米,明通河不少于15米,枧槽河,新.老,运粮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10米.其他一般河流.河堤外侧不少于8米,二、在主城二环路以外的 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 盘龙江不少于40米 明通河.枧槽河 采莲河,船房河。乌龙河 大清河,新,老。运粮河不少于30米、大观河 金汁河 玉带河不少于20米、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第十三条,城市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划定城市绿线,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第十五条、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 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 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 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 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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