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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县,市 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建设 城管。市政公用.国土,水利 林业 房管 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防护绿地、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 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 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 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第九条 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 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第十条、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三、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以上社区公园的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第十一条,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 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一、高速公路的 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二,主要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20米、三,快速路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5米、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 五,道路宽度为30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六.道路宽度为25至3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八。准轨干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30米。支线,专用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20米 米轨的,边轨外侧不少于15米。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标控制,第十二条、河流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 一,在主城二环路以内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20米。其中油管桥以北不少于40米,大观河不少于20米、明通河不少于15米、枧槽河。新。老、运粮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10米。其他一般河流 河堤外侧不少于8米,二,在主城二环路以外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40米。明通河、枧槽河.采莲河,船房河.乌龙河.大清河。新.老,运粮河不少于30米、大观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20米,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 第十三条。城市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 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 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绿线内的用地 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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