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建设。城管、市政公用 国土,水利,林业.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防护绿地,三 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 街旁绿地.三 防护绿地,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二 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 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第九条 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 第十条、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二 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三,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以上社区公园的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第十一条.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一、高速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二、主要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20米,三,快速路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5米、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 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五。道路宽度为30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六.道路宽度为25至3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 八,准轨干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30米。支线,专用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20米 米轨的,边轨外侧不少于15米 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标控制 第十二条、河流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一、在主城二环路以内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20米、其中油管桥以北不少于40米,大观河不少于20米.明通河不少于15米,枧槽河.新.老、运粮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10米 其他一般河流.河堤外侧不少于8米 二,在主城二环路以外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40米。明通河,枧槽河、采莲河。船房河。乌龙河,大清河。新.老.运粮河不少于30米,大观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20米,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第十三条。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第十五条、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 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 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