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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县 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国土 水利、林业 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 专类公园 二、防护绿地.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 街旁绿地,三,防护绿地、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 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第九条、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第十条.社区公园应当按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一 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三,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以上社区公园的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第十一条、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一,高速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二.主要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20米.三 快速路的 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5米,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 五。道路宽度为30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六、道路宽度为25至3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八、准轨干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30米、支线,专用线的 边轨外侧不少于20米、米轨的。边轨外侧不少于15米 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标控制、第十二条。河流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一,在主城二环路以内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20米。其中油管桥以北不少于40米、大观河不少于20米 明通河不少于15米 枧槽河,新.老、运粮河 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10米,其他一般河流 河堤外侧不少于8米、二,在主城二环路以外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40米.明通河.枧槽河,采莲河、船房河.乌龙河.大清河,新,老,运粮河不少于30米、大观河.金汁河 玉带河不少于20米.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第十三条,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 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第十五条,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 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 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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