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县 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 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国土.水利 林业,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防护绿地、三 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三 防护绿地.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 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第九条 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第十条.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三、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以上社区公园的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第十一条 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一,高速公路的 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二,主要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20米 三、快速路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5米,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 五,道路宽度为30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六,道路宽度为25至3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 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八,准轨干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30米.支线,专用线的 边轨外侧不少于20米 米轨的.边轨外侧不少于15米,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标控制.第十二条,河流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一。在主城二环路以内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20米 其中油管桥以北不少于40米、大观河不少于20米.明通河不少于15米.枧槽河、新,老 运粮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10米,其他一般河流,河堤外侧不少于8米、二。在主城二环路以外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40米、明通河、枧槽河、采莲河,船房河.乌龙河。大清河。新。老。运粮河不少于30米,大观河,金汁河 玉带河不少于20米 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第十三条。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第十五条、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