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三个开发 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 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国土。水利 林业,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防护绿地。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三、防护绿地.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二 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 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 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第九条、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第十条,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三 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以上社区公园的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第十一条.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一,高速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二、主要公路的 路基外侧不少于20米,三 快速路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5米、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五.道路宽度为30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六。道路宽度为25至3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八,准轨干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30米 支线 专用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20米 米轨的。边轨外侧不少于15米 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标控制,第十二条。河流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一.在主城二环路以内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20米,其中油管桥以北不少于40米。大观河不少于20米.明通河不少于15米 枧槽河。新、老.运粮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10米,其他一般河流 河堤外侧不少于8米、二.在主城二环路以外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40米、明通河,枧槽河,采莲河、船房河,乌龙河、大清河。新 老、运粮河不少于30米,大观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20米.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第十三条。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 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第十五条。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绿线内的用地 不得改作他用 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