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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国土、水利.林业。房管。财政 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防护绿地,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三,防护绿地,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 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 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第九条。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第十条、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划定城市绿线,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三、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以上社区公园的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第十一条.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一。高速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二、主要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20米.三 快速路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5米、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五,道路宽度为30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 六,道路宽度为25至3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八,准轨干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30米,支线 专用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20米.米轨的、边轨外侧不少于15米、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标控制.第十二条,河流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一.在主城二环路以内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20米。其中油管桥以北不少于40米 大观河不少于20米 明通河不少于15米,枧槽河,新。老.运粮河,金汁河 玉带河不少于10米。其他一般河流 河堤外侧不少于8米.二.在主城二环路以外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40米,明通河 枧槽河、采莲河 船房河。乌龙河 大清河。新 老。运粮河不少于30米 大观河。金汁河 玉带河不少于20米,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 第十三条,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划定城市绿线。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第十五条,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 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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