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县 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建设。城管 市政公用.国土,水利,林业,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防护绿地.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其中 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 街旁绿地。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 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 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第九条 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 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 第十条。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 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三 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 以上社区公园的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第十一条,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 一。高速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二 主要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20米。三。快速路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5米,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 五。道路宽度为30至40米的 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六。道路宽度为25至3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八.准轨干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30米,支线.专用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20米.米轨的 边轨外侧不少于15米、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标控制。第十二条。河流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一,在主城二环路以内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20米,其中油管桥以北不少于40米,大观河不少于20米。明通河不少于15米,枧槽河.新 老.运粮河.金汁河 玉带河不少于10米。其他一般河流、河堤外侧不少于8米、二,在主城二环路以外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40米,明通河.枧槽河.采莲河,船房河.乌龙河、大清河、新。老。运粮河不少于30米.大观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20米、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第十三条、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定城市绿线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 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第十五条,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存档 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 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