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县,市 区规划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国土,水利 林业 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 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防护绿地、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 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三,防护绿地.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 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第九条.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 第十条。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 一 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三,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以上社区公园的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 第十一条、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 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一 高速公路的 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二.主要公路的 路基外侧不少于20米,三,快速路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5米.四 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 五.道路宽度为30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 六。道路宽度为25至3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 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八,准轨干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30米,支线。专用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20米、米轨的,边轨外侧不少于15米,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标控制 第十二条,河流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一。在主城二环路以内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20米 其中油管桥以北不少于40米、大观河不少于20米。明通河不少于15米 枧槽河、新。老,运粮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10米,其他一般河流,河堤外侧不少于8米 二。在主城二环路以外的 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 盘龙江不少于40米 明通河、枧槽河,采莲河。船房河.乌龙河.大清河 新,老。运粮河不少于30米、大观河 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20米 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第十三条,城市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第十五条 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存档 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 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