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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国土 水利,林业.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防护绿地.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 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三。防护绿地,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 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第九条,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第十条、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 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二 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三 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以上社区公园的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 第十一条,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一。高速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二,主要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20米 三,快速路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5米.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五,道路宽度为30至40米的 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六,道路宽度为25至3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 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八,准轨干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30米.支线,专用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20米。米轨的,边轨外侧不少于15米、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 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标控制 第十二条 河流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一,在主城二环路以内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20米、其中油管桥以北不少于40米.大观河不少于20米。明通河不少于15米。枧槽河,新,老、运粮河,金汁河 玉带河不少于10米 其他一般河流。河堤外侧不少于8米 二.在主城二环路以外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40米,明通河。枧槽河,采莲河。船房河。乌龙河,大清河。新,老,运粮河不少于30米.大观河,金汁河 玉带河不少于20米、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第十三条,城市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第十五条、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 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 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 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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