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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国土 水利,林业 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防护绿地 三 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其中 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二 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 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第九条。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第十条。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 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 三。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以上社区公园的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第十一条,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 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 一 高速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 二。主要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20米,三。快速路的 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5米,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五,道路宽度为30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 六 道路宽度为25至3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八 准轨干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30米。支线,专用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20米、米轨的、边轨外侧不少于15米、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标控制.第十二条。河流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一,在主城二环路以内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20米、其中油管桥以北不少于40米.大观河不少于20米 明通河不少于15米。枧槽河。新,老.运粮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10米、其他一般河流.河堤外侧不少于8米,二 在主城二环路以外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 盘龙江不少于40米,明通河,枧槽河,采莲河,船房河 乌龙河.大清河、新 老。运粮河不少于30米。大观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20米 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第十三条,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划定城市绿线。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第十五条,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 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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