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6号、等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考核评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条块结合.以条促块 推动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开展。第三条考核评价的总体思路是依据本办法设定的考核评价内容指标、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指导检查。促进属地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水平、第二章 考评主体 对象第四条,建筑垃圾综合管理考核评价由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等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考核评价工作 第五条.考核评价的对象是区县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成员单位。第三章,考评内容、指标第六条。建筑垃圾综合管理考核评价包括,建筑垃圾产生 运输、消纳.基础管理和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系统数据应用五项内容.每项分别设定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第七条、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设置以下指标,建筑垃圾消纳证公示率.辖区施工工地达标车辆使用率,车轮冲洗设施设置利用率 施工工地视频监控到位率、工地门前道路干净整洁率,第八条,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设置以下内容指标 达标车辆使用率。运输行为规范率 道路遗撒泄露 乱倒乱卸 第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管理以下评价内容,区域建筑垃圾消纳能力,如简易填埋、堆山造景,资源化利用等.消纳场所运行情况、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第十条基础管理设置以下评价内容。考评制度、信息报送 行政许可规范办理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系统数据应用设置以下指标和评价内容。违法违规问题整改率.疑似违法违规问题核实率,对运输企业开展年度评估情况,第四章。组织方式与实施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考核评价每月一次。采取联合督导、日常检查考核,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系统数据应用等三种方式并行开展。第十三条,联合督导由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设定的考评指标和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的阶段重点,制定联合督导工作安排.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管局等成员单位,每月分别牵头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区县开展建筑垃圾综合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以30,权重计入区县建筑垃圾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第十四条.日常检查考核由成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和本办法设定的相关指标、细化考核评价项目标准.每月对区县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考核评价报告、以40 的权重计入区县建筑垃圾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 联合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对源头管理日常检查考核、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联合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对运输管理日常检查考核.市市政市容委牵头.联合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消纳场所管理日常检查考核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对基础管理日常检查考核.第十五条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系统数据应用由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根据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录入和系统生成数据指标 形成考核评价,以30,的权重计入建筑垃圾综合考核评价结果 市政市容,住房建设。城管执法。环保,公安交管。交通等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按照系统设置的指标。及时录入相关的数据信息、第十六条,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日检查.月考评.季通报,的要求。定期组织召开考核评价情况通报会,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整体考核评价情况,住房建设.城管执法,公安交管、环境保护,交通运管。交通执法等成员单位。分别讲评本系统组织对区县建筑垃圾综合管理考核评价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考核评价结果,由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纳入区县环境建设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检查考核评价办法.京政容函。2013、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