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含土方 砂石 运输的企业,简称运输企业 须向企业注册所在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仅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 以下简称。建筑垃圾经营许可,第三条,运输企业所属建筑垃圾运输专用车辆须符合北京市 建筑垃圾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前。所属运输企业须向工程所在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许可证,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第四条。运输企业在从事运输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所属车辆遗撒泄漏、乱倒乱卸和无证运输。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部门对取得,建筑垃圾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通过 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形式对社会发布.供用车单位选择 进入、名录,的运输企业和所属车辆,由市、区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进行日常监管和定期评估。实行量化计分管理 其中日常监管满分为60分,定期评估满分为40分,第二章,名录,更新与发布第六条、市市政市容部门负责,名录.更新与维护,向社会实时发布。名录,更新信息.见附件1 第七条.名录。信息主要由企业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定期评估结果和行业评定等四部分组成、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属车辆信息等、由运输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部门负责提供、二.日常监管信息包括,遗撒泄漏。乱倒乱卸、交通违法.尾气排放超标、无证运输.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查 约谈,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提示信息、由市政市容。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公安交管。交通执法、环保等部门负责提供.三、定期评估结果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部门负责提供,四、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行业企业内部开展星级评定和绿色车队评定等行业自律活动。以此加强企业自律,规范运输行为,评定结果可列入、名录、参考项。供用车单位选择。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日常监管第八条市.区两级市政市容。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运输企业及车辆进行日常检查、执法 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罚情况作为日常监管量化计分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通过检查,约谈,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取消,名录.资格等手段实施,第十条,运输企业日常监管满分为60分 计分周期为12个月、原则上按取得建筑垃圾经营资质许可审批当日起算,一个周期结束后自动重置为60分 日常监管量化计分内容包含运输车辆达标,道路运输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办理 车轮带泥,遗撒泄露,未密闭运输,涉牌,超速。闯红灯、违反禁令指示标志标线行驶 车辆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定位和传感装置无效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车辆安全事故,扣分标准详见附件2,第十一条、区县市政市容部门依据日常监管信息。对企业进行量化计分并做出相应处理.一、一个计分周期内.运输企业扣分达到60分,由审批区县市政市容部门对其进行督促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运输企业整改完毕后,日常监管得分重置为60分,二。在同一个计分周期内2次累计扣分达到60分的运输企业.视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企业。建筑垃圾经营许可。并将运输企业名称从.名录,删除、相关情况移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置,并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三、运输企业被相关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或在定期评估中发现不符合,建筑垃圾经营许可,审批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撤销该企业的、建筑垃圾经营许可,并将运输企业从。名录。删除,撤销许可情况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四。被吊销许可的运输企业,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许可申请,被吊销许可情况在,名录 运输企业基本信息中备存,第十二条违法违规信息来源主要为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检查监督记录、处罚记录及经核实后的社会举报.媒体曝光 一.市政市容部门通过建筑垃圾运车辆运输管理系统和日常检查。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取证 处理 对车辆达标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对工地的日常检查监管中。应将无证运输 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违规车辆等情况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城管执法、公安交管 交通执法.运输管理、环保等部门,应将运输企业及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和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在处理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二。市政市容部门依据相关管理。执法部门提供的监督检查信息和执法处罚结果。对.名录,内运输企业统一计分.按时上传至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第四章。定期评估第十三条为规范运输企业运营、加强车辆日常管理与维护。保证车辆符合北京市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 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建筑垃圾经营资质许可审批区县的市政市容部门每年应对 名录,内运输企业开展定期评估工作.第十四条通过统一的量化指标对企业进行评估,一、定期评估指标包括运输车辆达标规范和运输企业经营规范.以分值的形式体现、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 满分40分 二 定期评估由区县市政市容部门通过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在日常监管计分周期到期后1个月内组织实施,三,定期评估发现不符合事项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事项与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四 运输企业整改完毕后,应向区县市政市容部门提出整改复查申请。复查应根据整改情况重新计算评估分值.逾期未提出整改复查申请的、按初次评估分值计算.五,评估结果应在评估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区县市政市容部门上传至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第十五条,运输企业日常监管得分与定期评估结果累计相加.运输企业日常监管得分按企业一个计分周期内首次得分计算,年度得分总分在60分以下的运输企业.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经营资质许可审批区县的市政市容部门,应将运输企业日常监管和定期评估结果填入报表。附件4。上传至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