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分站应配备独立的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人员资格应满足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及北京市的相关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优先择用具有建筑施工 非金属材料,硅酸盐,复合材料专业 专业职称.且从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二、混凝土中水泥最小用量 矿渣粉和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混凝土冬期施工中水泥用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中的最小水泥用量、三.应选用质量可靠稳定的水泥和砂子.用于生产混凝土的水泥温度不宜高于60、应使用专业生产厂家的外加剂,不得使用自行复配的外加剂.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控制砂的含泥量,级配和砂含石等指标、四.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原材料使用,调整的数据应可追溯.生产数据应保证真实、唯一.准确。不得篡改、伪造生产数据,每台生产机组不得采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五 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配合比的调整应经过试验验证。并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批准.在预拌混凝土出厂前,逐车检查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施工单位提供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混凝土试件,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应执行,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等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不得出具虚假试验报告、八 向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 2014,9号,上报供应信息、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的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环节的服务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参与轨道交通工程 保障性安居工程混凝土试件制作的旁站 参加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应明确以下信息.生产经营地址.甲乙双方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甲乙双方 调度联系电话,7d和28d标养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指标值及其它技术要求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现弄虚作假制作试件 向预拌混凝土中加水.不按规定养护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立即通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材料检验、配合比审核。试验操作及混凝土出厂检查等方面配合驻厂监理开展工作 并提供驻厂监理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三。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对企业。企业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对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按照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规定进行动态监管,四,进一步加大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市场行为信用管理.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实施动态监督和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管理.逐步将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工程材料招标评审因素,二.强化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1,3号.的要求,履行混凝土生产质量日常监督管理的监管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信息平台.实现对生产数据和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实时采集上传和预拌混凝土运输单的二维码技术,三 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市和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的监督执法力度 重点对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单位的企业资质、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管理,配合比设计,试验管理.生产管理 搅拌设备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本通知相关规定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记分管理办法进行记分处理 详见附件。生产设备。实验室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不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 385 等技术标准相关要求的。整改期间停止试验业务。严重影响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 整改期间不得对外供应预拌混凝土。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