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16,864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经二。2015、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 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环保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二 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第五条,专项资金以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为基础、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有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地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第六条 市环保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勘察和项目答辩,各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 修改完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列入项目库管理.安排专项资金全部从项目库中选取,没有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为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优先支持已经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项目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 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实现当年支出并落实到具体项目,跨年度项目确定资金支持总额后分年度安排资金.不能按期发挥效益的。严格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市环保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进一步推进环保目标任务完成。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制度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 实施管理。产出效益等.各地应按期开展绩效自评价,形成自评价报告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纳入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 第十二条,各地要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及时归集,整理项目资金有关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完备的项目档案.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对该地的专项资金支持、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二.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不按计划建设的.三.自筹资金不落实的 停止项目建设的.四,管理不善、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的。五 擅自变更建设方案.且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六,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第十四条 对发现截留 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 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