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污染防治 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4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经二,2015,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 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环保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 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以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为基础、采取因素法 项目法等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有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地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第六条。市环保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勘察和项目答辩、各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列入项目库管理.安排专项资金全部从项目库中选取,没有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资金,第七条、为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优先支持已经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项目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 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实现当年支出并落实到具体项目.跨年度项目确定资金支持总额后分年度安排资金、不能按期发挥效益的,严格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市环保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进一步推进环保目标任务完成.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制度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实施管理。产出效益等。各地应按期开展绩效自评价 形成自评价报告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第十一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纳入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第十二条,各地要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及时归集 整理项目资金有关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完备的项目档案。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对该地的专项资金支持.一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二.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不按计划建设的、三,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停止项目建设的.四,管理不善。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的 五 擅自变更建设方案,且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六,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第十四条 对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 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