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16、864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经二,2015、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环保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 四 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以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为基础。采取因素法 项目法等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有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地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第六条。市环保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必要时组织实地勘察和项目答辩.各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 列入项目库管理 安排专项资金全部从项目库中选取、没有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资金.第七条,为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优先支持已经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项目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实现当年支出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跨年度项目确定资金支持总额后分年度安排资金、不能按期发挥效益的,严格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 市环保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进一步推进环保目标任务完成.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制度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实施管理、产出效益等 各地应按期开展绩效自评价 形成自评价报告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第十一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纳入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第十二条。各地要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及时归集,整理项目资金有关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完备的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对该地的专项资金支持.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骗取资金的。二、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不按计划建设的,三。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停止项目建设的。四.管理不善.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的。五。擅自变更建设方案.且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六。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对发现截留。挤占.挪用 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 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