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 2016.864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甘财经二、2015,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 省。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环保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 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第五条 专项资金以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为基础。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有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由各地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第六条,市环保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勘察和项目答辩 各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 列入项目库管理,安排专项资金全部从项目库中选取、没有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资金.第七条、为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优先支持已经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项目地点 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第九条.专项资金必须实现当年支出并落实到具体项目、跨年度项目确定资金支持总额后分年度安排资金、不能按期发挥效益的,严格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市环保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做到 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进一步推进环保目标任务完成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 制度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实施管理 产出效益等,各地应按期开展绩效自评价,形成自评价报告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第十一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纳入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第十二条,各地要建立项目管理台账 及时归集,整理项目资金有关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完备的项目档案,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对该地的专项资金支持.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二,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不按计划建设的。三,自筹资金不落实的 停止项目建设的 四,管理不善,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的,五.擅自变更建设方案 且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六 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第十四条 对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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