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16。864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经二,2015、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环保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第五条.专项资金以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为基础 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有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地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第六条 市环保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勘察和项目答辩.各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列入项目库管理、安排专项资金全部从项目库中选取。没有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为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优先支持已经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项目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 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第九条,专项资金必须实现当年支出并落实到具体项目,跨年度项目确定资金支持总额后分年度安排资金,不能按期发挥效益的.严格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市环保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进一步推进环保目标任务完成.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制度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实施管理.产出效益等 各地应按期开展绩效自评价.形成自评价报告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第十一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纳入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第十二条.各地要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及时归集,整理项目资金有关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完备的项目档案。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对该地的专项资金支持、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二,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不按计划建设的.三,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停止项目建设的,四,管理不善。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的 五.擅自变更建设方案。且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六 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第十四条,对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