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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4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甘财经二、2015、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 省,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环保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以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为基础,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有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地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第六条、市环保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必要时组织实地勘察和项目答辩、各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列入项目库管理,安排专项资金全部从项目库中选取,没有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资金。第七条、为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优先支持已经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项目地点 内容或调整预算 确需调整。变更的 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第九条.专项资金必须实现当年支出并落实到具体项目,跨年度项目确定资金支持总额后分年度安排资金。不能按期发挥效益的,严格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市环保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进一步推进环保目标任务完成.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制度建设 资金到位及使用,实施管理,产出效益等,各地应按期开展绩效自评价、形成自评价报告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第十一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纳入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第十二条。各地要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及时归集 整理项目资金有关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完备的项目档案。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对该地的专项资金支持,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二.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不按计划建设的。三.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停止项目建设的 四、管理不善、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的 五。擅自变更建设方案。且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六、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第十四条 对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的 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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