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4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经二、2015.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 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环保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 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以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为基础 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有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地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第六条。市环保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勘察和项目答辩,各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列入项目库管理 安排专项资金全部从项目库中选取,没有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资金,第七条 为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优先支持已经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项目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 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第九条,专项资金必须实现当年支出并落实到具体项目。跨年度项目确定资金支持总额后分年度安排资金,不能按期发挥效益的。严格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市环保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进一步推进环保目标任务完成、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制度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实施管理,产出效益等.各地应按期开展绩效自评价.形成自评价报告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纳入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第十二条 各地要建立项目管理台账 及时归集,整理项目资金有关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完备的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对该地的专项资金支持。一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二。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不按计划建设的,三、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停止项目建设的,四,管理不善 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的,五,擅自变更建设方案,且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第十四条.对发现截留 挤占。挪用 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