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6.864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经二,2015.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 省,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环保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流域 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第五条。专项资金以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为基础,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有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地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第六条、市环保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勘察和项目答辩、各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 列入项目库管理,安排专项资金全部从项目库中选取,没有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资金,第七条。为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优先支持已经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项目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 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实现当年支出并落实到具体项目。跨年度项目确定资金支持总额后分年度安排资金.不能按期发挥效益的.严格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市环保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进一步推进环保目标任务完成。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 制度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实施管理、产出效益等、各地应按期开展绩效自评价、形成自评价报告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纳入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第十二条,各地要建立项目管理台账 及时归集。整理项目资金有关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完备的项目档案.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对该地的专项资金支持、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二.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不按计划建设的.三、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停止项目建设的.四 管理不善 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的、五。擅自变更建设方案,且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六,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第十四条、对发现截留、挤占 挪用,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