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水污染防治 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864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甘财经二,2015.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环保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 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四 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以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为基础、采取因素法 项目法等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有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地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第六条.市环保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勘察和项目答辩。各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列入项目库管理。安排专项资金全部从项目库中选取 没有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资金,第七条 为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优先支持已经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项目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第九条、专项资金必须实现当年支出并落实到具体项目,跨年度项目确定资金支持总额后分年度安排资金 不能按期发挥效益的,严格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市环保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做到 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进一步推进环保目标任务完成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制度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实施管理,产出效益等,各地应按期开展绩效自评价.形成自评价报告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第十一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纳入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第十二条,各地要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及时归集,整理项目资金有关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完备的项目档案。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对该地的专项资金支持、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二 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 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不按计划建设的。三、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停止项目建设的。四.管理不善、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的。五。擅自变更建设方案,且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六.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第十四条,对发现截留。挤占、挪用 骗取资金的 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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