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赵建才,二,八年三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霓虹灯 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 保障城市市容整洁。美观和夜景照明设施完好,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霓虹灯.包括电子显示牌 灯箱 泛光灯,吸塑灯等带有照明装置的标示,志.牌等设施,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是指临街设置的门店招牌设施.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包括营造景观照明和建,构,筑物外体照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第四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各区,不含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霓虹灯 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园林。财政、房管,工商行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布局。美化市容、内容健康 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第六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不同的街道,路段制定城市霓虹灯 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设施设置的规划和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向社会进行公布。第七条 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应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进行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霓虹灯设置在建 构、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的 应严格控制体量.与建,构、筑物相协调,二.在同一建。构。筑物上设置的霓虹灯.门头牌匾。其高度,媒体形式 造型,规格,色彩等应相协调。三.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和光亮显示完整,醒目。四。独立支撑式霓虹灯不得占压盲道,人行道。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六、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相似或冲突,第八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设置单位应加强对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的日常维护与检查.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应在三日内修复,过时、过期或破损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更新或拆除,第九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不符合已公布的设置标准的 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 可以强制拆除.第十条,鼓励沿街单位的建、构。筑物安装夜景照明灯饰,重点街道.路段的沿街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安装外体照明灯饰.第十一条 沿街单位建,构.筑物安装的夜景照明灯饰应当单独装表计量用电量,安装竣工后报市或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电量补贴.第十二条.城市夜景照明开闭时间,一 开灯时间,3月1日至4月30日为18。30,5月1日至8月31日为19.30.9月1日至9月30日为20。00,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18,00 二.闭灯时间,法定节假日期间不早于24,00 星期五,星期六不早于23,00、其他日期不早于22。00.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时,应按照政府安排调整开闭时间,第十三条.对已安装照明监控装置的,应由照明监控装置控制开闭时间 不得屏蔽,变动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功能,改变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范围 第十四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护管理、一,市政道路,桥梁上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二,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夜景照明设施.由该场所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三,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规 规章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