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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 八年三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洁,美观和夜景照明设施完好,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霓虹灯.包括电子显示牌.灯箱,泛光灯 吸塑灯等带有照明装置的标示,志、牌等设施,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是指临街设置的门店招牌设施,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包括营造景观照明和建、构,筑物外体照明,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第四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各区.不含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霓虹灯 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规划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 园林、财政,房管、工商行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霓虹灯 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布局 美化市容,内容健康 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第六条,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不同的街道,路段制定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设施设置的规划和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进行公布,第七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应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进行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霓虹灯设置在建.构 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的 应严格控制体量,与建、构,筑物相协调。二.在同一建、构。筑物上设置的霓虹灯、门头牌匾.其高度 媒体形式,造型。规格 色彩等应相协调,三、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和光亮显示完整.醒目,四 独立支撑式霓虹灯不得占压盲道,人行道,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六 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相似或冲突。第八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设置单位应加强对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的日常维护与检查、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应在三日内修复、过时、过期或破损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更新或拆除,第九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不符合已公布的设置标准的、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第十条 鼓励沿街单位的建,构,筑物安装夜景照明灯饰,重点街道、路段的沿街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安装外体照明灯饰.第十一条。沿街单位建.构,筑物安装的夜景照明灯饰应当单独装表计量用电量,安装竣工后报市或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电量补贴、第十二条、城市夜景照明开闭时间。一。开灯时间、3月1日至4月30日为18、30 5月1日至8月31日为19,30.9月1日至9月30日为20.00.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18,00。二、闭灯时间,法定节假日期间不早于24,00、星期五,星期六不早于23,00,其他日期不早于22,00,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时.应按照政府安排调整开闭时间,第十三条、对已安装照明监控装置的,应由照明监控装置控制开闭时间、不得屏蔽、变动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功能。改变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范围、第十四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护管理,一.市政道路、桥梁上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 二,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夜景照明设施,由该场所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三,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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