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赵建才、二,八年三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洁,美观和夜景照明设施完好,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根据 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和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霓虹灯。包括电子显示牌,灯箱。泛光灯,吸塑灯等带有照明装置的标示、志,牌等设施.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 是指临街设置的门店招牌设施,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包括营造景观照明和建,构。筑物外体照明、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第四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各区,不含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 园林.财政 房管.工商行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霓虹灯 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霓虹灯 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 合理布局。美化市容.内容健康,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第六条。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不同的街道。路段制定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设施设置的规划和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进行公布,第七条 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应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进行设置 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霓虹灯设置在建,构 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的.应严格控制体量.与建,构 筑物相协调,二 在同一建、构 筑物上设置的霓虹灯,门头牌匾,其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 色彩等应相协调 三。内容健康 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和光亮显示完整 醒目。四、独立支撑式霓虹灯不得占压盲道 人行道、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六,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相似或冲突 第八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设置单位应加强对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的日常维护与检查.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 损毁的应在三日内修复,过时,过期或破损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更新或拆除。第九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不符合已公布的设置标准的。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 污浊 损毁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 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第十条.鼓励沿街单位的建 构、筑物安装夜景照明灯饰.重点街道,路段的沿街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安装外体照明灯饰,第十一条,沿街单位建、构,筑物安装的夜景照明灯饰应当单独装表计量用电量 安装竣工后报市或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电量补贴,第十二条,城市夜景照明开闭时间。一、开灯时间。3月1日至4月30日为18 30.5月1日至8月31日为19、30,9月1日至9月30日为20、00。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18。00,二。闭灯时间.法定节假日期间不早于24。00 星期五.星期六不早于23、00。其他日期不早于22,00,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时 应按照政府安排调整开闭时间,第十三条 对已安装照明监控装置的。应由照明监控装置控制开闭时间,不得屏蔽,变动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功能、改变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范围。第十四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一。市政道路。桥梁上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二、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夜景照明设施 由该场所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 三 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