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赵建才,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 保障城市市容整洁,美观和夜景照明设施完好。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和、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霓虹灯,包括电子显示牌.灯箱。泛光灯。吸塑灯等带有照明装置的标示、志 牌等设施,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是指临街设置的门店招牌设施、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 包括营造景观照明和建、构,筑物外体照明,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第四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 各区,不含上街区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 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园林。财政,房管,工商行政 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布局、美化市容、内容健康 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第六条,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不同的街道。路段制定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设施设置的规划和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进行公布。第七条,城市霓虹灯 门头牌匾应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进行设置 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霓虹灯设置在建。构,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的,应严格控制体量.与建、构、筑物相协调 二、在同一建 构,筑物上设置的霓虹灯 门头牌匾、其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相协调。三。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和光亮显示完整.醒目、四,独立支撑式霓虹灯不得占压盲道,人行道.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六、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相似或冲突.第八条 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 做好维护管理工作、设置单位应加强对霓虹灯 门头牌匾设置的日常维护与检查。对图案 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应在三日内修复、过时,过期或破损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更新或拆除,第九条 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不符合已公布的设置标准的、或者图案 文字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第十条.鼓励沿街单位的建.构,筑物安装夜景照明灯饰,重点街道。路段的沿街建 构,筑物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安装外体照明灯饰。第十一条 沿街单位建,构、筑物安装的夜景照明灯饰应当单独装表计量用电量 安装竣工后报市或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电量补贴,第十二条 城市夜景照明开闭时间。一 开灯时间。3月1日至4月30日为18、30 5月1日至8月31日为19.30.9月1日至9月30日为20.00、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18,00,二 闭灯时间,法定节假日期间不早于24,00、星期五,星期六不早于23、00。其他日期不早于22,00。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时 应按照政府安排调整开闭时间、第十三条 对已安装照明监控装置的.应由照明监控装置控制开闭时间。不得屏蔽。变动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功能 改变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范围.第十四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护管理.一,市政道路、桥梁上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二,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夜景照明设施、由该场所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 三,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