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赵建才,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 保障城市市容整洁 美观和夜景照明设施完好.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 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霓虹灯,包括电子显示牌,灯箱 泛光灯。吸塑灯等带有照明装置的标示.志、牌等设施.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是指临街设置的门店招牌设施 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包括营造景观照明和建 构,筑物外体照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第四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 各区.不含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霓虹灯 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 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园林、财政。房管,工商行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布局、美化市容,内容健康 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 提高城市品味,第六条,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 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不同的街道、路段制定城市霓虹灯 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设施设置的规划和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向社会进行公布。第七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应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进行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霓虹灯设置在建,构 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的、应严格控制体量,与建,构、筑物相协调、二 在同一建。构.筑物上设置的霓虹灯,门头牌匾.其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相协调,三.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 字迹清晰.图案和光亮显示完整、醒目、四.独立支撑式霓虹灯不得占压盲道、人行道、五。符合安全,环保 节能的要求.六 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相似或冲突,第八条 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 做好维护管理工作.设置单位应加强对霓虹灯 门头牌匾设置的日常维护与检查.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应在三日内修复、过时.过期或破损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更新或拆除,第九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不符合已公布的设置标准的,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污浊 损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第十条,鼓励沿街单位的建,构。筑物安装夜景照明灯饰,重点街道,路段的沿街建。构 筑物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安装外体照明灯饰,第十一条.沿街单位建 构 筑物安装的夜景照明灯饰应当单独装表计量用电量。安装竣工后报市或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电量补贴。第十二条、城市夜景照明开闭时间。一.开灯时间,3月1日至4月30日为18,30,5月1日至8月31日为19。30。9月1日至9月30日为20.00,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18.00,二 闭灯时间,法定节假日期间不早于24,00 星期五。星期六不早于23,00。其他日期不早于22,00 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时,应按照政府安排调整开闭时间 第十三条.对已安装照明监控装置的。应由照明监控装置控制开闭时间,不得屏蔽,变动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功能、改变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范围,第十四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护管理,一 市政道路、桥梁上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二.广场 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夜景照明设施.由该场所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 三 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四 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