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赵建才、二、八年三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洁。美观和夜景照明设施完好,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根据 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霓虹灯。包括电子显示牌 灯箱,泛光灯,吸塑灯等带有照明装置的标示,志.牌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是指临街设置的门店招牌设施,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包括营造景观照明和建。构。筑物外体照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第四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各区,不含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 园林.财政.房管 工商行政 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好城市霓虹灯 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布局。美化市容 内容健康、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第六条,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 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不同的街道,路段制定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设施设置的规划和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七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应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进行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霓虹灯设置在建、构、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的,应严格控制体量 与建.构,筑物相协调 二,在同一建.构。筑物上设置的霓虹灯,门头牌匾。其高度 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相协调。三。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 字迹清晰,图案和光亮显示完整,醒目。四、独立支撑式霓虹灯不得占压盲道 人行道 五,符合安全.环保 节能的要求.六。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相似或冲突 第八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设置单位应加强对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的日常维护与检查。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应在三日内修复,过时,过期或破损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更新或拆除。第九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不符合已公布的设置标准的。或者图案 文字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第十条,鼓励沿街单位的建.构 筑物安装夜景照明灯饰.重点街道,路段的沿街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安装外体照明灯饰,第十一条,沿街单位建,构、筑物安装的夜景照明灯饰应当单独装表计量用电量 安装竣工后报市或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电量补贴.第十二条,城市夜景照明开闭时间 一。开灯时间.3月1日至4月30日为18、30。5月1日至8月31日为19。30。9月1日至9月30日为20、00.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18、00。二,闭灯时间.法定节假日期间不早于24、00.星期五.星期六不早于23,00,其他日期不早于22,00 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时。应按照政府安排调整开闭时间、第十三条。对已安装照明监控装置的,应由照明监控装置控制开闭时间,不得屏蔽,变动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功能 改变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范围,第十四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护管理。一 市政道路。桥梁上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二.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夜景照明设施,由该场所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三。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