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 二 八年三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 保障城市市容整洁.美观和夜景照明设施完好。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霓虹灯,包括电子显示牌、灯箱,泛光灯、吸塑灯等带有照明装置的标示、志,牌等设施.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 是指临街设置的门店招牌设施、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 包括营造景观照明和建.构、筑物外体照明,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第四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 各区。不含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园林。财政。房管 工商行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 科学设计 合理布局。美化市容、内容健康。规范管理的原则 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第六条,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不同的街道 路段制定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设施设置的规划和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进行公布,第七条 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应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进行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霓虹灯设置在建。构、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的,应严格控制体量 与建、构,筑物相协调、二、在同一建.构 筑物上设置的霓虹灯,门头牌匾.其高度。媒体形式、造型 规格.色彩等应相协调,三,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图案和光亮显示完整、醒目。四 独立支撑式霓虹灯不得占压盲道 人行道,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六。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相似或冲突,第八条 城市霓虹灯 门头牌匾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设置单位应加强对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的日常维护与检查。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 损毁的应在三日内修复。过时,过期或破损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更新或拆除,第九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不符合已公布的设置标准的,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第十条.鼓励沿街单位的建,构,筑物安装夜景照明灯饰.重点街道,路段的沿街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安装外体照明灯饰 第十一条.沿街单位建,构.筑物安装的夜景照明灯饰应当单独装表计量用电量 安装竣工后报市或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电量补贴 第十二条 城市夜景照明开闭时间,一。开灯时间 3月1日至4月30日为18,30.5月1日至8月31日为19、30。9月1日至9月30日为20,00、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18.00,二.闭灯时间、法定节假日期间不早于24。00.星期五。星期六不早于23,00、其他日期不早于22.00、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时。应按照政府安排调整开闭时间,第十三条,对已安装照明监控装置的.应由照明监控装置控制开闭时间.不得屏蔽,变动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功能、改变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范围、第十四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一、市政道路。桥梁上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 二,广场。公园 游园.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夜景照明设施、由该场所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三、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