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 混凝土和砂浆生产,经营 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遵循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 提高水泥散装率,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与管理,第七条、新建。改建或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 下同,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散装比例70 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70.的、应当增加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新建,改建或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核准 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设置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根据供求需要、合理布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第九条 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并保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计量管理的规定,第十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 散装水泥使用率不得低于80。鼓励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十一条.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量在30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应当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县.市.上街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十二条.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现场搅拌,一.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其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登记的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特种车辆市区通行证、第十五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第三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第十六条,生产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由市,县 市、上街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或其委托的单位代征。并按规定使用票据,第十八条、缴纳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工程决算文件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新建 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培训,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六,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 三,四。项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二.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实地考察,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三、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四、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三.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 县 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挤占 挪用专项资金的.二。违反规定征收专项资金的 三 征收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 直接通过专用工具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将水泥和其他掺和料经专业厂 站、预先拌制后。用于建设工程的混凝土拌和物和砂浆拌和物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