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设施、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指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要充分体现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正性 科学性和权威性,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接受,配合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质监机构及人员职责,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县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管乡道.村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第七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县区质监站、具体负责所辖乡道,村道及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质监机构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主持起草监督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相关办法,制度。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监督范围内建设.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控量测和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等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制定,运行情况以及合同履约中有关质量安全的情况。三.受理本行政区域监督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并参与或主持调查和处理.四、参与监督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续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五,负责对监督范围内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组织交通工程质量检查,评价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和指导性意见 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六.负责监督项目的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评定工作 发现质量问题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交。竣、工质量检测和评定报告.参与项目交、竣。工验收工作,七.负责监督范围内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等活动。核查安全生产条件.督促建设 监理 施工等单位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八,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监督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及公路工程监理,施工,试验检测企业信用评价,十 承办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九条.质量监督人员主要职责及权利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受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二、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随机抽查。纠正施工中违反质量安全生产的行为,向从业单位提出有利于工程质量安全的建议和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阅与工程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参加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无偿使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 设备等、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发出通知书并责令返工或整改、对建设。设计.监理 施工和检测单位的任何个人就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调查谈话.四、有关单位应为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对于阻挠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开展正常监督工作的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监督工作内容 第十条、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第十一条.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内容,一。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 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三、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行为.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合法性等情况,四、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施工 监理单位主要人员及设备到位情况,五 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供应设备、材料、六 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现场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对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以及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八 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及操作是否规范 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九 监督检查材料采购 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 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和安全使用情况,十,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分析主要质量安全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安全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 监督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30日 按照有关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手续.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并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后,重新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各从业单位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司。关于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 2008。116号。文件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甘交建 2010。183号。的规定。申报工地试验室备案手续,一 承担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现场建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施工自检的试验检测工作,二,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建设项目的试验抽检工作,三,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 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工地试验室的人员。仪器,试验规程。规章制度、计量认证进行严格审查.对具备条件的予以备案,下发,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允许其按照核准范围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对不具备条件的 下发、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不予备案通知书。不允许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填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要求从业单位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处理方案及结果回复质监机构.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第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对具备交工.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并对质量检测和鉴定结果负责,未经检测.鉴定或检测 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交工或竣工验收。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交、竣 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鉴定,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和结果负责.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有关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路工程实行质量安全举报制度、对交通工程建设中的违法 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缺陷及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投诉,举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应放在参建各方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和运行以及路基填筑、路面铺筑。桥涵构造物和防护砌筑等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应放在参建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安全职责履行情况。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工程原材料及施工工艺规范性和安全用电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等管理方面。同时严格.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第二十四条。开工准备阶段监督要点.及时掌握项目开工建设准备情况,安全生产必备条件、熟悉工程设计图纸和当地施工条件,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检查监理单位人员到位与合同的符合性及施工单位主要技术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主要机械设备到位及完好情况。第二十五条。施工阶段监督要点、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到施工现场巡查、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质量通病.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以下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一,对驻地监理机构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随时抽查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人员资质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二,对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路用性能及匹配数量。设备的配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拌合设备的计量装置和所生产的混合料质量进行检查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重点对原材料质量 混合料配合比试验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检,必要时进行抽样对比试验,对路基填筑厚度.压实度.弯沉,防排水结构断面尺寸等进行抽检.对路面面层,基层混合料质量。拌合,摊铺,碾压工艺进行抽检.对桥涵构造物使用的材料 结构尺寸。混凝土拌合工艺、浇注过程及强度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交工验收阶段监督要点,工程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申请主要附件为监理评定并经业主审核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质监机构组织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工程现场进行查看,确保资料整编符合要求,工程现场没有明显的质量缺陷后.组织进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出具质量检测意见 第二十七条,缺陷责任期质量监督要点,对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情况进行质量检查,检测,巡视检查已完工程。对交工验收前没有发现的工程缺陷或交工验收后新发生的工程缺陷责成建设单位组织修复,并将修复情况作为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阶段监督要点。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竣工验收申请 其主要附件为质量缺陷修复情况说明及列表,质监机构在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质量鉴定通知的15日内,组织对现场质量缺陷修复情况进行核查。质量缺陷修复彻底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参建各方签发、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质量抽检.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张掖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