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促进电气照明装置施工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并与现行的国家政策配套 制定本规范 1。0.2 本条文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1,0,3,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条文中,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该文件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查。批准手续、如由于现场情况变化,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和修正,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签证确认。即发出设计变更通知书,同理 如工程招标文件要约或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要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同样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批准,1,0。4、本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虽然制定规范时,已注意到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使之不违反且遵守或协调一致、但在执行本规范时其他相关规定可能调整,尤其国家颁发的产品制造技术标准,技术条件,是随技术进步而与时俱进不断修正的、相应的安装要求也会不断更新。因而必须在执行本规范时加以密切关注 第二,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必将使生产力迅猛发展,尤其在加入WTO后、产品制造和技术管理趋向国际化更为凸显 要求相应的管理同步更迭和修正.导致已文件化的规范会有落后不适应的趋势,要求执行规范时必须有动态观念 才能保持执行规范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