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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治理违规建筑行为.确保天水市城市规划的严格实施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城市规划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使用一定期限后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单位因生活,生产需要搭建.临时建设项目的审批、两区建设局负责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第二章、临时建筑管理。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一 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二 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三,影响防洪。泄洪的、四。压占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文物保护范围、绿地 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高压供电.通信走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五.影响城市景观.公共服务安全或者损害公共,他人利益的.六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以下临时建筑不适用本办法。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一,用于抢险救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二,不改变地形、地貌,不破坏植被,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构筑物、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第八条,临时建筑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通过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并提供临时建筑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必须拆除的承诺、第九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 位置、建筑面积 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 期限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进行临时建设、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 采光等方面的关系,不得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第十一条。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临时建筑不得买卖,抵押,交换 赠与,第十二条,施工临时用房。围墙,大门和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铺 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报批过程中一并申请,纳入临时建筑审批范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内按照承诺自行无偿拆除、第十四条,临时建筑不得变更其使用性质,第十五条。临时建筑必须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第十六条.若临时建筑未按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在审批的期限内未拆除的,将按违法建筑处理、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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