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治理违规建筑行为,确保天水市城市规划的严格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城市规划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使用一定期限后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单位因生活、生产需要搭建.临时建设项目的审批。两区建设局负责个人因生产 生活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第二章、临时建筑管理。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二.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三,影响防洪,泄洪的、四、压占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文物保护范围,绿地.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高压供电、通信走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五,影响城市景观,公共服务安全或者损害公共。他人利益的、六,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以下临时建筑不适用本办法,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一、用于抢险救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二,不改变地形。地貌。不破坏植被。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构筑物。三 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第八条,临时建筑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 应通过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并提供临时建筑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必须拆除的承诺。第九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 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 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做出明确规定.第十条,进行临时建设.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不得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第十一条。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临时建筑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第十二条,施工临时用房。围墙。大门和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 售楼铺,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报批过程中一并申请 纳入临时建筑审批范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内按照承诺自行无偿拆除、第十四条,临时建筑不得变更其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临时建筑必须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第十六条 若临时建筑未按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在审批的期限内未拆除的。将按违法建筑处理。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