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治理违规建筑行为、确保天水市城市规划的严格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城市规划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使用一定期限后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单位因生活、生产需要搭建。临时建设项目的审批,两区建设局负责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第二章。临时建筑管理。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 市容安全等的 二、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三。影响防洪、泄洪的.四.压占城市道路 广场 停车场。文物保护范围.绿地 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高压供电,通信走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五.影响城市景观、公共服务安全或者损害公共。他人利益的、六.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以下临时建筑不适用本办法,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一 用于抢险救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二.不改变地形.地貌,不破坏植被.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构筑物 三 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第八条.临时建筑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通过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并提供临时建筑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必须拆除的承诺。第九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 建筑面积,平面.立面 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做出明确规定,第十条。进行临时建设 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不得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第十一条,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临时建筑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第十二条,施工临时用房.围墙,大门和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铺、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报批过程中一并申请,纳入临时建筑审批范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内按照承诺自行无偿拆除,第十四条 临时建筑不得变更其使用性质.第十五条,临时建筑必须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第十六条、若临时建筑未按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在审批的期限内未拆除的、将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