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建筑管理 进一步治理违规建筑行为.确保天水市城市规划的严格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城市规划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 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使用一定期限后必须拆除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单位因生活、生产需要搭建、临时建设项目的审批,两区建设局负责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第二章,临时建筑管理。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二.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三、影响防洪,泄洪的,四,压占城市道路 广场。停车场、文物保护范围、绿地,给排水、电力 电信 燃气等地下管线.高压供电,通信走廊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五、影响城市景观。公共服务安全或者损害公共,他人利益的,六,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以下临时建筑不适用本办法。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一.用于抢险救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改变地形 地貌 不破坏植被、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构筑物。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第八条.临时建筑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通过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并提供临时建筑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必须拆除的承诺。第九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 位置。建筑面积 平面。立面,高度,色彩 结构形式、期限等做出明确规定、第十条、进行临时建设、应当正确处理截水 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不得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第十一条、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临时建筑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第十二条.施工临时用房,围墙,大门和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铺。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报批过程中一并申请、纳入临时建筑审批范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内按照承诺自行无偿拆除,第十四条.临时建筑不得变更其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临时建筑必须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第十六条,若临时建筑未按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在审批的期限内未拆除的.将按违法建筑处理.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