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治理违规建筑行为,确保天水市城市规划的严格实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城市规划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使用一定期限后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单位因生活,生产需要搭建,临时建设项目的审批 两区建设局负责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第二章。临时建筑管理,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二 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三,影响防洪 泄洪的、四,压占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文物保护范围 绿地、给排水 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高压供电、通信走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五、影响城市景观、公共服务安全或者损害公共.他人利益的.六。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以下临时建筑不适用本办法 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一,用于抢险救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二、不改变地形。地貌.不破坏植被,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构筑物.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第八条、临时建筑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通过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并提供临时建筑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必须拆除的承诺,第九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做出明确规定,第十条.进行临时建设.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不得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第十一条,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临时建筑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第十二条 施工临时用房。围墙。大门和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铺、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报批过程中一并申请、纳入临时建筑审批范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内按照承诺自行无偿拆除 第十四条、临时建筑不得变更其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临时建筑必须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第十六条、若临时建筑未按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在审批的期限内未拆除的 将按违法建筑处理,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