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治理违规建筑行为,确保天水市城市规划的严格实施.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 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使用一定期限后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单位因生活、生产需要搭建。临时建设项目的审批、两区建设局负责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第二章,临时建筑管理,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二 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三、影响防洪、泄洪的,四,压占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文物保护范围,绿地、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高压供电。通信走廊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五 影响城市景观、公共服务安全或者损害公共、他人利益的,六。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以下临时建筑不适用本办法,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一。用于抢险救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二.不改变地形、地貌,不破坏植被 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构筑物,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第八条.临时建筑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通过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并提供临时建筑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必须拆除的承诺.第九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 色彩,结构形式 期限等做出明确规定,第十条 进行临时建设、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 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不得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第十一条、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临时建筑不得买卖 抵押,交换,赠与、第十二条.施工临时用房。围墙.大门和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铺、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报批过程中一并申请、纳入临时建筑审批范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内按照承诺自行无偿拆除。第十四条,临时建筑不得变更其使用性质。第十五条.临时建筑必须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第十六条,若临时建筑未按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 在审批的期限内未拆除的.将按违法建筑处理,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