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治理违规建筑行为,确保天水市城市规划的严格实施,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城市规划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使用一定期限后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单位因生活,生产需要搭建、临时建设项目的审批。两区建设局负责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第二章,临时建筑管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二。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四,压占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文物保护范围,绿地,给排水。电力,电信 燃气等地下管线,高压供电,通信走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五,影响城市景观.公共服务安全或者损害公共、他人利益的。六.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七。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以下临时建筑不适用本办法。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一.用于抢险救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二、不改变地形.地貌、不破坏植被,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构筑物、三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第八条,临时建筑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 应通过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并提供临时建筑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必须拆除的承诺 第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 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做出明确规定、第十条、进行临时建设.应当正确处理截水 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 不得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第十一条。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临时建筑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第十二条 施工临时用房。围墙,大门和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铺 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报批过程中一并申请 纳入临时建筑审批范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内按照承诺自行无偿拆除 第十四条、临时建筑不得变更其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临时建筑必须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第十六条。若临时建筑未按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在审批的期限内未拆除的 将按违法建筑处理。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