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和、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 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牌装置。橱窗 广告架等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二、利用彩旗,彩虹门、条幅,布幔等在户外发布的广告,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六。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 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本市城镇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及监督管理、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市政、园林。公安 交通,环保。气象和飞行管制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户外广告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或者不正当经营.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七条、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清晰 规范 准确.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第八条,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并以一定形式予以公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应当包括广告设施的设置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还应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才能予以公布,第九条,市容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负责办理相应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监督管理,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 书面申请 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设施形态。规格。设置地点。朝向.时间等。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明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所有权 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合同等。五、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建 构 筑物安全证明材料、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提交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审查,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联合审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三,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手续,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重要场所,主要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应当由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出让方案。通过招标 拍卖等方式出让 广告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视同已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的 设置者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在使用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使用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时.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前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拆除。由此对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应当给予置换或者适当的经济补偿,第十四条,因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彩票发行。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批准的地点 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 并于期限届满时拆除,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 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出现户外广告画面污损,脱落 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户外广告牌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三章,户外广告的发布.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由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举办的重大庆典或者大型文化 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彩票发行,宣传教育等活动。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机构.承办针对本次活动的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第十八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登记 户外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第十九条,申请发布户外广告 申请人应当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填写、户外广告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设施 场地使用权证明。四,广告合同.五,广告样稿 六,确认户外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的广告、广告发布者还应当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向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经营资格审核、符合广告经营条件的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表。二.申请人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经营资格审核后、报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审核 并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核发设施,场地使用权证明,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人取得设施.场地使用权后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核准手续、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的登记编号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时发布.户外广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张贴印刷品广告、应当持有有关证明文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简易登记 注明有效期 到公共广告张贴栏张贴.张贴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二条,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登记内容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 悬挂,张贴户外广告,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申请或者户外广告内容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一.无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 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不补办手续的、予以强制拆除、三、在户外广告中未注明户外广告登记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内容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制清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悬挂、张贴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清除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广告的,其费用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者或者广告经营者承担。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违反其他法律 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 脱落等事故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施的使用者。所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赔偿,第三十一条。工商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