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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存在发生中强破坏性地震可能的震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赣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 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和有重点的全面防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第四条。赣州市地震局负责市本级及章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贸,规划,建设、水利,交通,国土.矿管等有关行政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至2020年全市基本达到综合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本县,市 区 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赣州市中心城区和地震动参数0 05g以上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抗震设防.地震动参数低于0,05g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在经济许可条件下也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省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地震小区划结果的城镇 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抗震设防.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的新建,重建建设工程、应当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抗震设防,第六条 市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必备内容。第七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交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八条 需要立项的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之后选址之前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及工程性质,工程地震情况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出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书。第九条。需要立项的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提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二。建设工程概况及业主基本情况.三,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建设工程场地位置图。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必须采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需要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未经确定的 有关部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不需要立项的一般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有关部门.设计单位认为需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出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二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下列地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区和中心镇.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三,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规划区,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抗震防灾规划纳入新村镇规划,开展地震安全民居的试点,示范。引导和扶持农民建设地震安全民居、农村民居搬迁安置,扶贫救济等专项资金中用于民居建设的部分应当包括抗震设防经费,第十四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的建设避开地震断裂带 抗震不良场地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规划 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和农村建房的管理,推广经济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居民住宅建筑抗震构造详图.对农村建筑施工队及其个体建筑工匠进行必要的抗震施工技术培训、乡镇规划建设所应当加强对农民自建住宅抗震设防的具体指导和管理。第十五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阻碍抗震设防的设计和施工、涉及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质量进行验收、抗震设防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赣州市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实行业务登记备案制度,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签订地震安全性评价协议之前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登记、接受其监督管理.一,进入赣州市中心城区承接业务和跨县、市、区.作业的 向赣州市地震局申请业务登记.二。在县,市,辖区内承接业务的,向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业务登记,第十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申请登记备案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赣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登记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单位出具的有关该工程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八条,符合业务登记条件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业务登记条件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同时将不予登记的情况抄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颁发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把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所产生的技术服务费用.按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办法执行,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反本办法 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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