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赣州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对交通的影响 依法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和实现保险快速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本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办法所称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中心城区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可以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快速处理的中心城区道路范围及车辆财产损失额度,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驻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研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驻市各财产保险公司组建中心城区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一站式 理赔服务中心,驻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选派人员进驻理赔服务中心 提供快速理赔服务、第四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理赔服务中心设立警务室。并派驻执勤交警、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快速理赔工作。第五条发生符合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进行拍照固定现场证据。同时将车辆开至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快速处理、也可以拍照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执勤交警处理、执勤交警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将车辆引导至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快速处理.当事人自行对现场进行拍照的、应当拍摄各方车辆号牌.车辆碰撞接触部位以及车辆在道路上所处的位置,第六条当事人不具备拍照条件的,应当在地面标划车辆轮胎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执勤交警处理、执勤交警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拍照固定现场证据,并将车辆引导至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快速处理,第七条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同时前往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快速处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并报警,由执勤交警按照简易程序现场处理、第八条当事人未撤离现场的。执勤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符合本办法应当撤离现场而当事人未撤离现场的 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依法强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执勤交警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第九条对符合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必先行报警,也不必先行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同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一.任何一方机动车无有效号牌 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 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嫌疑的,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嫌疑的.四,车辆受损不能自行移动的、五.车辆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嫌疑的 七,一方当事人肇事后逃逸的.第十条发生符合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令当事人到特定的维修企业接受维修服务。第十一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