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 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治超工作应当建立长效工作责任机制,坚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第三条.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是指在治超工作中必须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并对治超工作责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治超工作责任得到落实 推动我市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治超工作责任。一。按照全市治超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实际.安排部署好治超工作 明确责任目标 狠抓落实,突出成效。二,加强对区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确保工作人员到位 责任到位、要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如每月例会制度、工作督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治超工作执法考核制度 工作报告制度等,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涉及相关部门过错责任的 要进行调查.认定,并予以责任追究、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治超工作实施考核的内容、一、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的建立情况.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工作会议记录情况、督查情况报告等、二 治超工作点位.包括流动点位.设置及本区域内治超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三,本区域内装载源头,大型企业规范运输和对车辆改装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四.联合执法中的人员到位情况和严格执法情况.五、加大政策研究 创新工作思路的工作成果,六、治超工作经费的到位情况。第六条,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对全市治超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作用。一 加强对治超工作相关政策和问题的研究。落实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对治超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写出调查报告.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二,认真做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治超工作的协调.负责制定市治超工作有关文件,有效推动全市治超工作深入开展,三 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市法制办,市纠风办 对全市治超工作进行督查并写出督查报告,督查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四.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掌握全市治超工作信息。动态,研究总结当月治超工作情况 部署次月的工作任务。第七条,市政公路。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在固定检测站和流动治超稽查时实施联合执法运行机制 一,市政公路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进行科学认定,同时严格实施卸载。消除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收取公路赔。补 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市政公路局提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公路赔,补。偿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主要用于公路养护责任单位维修使用.二、公安交管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拦检,引导至治超站点称重,消除违法行为后依法实施处罚、并对驾驶人实施违法记分.累计分数达到12分的一律扣留驾驶证.实施学习教育,对非法拆改车辆的驾驶人依法实施处罚。并督促车主恢复车辆原状,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健全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的信誉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及驾驶员的登记和信息抄报制度,对超限超载违法记录超过规定次数的货运经营企业 货运车辆 货运车辆驾驶人分情形定期公布名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或者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第八条,工商部门要落实源头治超工作责任,一。依法查处拼装汽车及销售拼装、非法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拼装汽车企业.二,依法查处取缔公路沿线两侧砂石料场、站、和水泥构件厂的无照经营行为.第九条,安监、质监部门要落实治超工作责任、一、质监部门对改装汽车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违法行为、二。安监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政府法制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超工作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第十一条。市纠风办要对相关部门的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规行为。第十二条,公安交管 交通运输管理。市政公路等部门要以治超工作站点为依托 对在公路上行驶的私自改装车辆实施治理、责令恢复原状。具有上路执法权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我市企业或个人摊点有非法拼装。改装车辆违法行为的 通知工商部门 并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派管理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 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监控.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车辆出港。场,特殊超限超载运输必须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在相关部门护送下行驶,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车辆治理力度、对拒不接受管理的驾驶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货总重超过55吨车辆的治理力度.入站口管理人员要实施劝返。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使其服从治超工作需要.项目建设单位要对建筑材料运输实施有效管理 要与运输单位。供料商等项目参建单位签订禁止超限超载运输协议。发现违规运输车辆立即清除出场、第十七条,建立信息通报与协查移送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应急预案措施到位。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治超工作表彰制度、对年度治超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第十九条,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分级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履行治超工作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扎实做好治超工作、经督查考核发现工作不作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推动全市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