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要求、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矿山.工业 能源、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道路修建、渠道建设、挖掘开采、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本制度所称.建设单位 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保证金缴存规定数额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时,发展改革 建设.交通 水利,工信等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 具体负责清欠工作。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有较大争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予以配合。开发区招商引资和入驻项目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缴纳保证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后.要将审批件或备案件同时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遵守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 有权要求改正 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第六条 各级住房建设等部门要对建筑企业进行市场准入管理.凡在我市范围内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企业 必须由我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其注册地的市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近三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情况证明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是否拖欠的材料和清欠记录将作为企业参与竞标的一项重要依据、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 凡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没有清偿完毕的单位 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工程招投标结束后。应督促建设单位依照本制度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适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中标企业的相关资料,第七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同等责任。对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责任 并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保证金的收缴管理、第八条、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全市统一银行专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 专项支取,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减免.第十条,保证金的收缴标准。一。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 含200万元,的部分,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5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部分.超过200万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至1亿元以内 含1亿元,的部分.超过5000万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1亿元至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超过1亿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 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五.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5亿元至10亿元以内、含10亿元,的,超过5亿元的剩余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0、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六。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在10亿元以上的,超过10亿元的部分在前期分段计算的基础上,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0、1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七、合同价款不清的项目.要按劳动用工数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八。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十一条,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二 建设单位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三 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四 建设单位持,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五.建设单位领取 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复印件1份,用于备案,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写.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帐.第十二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认真核验 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没有缴纳保证金的,必须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第十三条、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未办理批准开工,施工许可手续就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各级建设,发展改革 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地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一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许可的部门负责清欠.第三章,保证金的支付管理,第十四条,建设领域内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的,二。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 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支付能力的。第十五条,保证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施工单位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二 施工企业举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施工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三、保证金支取 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实且无力支付工资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确认的数额决定支取保证金。四、农民工工资支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发放拖欠工资,第四章,保证金的补足,第十六条,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 由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在30日内等额补足,因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由责任单位补足。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二、建设单位分项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 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四。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五,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可持保证金专用收据 从直接欠薪施工企业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七条.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指令书下达7日后仍未补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八条,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交工后 建设单位监督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及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 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二、建设单位申请、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清后 由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 息,退还申请表。并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结果 三,保证金退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意见书 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第十九条,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项 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的、追究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一,未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金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通知书,的 二、未按规定认真核验、金昌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或未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而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的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发现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致使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 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或流失的、依纪 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实施后。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缓缴保证金.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重复收取保证金,凡有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