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貌.2010。355号,超过有效期已经废止.为继续做好我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和保护工作,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为加强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确定历史风貌建筑,应当遵循本程序,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二,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应当符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修旧如故、安全适用、的原则,整体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及其建筑元素、历史信息和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三。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按照备选 初步认定、评审 批准的程序组织实施,一。备选,1 备选的历史风貌建筑可通过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等途径产生.2,推荐人可以通过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提供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或者有关线索.3、市风貌办收到推荐资料或者有关线索后 应当做好下列工作,1,填写。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附件1.2,对提供照片、历史人文资料等相关材料的,向推荐人出具。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 附件2.3,告知推荐人关于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确定程序.奖励等事项.二。初步认定,市风貌办应当做好备选建筑的初步认定审核工作,1 对备选历史风貌建筑进行现场调查,拍摄照片并填写 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调查表、附件3.2 调查,收集备选建筑的建筑年代、式样.风格.结构和历史 文化 科学,艺术、人文等相关资料。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相关资料、提出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4、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根据征求意见情况 调整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6,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建档、填写,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附件4 7,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提交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三,评审确定.1、市风貌办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做好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的评审工作,2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3、市风貌办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 四、批准公布、1,市国土房管局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2。由市国土房管局将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名单在市级报刊公布,并设立市人民政府保护标志 四、城市建设中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一.城市建设中 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有关单位可以向市风貌办推荐。二。市风貌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推荐建筑的调查工作并记录。经调查,认为确有保护价值的、应通知区房管局和有关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认为没有保护价值的、可继续实施原建设方案。三、经调查认为确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定为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征得规划.文物部门同意后。依照本程序继续组织历史风貌建筑确定工作。五.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拆迁范围内历史风貌建筑确认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貌,2007.343号、同时废止,自2015年10月1日至本程序施行前已经确定的历史风貌建筑 符合本程序规定的视为有效 附件,1,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 2,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3、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调查表.4.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附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