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城市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的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第五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第六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后、应当持.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报告。和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到供水管理部门换取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证明。作为履行清洗消毒义务的凭证,向相关用户公布.第七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采取组织清洗消毒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第八条.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具备清洗消毒条件和能力,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供水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第九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清洗消毒前,与经备案的清洗消毒单位签订清洗消毒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十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保证清洗消毒质量及清洗消毒人员。设施安全,严禁采用只投放药剂的清洗消毒方式 第十一条 各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清洗消毒明细表汇总后报送市供水管理部门,第十二条.市供水管理部门和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0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