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范试运营评审工作。依据,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 交运发。2014。201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30013,2013 等相关法规文件、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轨道交通试运营评审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评审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轨道交通工程是否具备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过程,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轨道交通试运营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试运营评审有关工作,第四条,轨道交通试运营评审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科学规范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工作,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 我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营评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履行试运营评审等手续、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在年初制定试运营评审计划。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并在计划评审日30天前报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试运营评审。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营评审前具备以下基本资料、一。运营单位资格证明文件、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三.规划建设批复文件。四。工程用地和建设许可批复文件,五、工程建设监督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监督意见,六,行车及服务设备质量验收文件。七.特种设备质量验收文件,八。消防验收文件 九、安全检查文件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十,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防护工程验收批复文件,十一、卫生评价文件、十二,环保验收文件,十三,防雷接地验收文件,十四.票价批复文件,十五,档案批复文件 十六。工程移交文件.十七 试运行总结报告。十八、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批复文件、第三章、组织评审,第九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试运营评审申请后、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试运营评审、并邀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建设单位 运营单位等参加评审活动 第十条,第三方专业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技术标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对涉及影响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关键项目严格把关,评审后及时出具评审意见.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针对试运营评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成后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及时开展复查工作,在影响运营安全和主要服务功能的指标全部达标后才能通过试运营评审、出具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明确,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并征询有关部门和运营单位意见后 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开通试运营,第四章。评审要求.第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要及时提供核查场地 设备设施、资料文件等、第十四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严格把关。报告及时。结论明确。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试运营评审、进行系统测试检验.严格做到工程验收未通过不予评审,技术指标不达标不予通过.评审问题未整改不予载客运营.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