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根据2010年11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 防止铁路道口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与道路相交的道口。人行过道 以下统称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与道路相交须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逐步减少平面交叉。新建铁路应当严格限制设置无人看守道口,铁路道口的密度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分析全市铁路道口存在的问题 制订有关规定和措施。组织监督实施.二。指导各区、县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铁路部门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三、协同铁路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铁路道口重大事故 四 组织检查铁路道口安全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铁路道口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培训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和监护人员,五,统一管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经费,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事宜,第五条.铁路道口安全设施设置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的技术标准。有关单位应按下列分工搞好维修.管理。一.道口铺面的维修和管理。以铁路外股钢轨以外2米为界,2米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2米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二.道口信号 护桩。栏门,栏杆 火车司机鸣笛标志等设施。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三,道口标志和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由铁路产权单位设置。维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四,设人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房和安全装置,由市交通委员会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委托铁路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同技术能力的其他部门负责日常维修和故障处理、原则上纳入铁路设施进行管理。第六条。无人看守且无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应保持一定范围的开阔地带,开阔地带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在确定的开阔地带内,可以种植低矮草坪,禁止种植和兴建影响火车、机动车司机视距的树木和建筑物,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明确所辖区域内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监护管理辖区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防止出现铁路道口事故,第八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由产权单位组织力量进行监护管理 第九条 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条、铁路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教育火车司机加强。编者注.此字左为目,右为嘹的右边.望,通过道口之前鸣笛告警。铁路部门应积极参予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人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及道口监护房建设和道口改造规划工作,第十一条,铁路公安部门负责铁路辖区内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指挥疏导铁路道口的交通 维护铁路道口秩序。二、依法纠正和处罚违反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 巡查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四。负责处理铁路道口内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第十二条.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值勤警察。看守人员或监护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严禁在道口处抢行或停留,凡遇铁路道口栏杆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公路信号显示红灯,道口看守和监护人员示意停车等情况之一时 所有车辆,行人必须立即依次停在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停在最外股钢轨5米以外,严禁抢,撞.钻、越道口栏杆,第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拖拉机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在道口内超车。倒车,调头,熄火或空挡滑行,距离铁路道口20米以内的道路上不准停车、第十四条、机动车不准在铁路道口内抢行和停留.一旦在道口内发生故障,立即设法将其移出钢轨外股2米以外、确实无法移出的.立即在道口两端800米以外用红色信号、白天用红旗、夜间用红灯.也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过头向两侧急剧摆动,拦停列车并设法通知两端车站,第十五条,车辆。行人通过设有公路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公路信号显示规定,一 两个红色灯光交替闪烁或稳定亮红灯时、表示火车已接近道口,禁止通行,二,红色灯光熄灭,白色灯光亮时或黄色灯光闪烁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及行人通行 三,红色、白色或黄色灯光均熄灭时、表示设备故障、信号无效 按未设公路信号的道口对待.第十六条。车辆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时 车辆及其装载物的高度不准触及限界架的活动横板和吊链 装载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体通过电气化道口时不准高举和挥动所持高长物体、第十七条,畜力车和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 驭手必须牵引牲畜徒步通过。第十八条、严禁各种车辆和行人在没有铁路道口或其他平面交叉设施的地方横穿铁路,第十九条.在铁路道口附近发生道路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时,看守人员、监护人员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疏导交通,维护秩序。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在道口开阔地带种植树木或兴建建筑物影响火车,机动车司机视线的,由市交通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障碍物,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铁路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妨碍道口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监护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交通委员会或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