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根据2012年5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严格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 适用本规定 本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 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在本市内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第五条,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厂矿 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 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货源企业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的 依法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同一货源企业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 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第六条。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含车主、下同。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或者使用非法生产 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同一交通运输经营企业三个月内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的 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经整顿仍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交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严禁生产 销售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 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拼装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驾驶证.对擅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 拒不改正的.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第九条.外省市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市.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各入市口联合执法,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强制劝返、第十条 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恶意聚集,强行闯关或者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市各入市口、含高速公路收费站 货源企业车辆出入口必须安装称重设备,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第十二条,公安交管 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时,根据本规定需要追究货源企业、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或者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企业责任。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处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擅离职守,滥用职权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警告。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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