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根据2012年5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严格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本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 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在本市内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第五条 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厂矿,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 以下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货源企业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的 依法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同一货源企业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第六条,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含车主.下同。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或者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同一交通运输经营企业三个月内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交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 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拼装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驾驶证 对擅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 拒不改正的.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第九条。外省市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市。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各入市口联合执法,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强制劝返 第十条.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恶意聚集.强行闯关或者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市各入市口,含高速公路收费站.货源企业车辆出入口必须安装称重设备,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第十二条。公安交管 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时,根据本规定需要追究货源企业、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或者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企业责任、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处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擅离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警告,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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