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根据2012年5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第一条,为了严格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 本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 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在本市内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第五条。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厂矿,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 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 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货源企业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的、依法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同一货源企业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第六条,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含车主,下同 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或者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同一交通运输经营企业三个月内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交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 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 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拼装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驾驶证.对擅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 拒不改正的。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第九条、外省市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市,公安交管 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各入市口联合执法、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强制劝返,第十条,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恶意聚集 强行闯关或者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市各入市口.含高速公路收费站。货源企业车辆出入口必须安装称重设备 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第十二条、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时,根据本规定需要追究货源企业,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或者车辆生产,销售 维修 改装企业责任,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处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擅离职守 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警告。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直至开除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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