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根据2012年5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严格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 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本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 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在本市内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第五条.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 厂矿 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货源企业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 配载货物的、依法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同一货源企业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 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第六条,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含车主,下同 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或者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 同一交通运输经营企业三个月内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交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拼装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驾驶证 对擅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第九条,外省市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市。公安交管 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各入市口联合执法,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强制劝返。第十条.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恶意聚集。强行闯关或者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市各入市口 含高速公路收费站、货源企业车辆出入口必须安装称重设备.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第十二条,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时、根据本规定需要追究货源企业,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或者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企业责任、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处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擅离职守 滥用职权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警告.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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