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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公路的保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市级干线公路和区,县公路的保护管理、第三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公路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和区,县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 按照分工管理和保护公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系指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 隧道。用地和设施。前款公路用地的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 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或截水 沟 的 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 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用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设施用地、第五条、本市公路受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的保护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并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埋设界桩.第六条。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广告牌.地上地下管线,二,搭设棚亭,摊点 三,晾晒农作物,堆放垃圾 柴草.建筑材料,四,挖掘 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制坯.沤肥,五、填垫边沟.截水沟、修建与公路相接道口。桥涵。六。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的行为,第七条。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所载货物不得沿公路洒漏 飞扬,载运散体物料的车辆。帮槽必须严密,锁销齐全有效、装载适当,载运易扬、易洒物料和垃圾的车辆,必须严密苫盖、牢固捆扎。载运流体物料、包括散装水泥,的车辆,要用密封车厢.二,不准向公路上乱扫、乱扔 乱倒车内的废弃物 不准在公路上冲洗车辆.不准车轮带泥污染公路 三.牲畜不挂带合格的粪兜,不准在公路上通行,不准在公路上遗洒畜粪,第八条 临时占用公路的、须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费。第九条、特殊利用公路的,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图纸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公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公路管理部门按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第十条 公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管理范围边缘的间距,下称公路保护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前款规定的公路保护间距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区、县。村镇。小区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及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 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公路保护间距规定 规划和新建村镇、小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在公路保护间距内建成的非公路设施、不得扩建.重建和改变原结构,遇有公路改建,扩建时。应将该设施拆除.第十三条 对公路与铁路,河道平行或交叉的路段,公路保护间距的范围与铁路,河道法规规定的控制范围相互重叠或交叉的。均按各自管理权限进行管理、铁路,河道部门在重叠,交叉处修建永久或临时性工程设施 均应事先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铁路 河道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需特殊利用、占用以上性质地段的。必须首先征得有管辖权的各管理单位、包括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施工,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相应责令停止违章行为 恢复原状。限期修复。赔偿损失,并可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和公民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本办法规定费用的 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反上述要求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其管理.第十八条、对故意损坏公路,妨碍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或检举.制止损害公路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临时占用公路的收费标准 由市公路主管机关提出。报市物价局核定,本办法中公路损坏赔偿标准。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市公路主管机关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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