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公路的保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市级干线公路和区.县公路的保护管理,第三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公路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和区,县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管理和保护公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系指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用地和设施,前款公路用地的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或截水,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用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 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设施用地。第五条。本市公路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 并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埋设界桩.第六条,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 广告牌、地上地下管线 二,搭设棚亭。摊点,三,晾晒农作物.堆放垃圾。柴草。建筑材料.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制坯.沤肥。五 填垫边沟 截水沟,修建与公路相接道口。桥涵 六.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的行为,第七条,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所载货物不得沿公路洒漏、飞扬、载运散体物料的车辆。帮槽必须严密、锁销齐全有效,装载适当,载运易扬,易洒物料和垃圾的车辆.必须严密苫盖,牢固捆扎,载运流体物料,包括散装水泥 的车辆.要用密封车厢,二.不准向公路上乱扫,乱扔.乱倒车内的废弃物 不准在公路上冲洗车辆。不准车轮带泥污染公路。三,牲畜不挂带合格的粪兜,不准在公路上通行、不准在公路上遗洒畜粪 第八条。临时占用公路的.须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费,第九条.特殊利用公路的 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公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公路管理部门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第十条。公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管理范围边缘的间距,下称公路保护间距.为 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 乡道不少于5米,在前款规定的公路保护间距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区。县,村镇,小区规划 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及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公路保护间距规定、规划和新建村镇,小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 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实施前 已在公路保护间距内建成的非公路设施,不得扩建、重建和改变原结构.遇有公路改建,扩建时。应将该设施拆除,第十三条.对公路与铁路,河道平行或交叉的路段、公路保护间距的范围与铁路,河道法规规定的控制范围相互重叠或交叉的、均按各自管理权限进行管理。铁路 河道部门在重叠 交叉处修建永久或临时性工程设施 均应事先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铁路,河道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需特殊利用,占用以上性质地段的,必须首先征得有管辖权的各管理单位,包括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施工.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 相应责令停止违章行为 恢复原状 限期修复。赔偿损失 并可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国家和公民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本办法规定费用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按国家规定着装 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违反上述要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其管理.第十八条 对故意损坏公路 妨碍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或检举 制止损害公路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临时占用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市公路主管机关提出.报市物价局核定,本办法中公路损坏赔偿标准。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市公路主管机关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