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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公路的保护管理 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 市级干线公路和区.县公路的保护管理、第三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公路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和区 县公路管理部门 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管理和保护公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系指公路的路基 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用地和设施 前款公路用地的范围为 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或截水,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 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用的公路建设用地 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设施用地,第五条,本市公路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区 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并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埋设界桩.第六条。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 变压器 广告牌、地上地下管线,二。搭设棚亭 摊点,三。晾晒农作物,堆放垃圾,柴草,建筑材料,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 制坯、沤肥,五.填垫边沟,截水沟 修建与公路相接道口,桥涵 六、其他违章利用 侵占.损坏公路的行为,第七条,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所载货物不得沿公路洒漏,飞扬,载运散体物料的车辆。帮槽必须严密 锁销齐全有效 装载适当.载运易扬。易洒物料和垃圾的车辆.必须严密苫盖、牢固捆扎,载运流体物料。包括散装水泥、的车辆,要用密封车厢 二、不准向公路上乱扫,乱扔、乱倒车内的废弃物,不准在公路上冲洗车辆。不准车轮带泥污染公路 三、牲畜不挂带合格的粪兜,不准在公路上通行。不准在公路上遗洒畜粪.第八条 临时占用公路的 须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费。第九条,特殊利用公路的,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公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公路管理部门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第十条,公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管理范围边缘的间距,下称公路保护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前款规定的公路保护间距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区.县、村镇,小区规划 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及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公路保护间距规定,规划和新建村镇。小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在公路保护间距内建成的非公路设施 不得扩建,重建和改变原结构.遇有公路改建 扩建时,应将该设施拆除。第十三条 对公路与铁路、河道平行或交叉的路段。公路保护间距的范围与铁路.河道法规规定的控制范围相互重叠或交叉的.均按各自管理权限进行管理、铁路,河道部门在重叠、交叉处修建永久或临时性工程设施 均应事先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铁路 河道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需特殊利用、占用以上性质地段的,必须首先征得有管辖权的各管理单位。包括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施工、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 相应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 限期修复.赔偿损失。并可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和公民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本办法规定费用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反上述要求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其管理.第十八条,对故意损坏公路,妨碍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或检举 制止损害公路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临时占用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市公路主管机关提出 报市物价局核定,本办法中公路损坏赔偿标准 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市公路主管机关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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