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公路的保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市级干线公路和区,县公路的保护管理,第三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公路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和区、县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管理和保护公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系指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 隧道。用地和设施 前款公路用地的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 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 或截水,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用的公路建设用地 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设施用地。第五条、本市公路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并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埋设界桩 第六条.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广告牌 地上地下管线、二,搭设棚亭。摊点,三、晾晒农作物、堆放垃圾、柴草 建筑材料.四 挖掘,采矿 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制坯,沤肥。五,填垫边沟。截水沟 修建与公路相接道口,桥涵,六.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的行为.第七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所载货物不得沿公路洒漏、飞扬、载运散体物料的车辆、帮槽必须严密。锁销齐全有效、装载适当,载运易扬,易洒物料和垃圾的车辆。必须严密苫盖,牢固捆扎.载运流体物料,包括散装水泥、的车辆.要用密封车厢 二。不准向公路上乱扫,乱扔,乱倒车内的废弃物,不准在公路上冲洗车辆。不准车轮带泥污染公路.三。牲畜不挂带合格的粪兜.不准在公路上通行、不准在公路上遗洒畜粪,第八条 临时占用公路的.须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费,第九条.特殊利用公路的,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 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公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公路管理部门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第十条 公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管理范围边缘的间距、下称公路保护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前款规定的公路保护间距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区。县.村镇,小区规划.审批建设项目 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及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公路保护间距规定。规划和新建村镇,小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在公路保护间距内建成的非公路设施,不得扩建。重建和改变原结构、遇有公路改建.扩建时。应将该设施拆除,第十三条,对公路与铁路,河道平行或交叉的路段 公路保护间距的范围与铁路.河道法规规定的控制范围相互重叠或交叉的,均按各自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铁路,河道部门在重叠、交叉处修建永久或临时性工程设施,均应事先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 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铁路,河道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需特殊利用、占用以上性质地段的,必须首先征得有管辖权的各管理单位,包括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施工.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相应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限期修复,赔偿损失.并可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和公民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本办法规定费用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反上述要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其管理.第十八条。对故意损坏公路,妨碍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或检举。制止损害公路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临时占用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市公路主管机关提出,报市物价局核定,本办法中公路损坏赔偿标准。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市公路主管机关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