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公路的保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市级干线公路和区 县公路的保护管理,第三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公路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和区.县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管理和保护公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系指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用地和设施 前款公路用地的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 或截水,沟 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用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设施用地,第五条。本市公路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区 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并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埋设界桩 第六条、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广告牌、地上地下管线,二,搭设棚亭、摊点、三、晾晒农作物 堆放垃圾,柴草。建筑材料,四 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制坯、沤肥 五。填垫边沟 截水沟、修建与公路相接道口,桥涵、六 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的行为,第七条、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所载货物不得沿公路洒漏,飞扬、载运散体物料的车辆。帮槽必须严密。锁销齐全有效,装载适当 载运易扬、易洒物料和垃圾的车辆.必须严密苫盖、牢固捆扎.载运流体物料,包括散装水泥,的车辆.要用密封车厢,二,不准向公路上乱扫。乱扔,乱倒车内的废弃物,不准在公路上冲洗车辆,不准车轮带泥污染公路,三 牲畜不挂带合格的粪兜.不准在公路上通行 不准在公路上遗洒畜粪。第八条 临时占用公路的。须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费.第九条、特殊利用公路的、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公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 由公路管理部门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第十条 公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管理范围边缘的间距。下称公路保护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前款规定的公路保护间距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区、县 村镇 小区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及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公路保护间距规定,规划和新建村镇、小区 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在公路保护间距内建成的非公路设施,不得扩建.重建和改变原结构.遇有公路改建、扩建时、应将该设施拆除,第十三条,对公路与铁路。河道平行或交叉的路段、公路保护间距的范围与铁路.河道法规规定的控制范围相互重叠或交叉的,均按各自管理权限进行管理。铁路,河道部门在重叠。交叉处修建永久或临时性工程设施.均应事先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铁路,河道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需特殊利用.占用以上性质地段的 必须首先征得有管辖权的各管理单位,包括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施工.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相应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限期修复、赔偿损失。并可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和公民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本办法规定费用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反上述要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其管理、第十八条,对故意损坏公路,妨碍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 或检举,制止损害公路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由公路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临时占用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市公路主管机关提出 报市物价局核定.本办法中公路损坏赔偿标准、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由市公路主管机关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