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公路的保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市级干线公路和区、县公路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公路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和区.县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管理和保护公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系指公路的路基 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用地和设施,前款公路用地的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 公路两侧无边沟、或截水 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线的 从其界线。已征用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设施用地.第五条.本市公路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并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埋设界桩 第六条,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广告牌,地上地下管线,二,搭设棚亭 摊点、三、晾晒农作物、堆放垃圾 柴草,建筑材料 四.挖掘 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制坯。沤肥、五。填垫边沟。截水沟,修建与公路相接道口,桥涵、六。其他违章利用。侵占 损坏公路的行为。第七条,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车辆所载货物不得沿公路洒漏,飞扬,载运散体物料的车辆.帮槽必须严密,锁销齐全有效。装载适当、载运易扬,易洒物料和垃圾的车辆.必须严密苫盖.牢固捆扎.载运流体物料、包括散装水泥.的车辆.要用密封车厢。二,不准向公路上乱扫、乱扔。乱倒车内的废弃物、不准在公路上冲洗车辆。不准车轮带泥污染公路。三、牲畜不挂带合格的粪兜,不准在公路上通行.不准在公路上遗洒畜粪 第八条.临时占用公路的.须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费。第九条.特殊利用公路的,须持项目批准文件 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公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由公路管理部门按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第十条 公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管理范围边缘的间距 下称公路保护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在前款规定的公路保护间距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区.县、村镇.小区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及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公路保护间距规定 规划和新建村镇,小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 已在公路保护间距内建成的非公路设施,不得扩建.重建和改变原结构、遇有公路改建,扩建时。应将该设施拆除.第十三条、对公路与铁路,河道平行或交叉的路段.公路保护间距的范围与铁路,河道法规规定的控制范围相互重叠或交叉的 均按各自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铁路。河道部门在重叠、交叉处修建永久或临时性工程设施、均应事先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 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铁路,河道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需特殊利用,占用以上性质地段的 必须首先征得有管辖权的各管理单位.包括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施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相应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限期修复、赔偿损失.并可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和公民财产损失的 还应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本办法规定费用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按国家规定着装 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反上述要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其管理,第十八条.对故意损坏公路,妨碍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或检举,制止损害公路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由公路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临时占用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市公路主管机关提出、报市物价局核定.本办法中公路损坏赔偿标准。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由市公路主管机关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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