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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公路的保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市级干线公路和区 县公路的保护管理,第三条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公路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和区 县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管理和保护公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系指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用地和设施 前款公路用地的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 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或截水,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用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设施用地、第五条、本市公路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并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埋设界桩.第六条、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 广告牌。地上地下管线,二,搭设棚亭。摊点.三、晾晒农作物,堆放垃圾 柴草。建筑材料。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制坯。沤肥 五。填垫边沟、截水沟、修建与公路相接道口.桥涵.六,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的行为。第七条。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所载货物不得沿公路洒漏,飞扬 载运散体物料的车辆,帮槽必须严密。锁销齐全有效、装载适当,载运易扬。易洒物料和垃圾的车辆、必须严密苫盖,牢固捆扎,载运流体物料 包括散装水泥.的车辆,要用密封车厢。二,不准向公路上乱扫、乱扔.乱倒车内的废弃物、不准在公路上冲洗车辆,不准车轮带泥污染公路,三,牲畜不挂带合格的粪兜。不准在公路上通行,不准在公路上遗洒畜粪,第八条,临时占用公路的、须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费.第九条。特殊利用公路的。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公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公路管理部门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第十条,公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管理范围边缘的间距 下称公路保护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 乡道不少于5米。在前款规定的公路保护间距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区、县.村镇.小区规划、审批建设项目 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及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公路保护间距规定。规划和新建村镇,小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 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实施前。已在公路保护间距内建成的非公路设施.不得扩建。重建和改变原结构 遇有公路改建、扩建时,应将该设施拆除。第十三条、对公路与铁路,河道平行或交叉的路段。公路保护间距的范围与铁路 河道法规规定的控制范围相互重叠或交叉的、均按各自管理权限进行管理,铁路。河道部门在重叠。交叉处修建永久或临时性工程设施.均应事先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铁路,河道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需特殊利用.占用以上性质地段的 必须首先征得有管辖权的各管理单位 包括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施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相应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 限期修复,赔偿损失。并可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和公民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本办法规定费用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违反上述要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其管理、第十八条.对故意损坏公路.妨碍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 或检举,制止损害公路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临时占用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市公路主管机关提出。报市物价局核定,本办法中公路损坏赔偿标准、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由市公路主管机关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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