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公路的保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市级干线公路和区,县公路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公路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和区。县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管理和保护公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系指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 隧道 用地和设施.前款公路用地的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 公路两侧无边沟。或截水.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用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设施用地.第五条。本市公路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区 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并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埋设界桩、第六条、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广告牌,地上地下管线,二、搭设棚亭,摊点。三。晾晒农作物。堆放垃圾。柴草 建筑材料、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 制坯、沤肥,五。填垫边沟,截水沟.修建与公路相接道口、桥涵,六,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的行为.第七条,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所载货物不得沿公路洒漏,飞扬 载运散体物料的车辆。帮槽必须严密、锁销齐全有效,装载适当、载运易扬,易洒物料和垃圾的车辆,必须严密苫盖 牢固捆扎,载运流体物料。包括散装水泥,的车辆 要用密封车厢 二。不准向公路上乱扫,乱扔。乱倒车内的废弃物,不准在公路上冲洗车辆 不准车轮带泥污染公路、三。牲畜不挂带合格的粪兜,不准在公路上通行 不准在公路上遗洒畜粪。第八条,临时占用公路的,须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费。第九条、特殊利用公路的.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公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公路管理部门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第十条、公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管理范围边缘的间距,下称公路保护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前款规定的公路保护间距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区,县 村镇,小区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及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 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公路保护间距规定。规划和新建村镇,小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在公路保护间距内建成的非公路设施,不得扩建,重建和改变原结构、遇有公路改建,扩建时。应将该设施拆除、第十三条.对公路与铁路、河道平行或交叉的路段,公路保护间距的范围与铁路 河道法规规定的控制范围相互重叠或交叉的.均按各自管理权限进行管理,铁路,河道部门在重叠。交叉处修建永久或临时性工程设施.均应事先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铁路,河道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需特殊利用.占用以上性质地段的,必须首先征得有管辖权的各管理单位.包括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施工。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相应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限期修复 赔偿损失,并可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和公民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本办法规定费用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 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反上述要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其管理、第十八条.对故意损坏公路,妨碍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或检举。制止损害公路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临时占用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市公路主管机关提出,报市物价局核定.本办法中公路损坏赔偿标准。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市公路主管机关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