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公路的保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市级干线公路和区,县公路的保护管理.第三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公路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和区、县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管理和保护公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系指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 隧道。用地和设施,前款公路用地的范围为 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 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 或截水。沟.的 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用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设施用地。第五条,本市公路受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的保护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 并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埋设界桩,第六条。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广告牌。地上地下管线、二。搭设棚亭.摊点、三,晾晒农作物,堆放垃圾,柴草.建筑材料,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 种植作物,制坯 沤肥、五。填垫边沟,截水沟 修建与公路相接道口,桥涵,六。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的行为。第七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所载货物不得沿公路洒漏.飞扬。载运散体物料的车辆,帮槽必须严密,锁销齐全有效,装载适当.载运易扬,易洒物料和垃圾的车辆.必须严密苫盖。牢固捆扎。载运流体物料 包括散装水泥,的车辆,要用密封车厢.二.不准向公路上乱扫 乱扔、乱倒车内的废弃物 不准在公路上冲洗车辆。不准车轮带泥污染公路、三、牲畜不挂带合格的粪兜 不准在公路上通行.不准在公路上遗洒畜粪,第八条。临时占用公路的。须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费,第九条,特殊利用公路的、须持项目批准文件 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公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公路管理部门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进行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第十条,公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管理范围边缘的间距,下称公路保护间距 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前款规定的公路保护间距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区。县,村镇,小区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及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 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公路保护间距规定.规划和新建村镇、小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在公路保护间距内建成的非公路设施 不得扩建、重建和改变原结构 遇有公路改建.扩建时 应将该设施拆除 第十三条、对公路与铁路 河道平行或交叉的路段、公路保护间距的范围与铁路,河道法规规定的控制范围相互重叠或交叉的,均按各自管理权限进行管理.铁路 河道部门在重叠、交叉处修建永久或临时性工程设施。均应事先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铁路.河道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需特殊利用.占用以上性质地段的 必须首先征得有管辖权的各管理单位 包括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施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相应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限期修复.赔偿损失,并可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和公民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本办法规定费用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反上述要求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其管理 第十八条、对故意损坏公路。妨碍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或检举 制止损害公路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临时占用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市公路主管机关提出、报市物价局核定.本办法中公路损坏赔偿标准,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市公路主管机关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