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公路的保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市级干线公路和区 县公路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公路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和区、县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管理和保护公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系指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用地和设施。前款公路用地的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或截水 沟。的 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用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设施用地、第五条.本市公路受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的保护.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并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埋设界桩.第六条.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广告牌、地上地下管线 二,搭设棚亭。摊点,三,晾晒农作物、堆放垃圾。柴草。建筑材料,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 制坯。沤肥 五、填垫边沟.截水沟.修建与公路相接道口。桥涵,六 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的行为,第七条、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所载货物不得沿公路洒漏 飞扬,载运散体物料的车辆.帮槽必须严密.锁销齐全有效,装载适当。载运易扬.易洒物料和垃圾的车辆、必须严密苫盖。牢固捆扎,载运流体物料.包括散装水泥,的车辆,要用密封车厢,二。不准向公路上乱扫,乱扔。乱倒车内的废弃物。不准在公路上冲洗车辆.不准车轮带泥污染公路.三 牲畜不挂带合格的粪兜、不准在公路上通行、不准在公路上遗洒畜粪 第八条,临时占用公路的.须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费,第九条,特殊利用公路的,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公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 由公路管理部门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第十条。公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管理范围边缘的间距、下称公路保护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前款规定的公路保护间距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区。县.村镇 小区规划,审批建设项目 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及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公路保护间距规定。规划和新建村镇,小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 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 已在公路保护间距内建成的非公路设施、不得扩建。重建和改变原结构。遇有公路改建 扩建时,应将该设施拆除.第十三条 对公路与铁路 河道平行或交叉的路段,公路保护间距的范围与铁路。河道法规规定的控制范围相互重叠或交叉的 均按各自管理权限进行管理。铁路、河道部门在重叠,交叉处修建永久或临时性工程设施、均应事先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铁路,河道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需特殊利用、占用以上性质地段的,必须首先征得有管辖权的各管理单位、包括公路管理部门 的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 方可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施工、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相应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限期修复、赔偿损失、并可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和公民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本办法规定费用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按日加收5 的滞纳金,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反上述要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其管理、第十八条、对故意损坏公路.妨碍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 或检举,制止损害公路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由公路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临时占用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市公路主管机关提出。报市物价局核定 本办法中公路损坏赔偿标准,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市公路主管机关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