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公路的保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市级干线公路和区。县公路的保护管理。第三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公路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和区.县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管理和保护公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系指公路的路基 路面 桥梁、涵洞 隧道、用地和设施、前款公路用地的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 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 或截水,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 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 已征用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 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设施用地、第五条、本市公路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并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埋设界桩,第六条 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 设置电杆、变压器 广告牌,地上地下管线。二、搭设棚亭,摊点、三,晾晒农作物 堆放垃圾,柴草 建筑材料。四 挖掘。采矿。取土 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制坯,沤肥,五、填垫边沟。截水沟,修建与公路相接道口,桥涵。六 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的行为、第七条、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所载货物不得沿公路洒漏。飞扬。载运散体物料的车辆,帮槽必须严密、锁销齐全有效,装载适当,载运易扬,易洒物料和垃圾的车辆。必须严密苫盖,牢固捆扎,载运流体物料.包括散装水泥 的车辆。要用密封车厢、二.不准向公路上乱扫 乱扔、乱倒车内的废弃物,不准在公路上冲洗车辆。不准车轮带泥污染公路。三、牲畜不挂带合格的粪兜 不准在公路上通行,不准在公路上遗洒畜粪.第八条 临时占用公路的。须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费.第九条,特殊利用公路的。须持项目批准文件 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公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公路管理部门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第十条.公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管理范围边缘的间距.下称公路保护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前款规定的公路保护间距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区、县,村镇,小区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及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公路保护间距规定。规划和新建村镇,小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 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在公路保护间距内建成的非公路设施、不得扩建,重建和改变原结构 遇有公路改建.扩建时.应将该设施拆除.第十三条、对公路与铁路、河道平行或交叉的路段.公路保护间距的范围与铁路.河道法规规定的控制范围相互重叠或交叉的,均按各自管理权限进行管理.铁路 河道部门在重叠、交叉处修建永久或临时性工程设施,均应事先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 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铁路,河道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需特殊利用、占用以上性质地段的 必须首先征得有管辖权的各管理单位.包括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 方可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施工、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相应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限期修复.赔偿损失、并可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国家和公民财产损失的 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本办法规定费用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反上述要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其管理 第十八条。对故意损坏公路。妨碍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 或检举、制止损害公路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临时占用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市公路主管机关提出。报市物价局核定,本办法中公路损坏赔偿标准、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市公路主管机关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