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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非常规水源的有效利用。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13,27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安府发.2014 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非常规水源也称非传统水源 是指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主要有雨水。再生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雨水是指收集,存储未进入河流的大气降水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 生活杂用水等非饮用水。再生水 也称中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源的净化处理 集水,供水 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制度,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发展规划.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发展规划应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下列用水领域鼓励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一。农田灌溉、造林育苗。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农.林、牧,渔业用水、二,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三.钢铁,化工。火电、纺织,造纸等高耗水企业以及工业企业冷却、洗涤,锅炉.工艺.产品等用水,四。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 五,地表水,地下水等补充水源水 第六条。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的建设投资应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第二章。雨水的开发利用。第七条、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要结合雨水的集蓄利用、直接利用.入渗回补 间接利用,和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一、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的。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二,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 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建设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或者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除满足收集 处理和贮存回用外,还应当考虑调蓄排放功能.削减雨水洪峰径流量,景观水池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设施,草坪绿地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第八条,公园、广场,停车场、道路桥梁等新建市政工程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市级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市级园林绿化部门对所属的已建成公园 市政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当组织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收集利用雨水,第九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的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能正常运行,第十条,处理后的雨水水质根据用途确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规定的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第三章。再生水的利用,第十一条 下列水源可以作为再生水水源、一,生活污水,二。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以上的出水 三,符合标准,安全,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有毒有害行业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第十二条.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联合调度。总量控制,第十三条。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以集中建设为主的原则 第十四条.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鼓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第十五条。再生水水质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用作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 车辆冲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 应达到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的规定、二.用作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及湿地环境等景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 的规定。三 用于水田、旱田作物和蔬菜灌溉用水的。应达到。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5048 的规定、四 用作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艺用水和采暖系统补充水的。应当达到 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 的相关要求,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按最高使用要求确定。第十六条、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计能力.应当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第四章,非常规水源利用的管理,第十七条。公共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非常规水源利用经营企业负责,自建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第十八条,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按照养护维修技术要求,对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十九条、非常规水源的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口处标注、非饮用水,标识、第二十条、非常规水源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水质检测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对非常规水源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抄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非常规水源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堵塞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二、互相连接非常规水源与自来水管道。三,改变非常规水源用途,四、擅自接入公共非常规水源利用管网 五、提取公共河道中由非常规水源利用经营单位提供的景观用水。六.其他损坏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的行为.第五章.鼓励措施。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和从事非常规水源经营活动,对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第二十四条.投资建设经营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申报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区域内开发利用雨水。不计入本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免征水资源费。第二十六条。取用再生水的 不计入本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免征水资源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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