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2日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会同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 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抄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 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1月初各区、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年度考核计分表和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对各区。县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工作组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下发年度考核计分表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 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 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 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考核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 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二条对各市级工业管委会,各大型国有企业的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