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2日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1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抄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公开透明 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1月初各区。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年度考核计分表和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各区、县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 包括本数,以下 不包括本数。考核工作组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下发年度考核计分表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区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 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考核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 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二条对各市级工业管委会 各大型国有企业的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