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2日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进一步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 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区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抄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 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1月初各区.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座谈走访 暗访调查等方式 按照年度考核计分表和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各区.县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工作组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下发年度考核计分表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考核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各区 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 对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二条对各市级工业管委会 各大型国有企业的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