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3。1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区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会同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 对各区 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抄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1月初各区 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年度考核计分表和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各区,县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工作组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下发年度考核计分表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 提出整改措施 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 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考核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 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各区 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 对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二条对各市级工业管委会、各大型国有企业的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