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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2日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进一步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会同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抄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1月初各区。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 按照年度考核计分表和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各区、县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工作组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下发年度考核计分表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区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 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考核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 对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二条对各市级工业管委会。各大型国有企业的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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