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 办 局 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抄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 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1月初各区。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 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年度考核计分表和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各区、县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 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工作组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下发年度考核计分表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考核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各区 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 对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对各市级工业管委会 各大型国有企业的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参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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