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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2日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抄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1月初各区、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年度考核计分表和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各区,县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 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 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工作组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下发年度考核计分表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 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考核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各区 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对各市级工业管委会 各大型国有企业的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要求 结合各单位实际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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