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2日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1 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 是指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 对各区,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抄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1月初各区 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 按照年度考核计分表和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各区。县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组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下发年度考核计分表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考核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二条对各市级工业管委会。各大型国有企业的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