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2日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区 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区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抄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 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1月初各区.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 通过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年度考核计分表和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各区.县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工作组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 研究制定并下发年度考核计分表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 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考核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各区 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二条对各市级工业管委会,各大型国有企业的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参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