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2日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 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抄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 科学合理 公开透明,求真务实 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1月初各区,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年度考核计分表和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各区 县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工作组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下发年度考核计分表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考核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 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二条对各市级工业管委会,各大型国有企业的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