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2日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1 4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 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同时抄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 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 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1月初各区,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 按照年度考核计分表和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各区 县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工作组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 研究制定并下发年度考核计分表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 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考核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 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二条对各市级工业管委会,各大型国有企业的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