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的通知各区 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2日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 是指市政府对各区 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会同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抄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 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1月初各区。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年度考核计分表和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各区,县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工作组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下发年度考核计分表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考核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对各市级工业管委会、各大型国有企业的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