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专家工作行为。更好地为政府,企业,社会服务。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遵义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并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第三条.市安委办是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专家组。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 专家组分设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及烟花爆竹,特种设备 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职业卫生.工贸行业,综合,机械,电力、消防,爆破,燃气 等专业小组,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补充调整 第五条 专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 参与安全生产地方政策.规划的研究、草拟和论证工作 承担相关的专题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根据安全生产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其调查需要,参与救援.调查和检查等工作,三、参与市级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评审,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四.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参与安全生产学术研讨交流 为政府 企业和社会提供各类相关的安全技术咨询服务.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参与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其它相关活动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第六条.各专家所在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专家开展工作、第七条 推荐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加入安全生产专家组织。工作认真负责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二。具有多年从事安全生产或者相关行业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相关领域为专业权威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产生程序、一、专家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二,推,自,荐时填报 遵义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个人简历及特长,所在单位意见,退休人员除外、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公布名单,第九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 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第十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委办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一 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二。因身体状况 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正常专家活动,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工作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第十一条,专家守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作纪律,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二。在市安委办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加专家活动 承担工作任务 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三。受领突发任务后,应快速赶赴现场.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对策,配合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四,受指派执行公务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五,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