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专家工作行为。更好地为政府、企业 社会服务、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遵义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并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第三条,市安委办是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部门 负责建立专家组。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专家组分设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及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职业卫生.工贸行业,综合、机械、电力.消防、爆破、燃气.等专业小组,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补充调整,第五条 专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参与安全生产地方政策,规划的研究、草拟和论证工作,承担相关的专题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根据安全生产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其调查需要.参与救援。调查和检查等工作.三 参与市级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评审、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四,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参与安全生产学术研讨交流,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各类相关的安全技术咨询服务。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参与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其它相关活动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第六条、各专家所在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专家开展工作。第七条、推荐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加入安全生产专家组织。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二.具有多年从事安全生产或者相关行业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身体健康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相关领域为专业权威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第八条。产生程序,一,专家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二、推,自,荐时填报,遵义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个人简历及特长,所在单位意见。退休人员除外。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公布名单.第九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第十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委办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正常专家活动、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工作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第十一条,专家守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二,在市安委办领导下开展工作 积极参加专家活动,承担工作任务 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三.受领突发任务后、应快速赶赴现场,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对策、配合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四 受指派执行公务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五 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