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精神、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因矿山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及诱发的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矿业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是第一责任人,对无矿业权设置的矿区灭火工程、塌陷区治理工程 以及由于自然原因和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当地政府、管委会是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监管的主体,依法对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一 盟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全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矿山地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各旗.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执法监管和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督察督办制度 对交办各旗,区,查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跟踪督办,确保督办意见落实到位,二.各旗 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执法监察,对矿山地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不定期组织由矿山企业周边居民代表参加的矿地议事协调会。听取农牧民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的意见、三 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管辖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地质灾害防治的动态巡查和日常检查 制定巡查工作计划,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等、及时制止矿山地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巡查情况,第四条 各级国土,发改.经信、公安。环保,水务 农牧.林业.安监 气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构筑起,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监察。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地质环境监管和地质灾害群策群防新模式、强化矿山开采。灭火工程。矿山塌陷区治理等引发的地质环境监管。防止因矿业开发诱发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严厉打击乱采乱挖、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地要将自然保护区、景观区 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及主要矿区和重要交通干线两侧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和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 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原则,依法查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各旗,区 要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预防的动态巡查,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责任,对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做到,任务到矿 责任到人、第七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警示通报制度,各旗,区。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典型矿山地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公开曝光.公开查处 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监管不力的地区和治理效果较差的企业进行公开通报 第八条.各旗.区,要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奖惩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诚信档案.对地质环境治理有不良记录的矿山企业,不予新设矿业权,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成效与国家 自治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挂钩。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差的地区、在矿山地质环境项目和用地指标的安排上予以限制,第九条.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要依据本办法提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分期.含闭坑。治理方案,以下简称、分期治理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核定并缴存保证金.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生产规模 主要开采矿种的、必须重新编制,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 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治理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第十条,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和、责任倒查。原则 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对 治理方案,的真实可靠性.科学合理性负责、编制人员对所承担的编制内容终身负责。评审单位,评审专家对治理方案的主要结论终身负责 造成重大损失或错误的,启动责任倒查、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第十一条。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抵押和采矿许可证年检,延续 变更手续时必须提供,治理方案 包括,分期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和保证金缴存证明等材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执行情况列入矿山年度检查内容。对地质环境治理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年检、对不接受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不予受理采矿权延续 抵押.变更.转让等申请 第十二条。盟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盟矿山灭火工程。塌陷区治理.和除国土资源部发证之外的矿山企业,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的审查备案工作、第十三条、治理方案 应当包括首期分期治理方案 分期治理方案。按每3年为一个治理期进行编制。服务年限不足3年的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闭坑治理方案、一个治理期结束后.矿山企业应对下一个 分期治理方案,进行编制 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后、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 核定并缴存保证金,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第十五条.盟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甲类矿产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旗,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乙类矿产保证金的缴存管理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监督管理。湖盐。芒硝、水气矿产地质环境保证金缴存数额按照经批准的、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数额缴存,其它矿产按照因素法。保证金年存储额.缴存标准 年缴存范围面积,矿山年开采面积 缴存范围,剩余服务年限。矿种分类系数、矿山开采方式系数,与治理方案综合比较 按就高合理原则确定,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按每3年为一个治理期缴存.服务年限不足3年的。应当一次性缴存保证金,一个治理期满、经盟,旗 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新编制的 分期治理方案.缴存下一期保证金、其中上一期保证金可结转到下一期使用,第十七条、采矿权发生转让的.由获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已缴存的保证金一并转入或重新缴存。并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第十八条.每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完成后 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旗。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申请.旗,区。国土资源局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验工作,盟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旗,区,国土资源局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工程验收标准 试行 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采矿权人终止采矿活动或矿山闭坑.经矿山所在地旗 区,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工程验收标准,试行、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初验 1年后。属自治区及以上发证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最终验收,属盟发证的.由盟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最终验收 经最终验收符合治理目标要求的.方可办理保证金及利息的结算。返还手续,第二十条。采矿权人不缴存保证金的 由负责缴存保证金的盟、旗.区 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存 逾期不缴存的。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约定,追究采矿权人的违约责任、并不予受理采矿权抵押,转让。延续。变更等相关申请,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编制,治理方案 和.分期治理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不予通过采矿许可证年检 对不按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或者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诱发地质灾害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采矿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破坏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组织治理。所需资金从采矿权人相应治理区域所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抵扣、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第二十二条,对国家,自治区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和设计要求完成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盟国土,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资金。通过招投标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盟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