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城乡用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是指各类城乡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未经依法审批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未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超出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建 构.筑物的拆除.本办法所称城乡用地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和城乡非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 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乡用地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采取自行拆除方式拆除的管理办法 由各县,市 区 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第四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应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认定。依法实施,规范操作的原则,第二章.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组织第五条。违法建筑物的拆除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原则 由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第六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同级人大备案,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第三章、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实施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第九条,违法建、构、物拆除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风险评估由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 区 人民政府备案。风险评估内容应当包括。社会风险,安全风险,生态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的评价估计.风险对策措施等,第十条,经过风险评估后的违法建、构,筑物在拆除施工前,应由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制定.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下称、预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预案 内容应当包括。对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各类风险的阐述,对各类风险出现后的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资金保障和物资保障 应急技术装备保障,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各部门的职责等。第十一条。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施工前,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应编制.违法建、构.筑物强制拆除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各部门职责分工,拆除的实施步骤、拆除前违法建,构,筑物内财物处置和人员疏散安置,拆除施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拆除后的善后处理 第十二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前、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应当按照 方案。依法处理。第十三条,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施工由实施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的部门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制定拆除施工专项方案.报县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的拆除专项方案.需经专家论证.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原则上采取机械施工,第十五条.县 市、区,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 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工作职责。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未完毕前不得擅自离开拆除现场 第四章,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后的管理第十六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完毕后,组织实施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部门应责成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清运建筑垃圾、或组织实施清运垃圾,第十七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后,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环境整治或恢复土地使用功能,同时网上建立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档案资料、市.县。市 区 两级部门联动监督 预防拆后复建行为、第十八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妥善安置好违法建设相关人员的生活。符合条件的依法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而采取强制措施拆除违法建筑的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未制定、方案 预案,未进行风险评估进行强制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将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施工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或承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施工的 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未编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或拆除专项方案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拆除施工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三条.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施工未完毕前、相关部门擅自离开现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