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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城乡用地内的违法建,构 筑物的拆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是指各类城乡用地范围内、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未经依法审批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超出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建、构 筑物的拆除,本办法所称城乡用地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和城乡非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乡用地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采取自行拆除方式拆除的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第四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应遵循政府组织 部门认定,依法实施。规范操作的原则、第二章。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组织第五条 违法建筑物的拆除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原则 由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并报同级人大备案、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第三章,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的实施第八条 县。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违法建,构 筑物的拆除、第九条,违法建、构。物拆除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风险评估由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组织编制 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风险评估内容应当包括、社会风险,安全风险,生态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的评价估计,风险对策措施等 第十条.经过风险评估后的违法建.构、筑物在拆除施工前 应由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制定、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下称。预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对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各类风险的阐述.对各类风险出现后的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资金保障和物资保障,应急技术装备保障,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各部门的职责等 第十一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前。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应编制,违法建,构,筑物强制拆除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 各部门职责分工,拆除的实施步骤、拆除前违法建 构。筑物内财物处置和人员疏散安置.拆除施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拆除后的善后处理 第十二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前 违法建、构 筑物内的财物应当按照 方案,依法处理、第十三条,违法建 构 筑物拆除施工由实施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部门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制定拆除施工专项方案、报县。市 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的拆除专项方案。需经专家论证。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原则上采取机械施工 第十五条,县 市。区,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工作职责、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未完毕前不得擅自离开拆除现场。第四章,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后的管理第十六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完毕后。组织实施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部门应责成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清运建筑垃圾、或组织实施清运垃圾.第十七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后、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环境整治或恢复土地使用功能 同时网上建立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的档案资料,市,县、市,区.两级部门联动监督 预防拆后复建行为。第十八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妥善安置好违法建设相关人员的生活.符合条件的依法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而采取强制措施拆除违法建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未制定。方案。预案 未进行风险评估进行强制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将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施工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承担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施工的 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未编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或拆除专项方案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拆除施工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三条,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施工未完毕前,相关部门擅自离开现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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