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城乡用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构。筑物拆除 是指各类城乡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未经依法审批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或者擅自超出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本办法所称城乡用地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和城乡非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乡用地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采取自行拆除方式拆除的管理办法,由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四条,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应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认定,依法实施.规范操作的原则.第二章.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组织第五条,违法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第六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同级人大备案.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第三章,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的实施第八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第九条,违法建.构.物拆除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违法建 构 筑物拆除的风险评估由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 区。人民政府备案.风险评估内容应当包括,社会风险、安全风险、生态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的评价估计 风险对策措施等。第十条.经过风险评估后的违法建,构。筑物在拆除施工前,应由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制定,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下称。预案,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备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 对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各类风险的阐述,对各类风险出现后的应急保障 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资金保障和物资保障。应急技术装备保障,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各部门的职责等、第十一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前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应编制 违法建,构,筑物强制拆除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报县.市 区,人民政府批准 方案 内容应当包括 组织领导.各部门职责分工,拆除的实施步骤,拆除前违法建 构、筑物内财物处置和人员疏散安置.拆除施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拆除后的善后处理、第十二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前。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应当按照.方案,依法处理。第十三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由实施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部门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制定拆除施工专项方案.报县,市 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的拆除专项方案,需经专家论证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原则上采取机械施工。第十五条。县、市,区、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 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工作职责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未完毕前不得擅自离开拆除现场。第四章、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后的管理第十六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完毕后.组织实施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部门应责成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清运建筑垃圾 或组织实施清运垃圾,第十七条、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后 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环境整治或恢复土地使用功能、同时网上建立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档案资料,市.县。市、区.两级部门联动监督。预防拆后复建行为,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妥善安置好违法建设相关人员的生活.符合条件的依法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而采取强制措施拆除违法建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未制定.方案、预案 未进行风险评估进行强制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将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承担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施工的 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施工单位未编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或拆除专项方案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拆除施工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三条,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施工未完毕前、相关部门擅自离开现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