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城乡用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 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是指各类城乡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内容进行建设的.未经依法审批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或者擅自超出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建 构,筑物的拆除、本办法所称城乡用地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和城乡非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乡用地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违法建,构 筑物采取自行拆除方式拆除的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第四条、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应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认定。依法实施 规范操作的原则.第二章、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组织第五条,违法建筑物的拆除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原则 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并报同级人大备案.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并确保落实到位,第三章,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实施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违法建 构,筑物的拆除、第九条,违法建、构,物拆除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风险评估由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风险评估内容应当包括,社会风险,安全风险,生态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的评价估计。风险对策措施等、第十条、经过风险评估后的违法建.构 筑物在拆除施工前,应由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实施部门制定.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下称。预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对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各类风险的阐述 对各类风险出现后的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资金保障和物资保障,应急技术装备保障,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各部门的职责等.第十一条、违法建 构 筑物拆除施工前、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应编制,违法建。构。筑物强制拆除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组织领导,各部门职责分工、拆除的实施步骤、拆除前违法建 构.筑物内财物处置和人员疏散安置,拆除施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拆除后的善后处理,第十二条,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施工前、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应当按照、方案。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由实施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的部门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第十四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制定拆除施工专项方案、报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的拆除专项方案,需经专家论证,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原则上采取机械施工、第十五条 县、市。区.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工作职责,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未完毕前不得擅自离开拆除现场,第四章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后的管理第十六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完毕后。组织实施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的部门应责成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清运建筑垃圾,或组织实施清运垃圾.第十七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后.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环境整治或恢复土地使用功能、同时网上建立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档案资料 市,县、市,区 两级部门联动监督,预防拆后复建行为。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妥善安置好违法建设相关人员的生活。符合条件的依法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而采取强制措施拆除违法建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未制定.方案,预案,未进行风险评估进行强制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将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施工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承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施工的 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未编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或拆除专项方案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拆除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未完毕前、相关部门擅自离开现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