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城乡用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是指各类城乡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未经依法审批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超出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本办法所称城乡用地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和城乡非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乡用地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采取自行拆除方式拆除的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第四条.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应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认定,依法实施 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的组织第五条,违法建筑物的拆除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第六条 县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同级人大备案,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第三章,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的实施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违法建 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第九条 违法建 构。物拆除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风险评估由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实施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风险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社会风险,安全风险.生态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的评价估计、风险对策措施等.第十条,经过风险评估后的违法建.构,筑物在拆除施工前.应由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实施部门制定。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下称,预案,报县,市、区 人民政府备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对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的各类风险的阐述.对各类风险出现后的应急保障 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资金保障和物资保障、应急技术装备保障,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各部门的职责等,第十一条,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施工前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应编制,违法建.构 筑物强制拆除实施方案 下称,方案.报县.市 区,人民政府批准 方案.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各部门职责分工、拆除的实施步骤 拆除前违法建.构.筑物内财物处置和人员疏散安置、拆除施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拆除后的善后处理。第十二条、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施工前 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应当按照.方案,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由实施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部门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第十四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制定拆除施工专项方案。报县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的拆除专项方案,需经专家论证。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原则上采取机械施工。第十五条.县 市,区。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 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工作职责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未完毕前不得擅自离开拆除现场,第四章.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后的管理第十六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完毕后、组织实施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部门应责成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清运建筑垃圾、或组织实施清运垃圾,第十七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后.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环境整治或恢复土地使用功能,同时网上建立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的档案资料,市,县.市.区,两级部门联动监督。预防拆后复建行为、第十八条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妥善安置好违法建设相关人员的生活,符合条件的依法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而采取强制措施拆除违法建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县 市 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未制定,方案.预案。未进行风险评估进行强制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将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施工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承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施工的。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违法建.构 筑物拆除施工单位未编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或拆除专项方案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拆除施工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未完毕前。相关部门擅自离开现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