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2,0。3.本条第6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是减少事故损失、阻止事故势态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是安全生产的底线.因此其组织形式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有效性必须作为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12、0,4、本条第3款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质。2008,91号.规定,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为,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m2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m2。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m2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配、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 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 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再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