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2 0.3 本条第6款为强制性条款 必须严格执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是减少事故损失 阻止事故势态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 是安全生产的底线 因此其组织形式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有效性必须作为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12。0,4。本条第3款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规定。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为.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m2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m2、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m2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配、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 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再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