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2,0.3 本条第6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是减少事故损失,阻止事故势态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是安全生产的底线、因此其组织形式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有效性必须作为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12、0。4,本条第3款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规定.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为.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1,建筑工程 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m2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m2、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m2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元 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配.2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 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再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