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2,0。3。本条第6款为强制性条款 必须严格执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是减少事故损失 阻止事故势态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 是安全生产的底线.因此其组织形式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有效性必须作为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12、0。4.本条第3款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 2008、91号 规定,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为、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m2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m2,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m2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土木工程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 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配、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 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再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