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2,0。3,本条第6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是减少事故损失。阻止事故势态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 是安全生产的底线。因此其组织形式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有效性必须作为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12 0,4,本条第3款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8 91号 规定.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为。1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m2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m2,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m2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1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配。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 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3、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再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