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2 0,3.本条第6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是减少事故损失。阻止事故势态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是安全生产的底线.因此其组织形式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有效性必须作为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12、0。4,本条第3款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规定 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为。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m2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m2 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m2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配 2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 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再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