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建设管理委 全面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市建设管理委巡查组设在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 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各区。县 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应组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 负责本辖区区域内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水务 绿化、民防 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监管的专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巡查,第四条.通报制度,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依托市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巡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巡查通报会 交流巡查工作情况,推广有效的管理措施.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第五条,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每周组织实施 原则上每周巡查.4,个在建工程,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各单位应将每季度巡查情况报告.在下季度的前。5,日内 报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第六条,巡查方式。各单位应组织相关监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 开展巡查活动,巡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事先不通知巡查工地.巡查组在巡查期间.工程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巡查、第七条 巡查内容.巡查内容重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 一,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 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的情况.二,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 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项目组织管理 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 二.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三、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四、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劳防用品配备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质量安全行为。一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工艺,检测.分部分项工程。工序 验收、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第八条 现场点评、巡查工作结束 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巡查组在向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的同时。也应将相关情况反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第九条 落实整改 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落实整改,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要通报给区县 专业管理部门、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第十条,处罚建议.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对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开具行政处罚建议书、由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 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处理反馈 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巡查组所开具整改通知单 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暂停施工指令书及行政处罚建议书。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第十二条 约谈企业 针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等情况.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约谈责任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督促他们提高安全质量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条.记分培训,凡违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规定的项目经理,巡查组应依据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实施记分处理,记分满、12,分的项目经理 应在记分周期内.接受市建设管理委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巡查通报,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 并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诚信档案,第十五条,工作要求、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六条、附则,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