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 义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全面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 市建设管理委巡查组设在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 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各区.县 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 应组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负责本辖区区域内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水务 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监管的专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巡查.第四条.通报制度,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依托市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巡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巡查通报会.交流巡查工作情况,推广有效的管理措施。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第五条 巡查工作计划 巡查应制订计划。每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周巡查 4.个在建工程、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各单位应将每季度巡查情况报告 在下季度的前 5 日内.报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第六条、巡查方式、各单位应组织相关监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开展巡查活动,巡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事先不通知巡查工地、巡查组在巡查期间,工程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巡查.第七条,巡查内容 巡查内容重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一 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 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的情况.二,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项目组织管理,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二.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三。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四.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质量安全行为 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 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二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 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工艺 检测,分部分项工程,工序 验收、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第八条,现场点评,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巡查组在向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的同时、也应将相关情况反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第九条,落实整改,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 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落实整改,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要通报给区县.专业管理部门。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 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第十条,处罚建议.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对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开具行政处罚建议书.由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 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处理反馈,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巡查组所开具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 暂停施工指令书及行政处罚建议书.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第十二条.约谈企业 针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等情况。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约谈责任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督促他们提高安全质量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记分培训.凡违反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规定的项目经理,巡查组应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实施记分处理 记分满。12.分的项目经理,应在记分周期内,接受市建设管理委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巡查通报.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并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工作要求,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不得收受任何财物 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附则、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