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全面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市建设管理委巡查组设在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 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各区 县,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应组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负责本辖区区域内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水务 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监管的专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巡查.第四条 通报制度.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依托市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巡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巡查通报会。交流巡查工作情况.推广有效的管理措施.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第五条、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每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周巡查,4,个在建工程,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各单位应将每季度巡查情况报告,在下季度的前、5,日内,报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第六条.巡查方式.各单位应组织相关监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 开展巡查活动。巡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事先不通知巡查工地.巡查组在巡查期间、工程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巡查.第七条、巡查内容,巡查内容重点包括 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一.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 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的情况 二.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项目组织管理,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 二、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三.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 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四 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质量安全行为,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 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 材料 工艺 检测、分部分项工程、工序 验收.施工机械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第八条.现场点评.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巡查组在向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的同时。也应将相关情况反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第九条。落实整改 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 在限期内落实整改、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要通报给区县。专业管理部门 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 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第十条.处罚建议,巡查组在巡查中 应对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开具行政处罚建议书 由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处理反馈,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对巡查组所开具整改通知单 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暂停施工指令书及行政处罚建议书 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第十二条、约谈企业。针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等情况,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约谈责任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督促他们提高安全质量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条、记分培训。凡违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规定的项目经理.巡查组应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实施记分处理,记分满,12、分的项目经理。应在记分周期内,接受市建设管理委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巡查通报,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并定期对巡查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诚信档案、第十五条,工作要求,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第十六条、附则、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