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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全面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市建设管理委巡查组设在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 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应组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负责本辖区区域内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水务.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对所监管的专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巡查.第四条。通报制度。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依托市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巡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巡查通报会、交流巡查工作情况 推广有效的管理措施、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第五条.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 每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周巡查.4 个在建工程。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各单位应将每季度巡查情况报告、在下季度的前,5.日内,报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第六条,巡查方式,各单位应组织相关监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开展巡查活动.巡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事先不通知巡查工地.巡查组在巡查期间 工程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巡查,第七条.巡查内容,巡查内容重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一,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的情况。二.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项目组织管理、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 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二。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三 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 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四 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五、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 质量安全行为,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 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 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 材料、工艺.检测,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第八条,现场点评。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 巡查组在向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的同时、也应将相关情况反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第九条。落实整改。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 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 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落实整改 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 要通报给区县 专业管理部门,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第十条.处罚建议、巡查组在巡查中 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开具行政处罚建议书。由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处理反馈.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巡查组所开具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暂停施工指令书及行政处罚建议书 应在、2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第十二条.约谈企业。针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等情况,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约谈责任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督促他们提高安全质量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条.记分培训,凡违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规定的项目经理,巡查组应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实施记分处理、记分满,12,分的项目经理,应在记分周期内。接受市建设管理委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巡查通报,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并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诚信档案,第十五条 工作要求 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六条,附则,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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