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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 义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巡查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全面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市建设管理委巡查组设在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 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应组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负责本辖区区域内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水务.绿化,民防 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对所监管的专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巡查 第四条。通报制度,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依托市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巡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巡查通报会、交流巡查工作情况,推广有效的管理措施,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第五条.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每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周巡查,4 个在建工程 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各单位应将每季度巡查情况报告、在下季度的前.5 日内.报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第六条、巡查方式。各单位应组织相关监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开展巡查活动,巡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事先不通知巡查工地,巡查组在巡查期间。工程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巡查.第七条,巡查内容,巡查内容重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一、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的情况、二、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转包.挂靠 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项目组织管理,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二、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三。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四 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五 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质量安全行为。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 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工艺,检测,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施工机械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现场点评.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 提出整改要求.巡查组在向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的同时,也应将相关情况反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第九条,落实整改。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落实整改、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要通报给区县.专业管理部门、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第十条。处罚建议,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开具行政处罚建议书,由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处理反馈。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巡查组所开具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暂停施工指令书及行政处罚建议书,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第十二条,约谈企业.针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等情况,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约谈责任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督促他们提高安全质量的责任意识 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条 记分培训.凡违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规定的项目经理,巡查组应依据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实施记分处理,记分满 12 分的项目经理、应在记分周期内.接受市建设管理委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巡查通报.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并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诚信档案。第十五条。工作要求 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 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六条 附则。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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