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 义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全面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市建设管理委巡查组设在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应组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 负责本辖区区域内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水务,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监管的专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巡查、第四条.通报制度,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依托市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巡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 每半年召开一次巡查通报会,交流巡查工作情况 推广有效的管理措施,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第五条,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每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周巡查.4。个在建工程,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各单位应将每季度巡查情况报告、在下季度的前,5,日内、报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第六条,巡查方式、各单位应组织相关监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开展巡查活动 巡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事先不通知巡查工地。巡查组在巡查期间,工程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巡查.第七条.巡查内容。巡查内容重点包括 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一.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的情况,二。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项目组织管理、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二、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三,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四,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五,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 质量安全行为,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 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 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 工艺 检测,分部分项工程 工序 验收 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第八条,现场点评,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巡查组在向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的同时。也应将相关情况反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第九条 落实整改,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 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 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落实整改,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要通报给区县.专业管理部门.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第十条,处罚建议,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并开具行政处罚建议书.由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 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处理反馈。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巡查组所开具整改通知单 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暂停施工指令书及行政处罚建议书、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第十二条,约谈企业,针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等情况,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约谈责任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督促他们提高安全质量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条、记分培训、凡违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试行、规定的项目经理 巡查组应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实施记分处理,记分满,12.分的项目经理,应在记分周期内。接受市建设管理委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巡查通报,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并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诚信档案,第十五条,工作要求,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六条,附则。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