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全面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市建设管理委巡查组设在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应组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负责本辖区区域内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绿化 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对所监管的专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巡查。第四条,通报制度。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依托市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巡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巡查通报会 交流巡查工作情况,推广有效的管理措施。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第五条 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每周组织实施 原则上每周巡查。4 个在建工程.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各单位应将每季度巡查情况报告。在下季度的前,5、日内 报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第六条、巡查方式 各单位应组织相关监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开展巡查活动。巡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事先不通知巡查工地,巡查组在巡查期间,工程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巡查。第七条,巡查内容.巡查内容重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一,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许可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合同备案的情况、二,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项目组织管理.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二.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三、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 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四。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五、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质量安全行为,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二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 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工艺,检测.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第八条.现场点评,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巡查组在向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的同时 也应将相关情况反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第九条 落实整改、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 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 在限期内落实整改。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要通报给区县。专业管理部门 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 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第十条,处罚建议、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对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开具行政处罚建议书。由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处理反馈,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巡查组所开具整改通知单 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暂停施工指令书及行政处罚建议书,应在 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第十二条、约谈企业,针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 项目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等情况.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约谈责任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督促他们提高安全质量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记分培训,凡违反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规定的项目经理,巡查组应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实施记分处理。记分满,12,分的项目经理。应在记分周期内,接受市建设管理委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巡查通报 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并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诚信档案、第十五条,工作要求。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 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六条.附则,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