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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 义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巡查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全面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市建设管理委巡查组设在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 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 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各区 县、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应组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负责本辖区区域内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水务,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监管的专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巡查,第四条。通报制度,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依托市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巡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巡查通报会。交流巡查工作情况.推广有效的管理措施。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第五条.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 每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周巡查、4 个在建工程、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 各单位应将每季度巡查情况报告.在下季度的前。5。日内 报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第六条。巡查方式、各单位应组织相关监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开展巡查活动,巡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事先不通知巡查工地,巡查组在巡查期间.工程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巡查,第七条,巡查内容,巡查内容重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 一,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的情况,二、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项目组织管理.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二。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三.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四。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五 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质量安全行为。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 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工艺.检测 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第八条。现场点评,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巡查组在向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的同时、也应将相关情况反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 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第九条。落实整改,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落实整改,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要通报给区县,专业管理部门。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 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第十条,处罚建议、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对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开具行政处罚建议书,由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处理反馈.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巡查组所开具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 暂停施工指令书及行政处罚建议书,应在 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 第十二条。约谈企业,针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等情况,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约谈责任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督促他们提高安全质量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记分培训 凡违反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规定的项目经理 巡查组应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实施记分处理 记分满。12、分的项目经理。应在记分周期内,接受市建设管理委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巡查通报 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并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诚信档案,第十五条 工作要求,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六条,附则、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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