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 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全面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 市建设管理委巡查组设在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 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应组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负责本辖区区域内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 水务、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监管的专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巡查、第四条。通报制度。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依托市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巡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巡查通报会、交流巡查工作情况,推广有效的管理措施。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第五条,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 每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周巡查,4 个在建工程,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 各单位应将每季度巡查情况报告,在下季度的前,5,日内,报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第六条.巡查方式、各单位应组织相关监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开展巡查活动、巡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事先不通知巡查工地 巡查组在巡查期间,工程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巡查.第七条、巡查内容,巡查内容重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一。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合同备案的情况,二。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 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项目组织管理。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 二 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三 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四.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质量安全行为.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监测 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二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 材料.工艺,检测.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现场点评,巡查工作结束 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巡查组在向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的同时 也应将相关情况反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第九条,落实整改、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落实整改,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 要通报给区县,专业管理部门、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第十条,处罚建议,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对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开具行政处罚建议书,由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 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处理反馈、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巡查组所开具整改通知单 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暂停施工指令书及行政处罚建议书,应在.20、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第十二条 约谈企业。针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等情况,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约谈责任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督促他们提高安全质量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条 记分培训,凡违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规定的项目经理 巡查组应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实施记分处理 记分满.12 分的项目经理.应在记分周期内.接受市建设管理委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巡查通报.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并定期对巡查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诚信档案。第十五条。工作要求.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第十六条,附则.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