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全面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 市建设管理委巡查组设在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 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各区 县,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应组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负责本辖区区域内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 水务.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监管的专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巡查。第四条。通报制度,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依托市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巡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巡查通报会、交流巡查工作情况,推广有效的管理措施 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第五条,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 每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周巡查,4。个在建工程、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各单位应将每季度巡查情况报告、在下季度的前 5。日内 报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第六条 巡查方式。各单位应组织相关监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 开展巡查活动,巡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事先不通知巡查工地、巡查组在巡查期间。工程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巡查、第七条,巡查内容 巡查内容重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一、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的情况 二,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项目组织管理,一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二,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三,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 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 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四。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五,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质量安全行为 一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 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 工艺。检测,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第八条,现场点评,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巡查组在向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的同时,也应将相关情况反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第九条、落实整改.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 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落实整改、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要通报给区县。专业管理部门、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第十条,处罚建议,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开具行政处罚建议书、由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处理反馈、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巡查组所开具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暂停施工指令书及行政处罚建议书、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第十二条、约谈企业 针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等情况、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约谈责任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督促他们提高安全质量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条 记分培训 凡违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规定的项目经理 巡查组应依据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实施记分处理 记分满,12 分的项目经理、应在记分周期内,接受市建设管理委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巡查通报.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并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诚信档案、第十五条,工作要求、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 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六条、附则、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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