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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 义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 全面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市建设管理委巡查组设在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 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 应组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负责本辖区区域内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水务。绿化,民防 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监管的专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巡查,第四条。通报制度、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依托市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巡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巡查通报会 交流巡查工作情况。推广有效的管理措施.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第五条,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每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周巡查.4、个在建工程 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各单位应将每季度巡查情况报告 在下季度的前。5。日内,报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第六条、巡查方式。各单位应组织相关监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开展巡查活动。巡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事先不通知巡查工地、巡查组在巡查期间,工程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巡查,第七条,巡查内容。巡查内容重点包括 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一,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的情况、二。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项目组织管理。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二。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三.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 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四.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 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五,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 质量安全行为.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二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 工艺。检测 分部分项工程 工序,验收.施工机械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现场点评、巡查工作结束 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 巡查组在向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的同时,也应将相关情况反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第九条,落实整改 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 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 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落实整改、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要通报给区县,专业管理部门,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第十条,处罚建议 巡查组在巡查中 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开具行政处罚建议书 由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 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处理反馈 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巡查组所开具整改通知单 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暂停施工指令书及行政处罚建议书、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 第十二条。约谈企业。针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等情况 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约谈责任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督促他们提高安全质量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条,记分培训、凡违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规定的项目经理.巡查组应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实施记分处理.记分满,12、分的项目经理 应在记分周期内.接受市建设管理委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巡查通报、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并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诚信档案、第十五条.工作要求。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 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附则,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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