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 全面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市建设管理委巡查组设在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 各区、县 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 应组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负责本辖区区域内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水务,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监管的专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巡查 第四条。通报制度。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依托市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巡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 每半年召开一次巡查通报会.交流巡查工作情况,推广有效的管理措施,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第五条.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每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周巡查、4.个在建工程 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各单位应将每季度巡查情况报告,在下季度的前,5 日内。报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第六条。巡查方式。各单位应组织相关监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开展巡查活动.巡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事先不通知巡查工地.巡查组在巡查期间 工程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巡查,第七条.巡查内容,巡查内容重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一,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的情况,二,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项目组织管理,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二。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三,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四 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劳防用品配备情况。五。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质量安全行为,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 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 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工艺.检测,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第八条.现场点评 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巡查组在向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的同时,也应将相关情况反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落实整改 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 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落实整改.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要通报给区县。专业管理部门、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 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 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第十条.处罚建议.巡查组在巡查中 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开具行政处罚建议书,由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处理反馈.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巡查组所开具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暂停施工指令书及行政处罚建议书.应在 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第十二条.约谈企业 针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等情况.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约谈责任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督促他们提高安全质量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条。记分培训.凡违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规定的项目经理、巡查组应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实施记分处理、记分满.12.分的项目经理,应在记分周期内、接受市建设管理委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第十四条 巡查通报 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并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诚信档案、第十五条,工作要求。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 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六条,附则,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