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巡查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全面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 市建设管理委巡查组设在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 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应组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负责本辖区区域内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 水务 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监管的专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巡查、第四条.通报制度,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依托市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巡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巡查通报会.交流巡查工作情况。推广有效的管理措施。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第五条。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每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周巡查 4,个在建工程。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各单位应将每季度巡查情况报告,在下季度的前。5。日内。报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 第六条 巡查方式 各单位应组织相关监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开展巡查活动。巡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事先不通知巡查工地。巡查组在巡查期间 工程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巡查。第七条。巡查内容。巡查内容重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一。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的情况,二.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项目组织管理,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二、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三。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四,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五.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 质量安全行为.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 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工艺.检测。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 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现场点评,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巡查组在向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的同时。也应将相关情况反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第九条、落实整改。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落实整改、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要通报给区县、专业管理部门 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 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 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第十条,处罚建议.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对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开具行政处罚建议书,由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处理反馈、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巡查组所开具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暂停施工指令书及行政处罚建议书、应在。2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第十二条,约谈企业.针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等情况,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约谈责任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督促他们提高安全质量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条.记分培训、凡违反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规定的项目经理,巡查组应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实施记分处理 记分满、12。分的项目经理,应在记分周期内 接受市建设管理委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巡查通报。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并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诚信档案.第十五条、工作要求。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