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2011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公路管理 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本市公路规划并符合规定建设标准的乡道 村道、包括乡道 村道范围内的桥梁,隧道和涵洞 乡道是指由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行政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以及乡、镇。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村道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农村公路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监督管理、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其所属的区 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公安交通和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道的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的原则.负责村道的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 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第六条,管理和宣传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投入保障制度.优先补贴危桥改造以及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村公路建设,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实际情况.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装备.市 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公路相关管理规定和养护知识,提高农民爱路 护路意识、第七条.资金监管.市和区 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财政资金应当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乡。镇,农村公路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进行政务公开,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村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规划,农村公路规划的制定应当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保护环境的原则,并与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相适应,乡道规划由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听取区 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乡,镇 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组织编制 经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村庄规划,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征求意见,组织编制乡道规划时、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将乡道规划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组织编制村道规划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道规划草案征求沿线村村民的意见.草案在沿线村的村务公示栏中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沿线村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就村道规划草案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将意见汇总后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 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及时将意见的处理情况予以回复.第十条,建设计划、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道规划。编制乡道建设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县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道规划以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编制村道建设计划、报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县.或者跨乡.镇。的乡道。村道建设计划.分别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 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乡道、村道建设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汇总后.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集体土地复垦后、增加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满足村道建设计划确定的本村村道建设需要,第十二条、建设标准,乡道的建设标准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标准,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经区、县,公路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村道的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其中 通行公共交通车辆的村道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双车道的四级公路标准。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安全保障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三条 建设资金。乡道的建设资金以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为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贴、村道的建设资金以村民委员会的自筹资金为主 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贴,鼓励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和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十四条。建设管理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技术标准 规范进行建设,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属于同一乡 镇.的两个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区、县.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 组织合并招标投标.但大桥,特大桥建设项目应当单独组织招标投标.除依法需要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监理单位外的、其他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组建工程监理组 免费提供监理服务、第十五条、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区.县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命名和编号。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名称报区 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由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区。县,地名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跨区,县,的农村公路名称由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市地名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 农村公路的编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移交接管、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养护移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公路设施量清单 竣工档案等养护管理资料 区,县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养护移交申请进行初审,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和相关资料提交给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完成农村公路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告知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认定结果.及时将该农村公路纳入本市公路设施量 农村公路经认定后,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移交接管协议,第十八条、废弃及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失去使用功能的农村公路上报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后宣布废弃.区 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的农村公路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重新确定废弃农村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养护管理范围、纳入本市公路设施量的农村公路。由区 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因公路规划变更需要调整农村公路行政等级 或者农村公路失去使用功能而废弃的,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公路设施量变更手续,第二十条,养护与管理计划,区 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路设施量、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养护定额.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与管理计划,并将其纳入本辖区公路年度养护与管理计划。报区。县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养护定额.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第二十一条 养护管理资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以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为主。国家下拨给本市的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予以适当补贴、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二条,养护作业单位、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承担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对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小修保养作业。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沿线乡、镇.人民政府选定养护单位 第二十三条,大中修工程.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每年至少对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技术状况检测和调查 及时确定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农村公路大 中修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桥梁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养护技术规程。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以下工作,一。对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二,起草农村公路桥梁的年度养护与管理计划、三 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养护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的桥梁技术业务培训、第二十五条、桥梁检查 区,县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对本辖区农村公路桥梁质量安全情况履行检查职责、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 县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桥梁进行检测、一、桥梁因洪水冲刷,物体撞击,自然灾害或者超重车辆通过造成损坏的.二 桥梁技术状况不佳达到四类、五类标准或者桥梁损坏原因以及程度难以判明的.三,桥梁需要提高荷载等级的、四.有必要进行检测的其他情形。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查结果 及时更换限载标志、并按照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桥梁的维修,加固和改造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桥梁损坏的处置.对受到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桥梁.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措施。并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桥梁的损坏情况以及维修建议报告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落实相关经费,及时组织实施桥梁维修作业、第二十七条,档案与信息管理,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更新农村公路数据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和分析工作,为养护管理提供依据,农村公路数据信息应当纳入本市公路信息化管理体系,第二十八条,树木更新砍伐。乡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迁移.确实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更新补种,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的树木需要砍伐或者迁移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有损坏村道路面平整,村道路基和边坡等影响通行安全情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请人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修复,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超过规定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二、在农村公路桥梁下停泊船只。三.在农村公路桥梁的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擅自明火作业,搭建永久性设施或者擅自搭建临时性设施、四.取土或者爆破作业。五,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六,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七。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八.堵塞排水沟渠 填埋边沟,九,机动车滴漏、散落,飞扬物品或者随车人员向外抛物.十 将农村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场地、十一、损坏或者擅自涂改,移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十二 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限制行为,村民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村道及村道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应当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应当报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一 临时占用和挖掘村道及村道用地的 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村道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四,在村道及村道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的,五,车辆或者车辆载运的物件超过村道限载标准或者限制性通行条件但确需通行的,村民委员会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报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乡道及乡道用地范围内从事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实施上述行为时,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派员至现场进行技术指导,避免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 第三十一条、封闭农村公路、因施工作业和养护作业确需封闭农村公路的,区.县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该农村公路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可以绕道通行的。还应当在绕道通行路口设置指示标志,实施封闭农村公路措施3日前.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并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村务公示栏等方式联合发布封闭农村公路的通告,第三十二条,日常巡查,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 沿线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有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区,县 公路管理机构、第三十三条,应急处置、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的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并且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发地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赶赴现场先行处置。并立即向区。县、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抢修。短期内难以修复的。应当修建临时便道或者在路口标明绕行线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有违法处理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禁止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村道上设卡。收费的、由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上从事第,一.二。三,四、十一 十二.项禁止行为的,由区 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上从事第.五 六.七,八,九.十,项禁止行为的.由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代为清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三十六条、违反路政许可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同意擅自在村道上从事相关行为的,由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 从事第 一。二,五.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 从事第、三。项行为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第,四,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予以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三十七条.委托处罚,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行政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乡 镇 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和监督职责的、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三,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市级养护与管理补贴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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