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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北政 2004。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含建筑装饰.下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 中介服务,二,国家和省规定实行资质管理的其他建筑活动,第六条 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方可在注册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未经报建 不得发包建设工程、第八条,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应采取招标方式、可以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个阶段实行分阶段招标,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能对独立的建设工程肢解后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立项 二。已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三.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办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三、建设资金落实,并有银行或财政部门证明,四,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齐全。并经有关部门审核。五.进入州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按设计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省外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销售。工程监理等单位来本州承揽业务 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青海省省外建设队伍进青登记表,第十六条,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州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发包工作.第四章 中介服务.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活动。第十九条 300、或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范。标准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供审查报告,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竣工后 应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二十一条.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 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建筑材料 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为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产品。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建筑产品实行保修.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第二十四条.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及人工 机械费用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建设工程概算的调整,须征得同级计划等有关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均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期定额 价格规定合理计价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用户质量投诉及时予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 未报建或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二、向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建设工程的 三、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或者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四、泄露标底的 五。将能够独立发包的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六。行监理而不实行监理的,七.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八,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即从事建筑活动的,二.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三。转包建设工程的.四,不按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施工 质量监督。检测,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的,七。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标价 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八,使用未进行验收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产品的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建筑市场管理人员 以及参与建筑市场管理的其他人员。在建筑市场交易或者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 以权谋私、行贿受贿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州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州人民政府批转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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