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乡镇渡口管理、维护乡镇渡口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 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乡镇渡口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渡口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 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第三条 本市乡镇渡口实行属地化管理,区 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各行政区域内乡镇渡口的行业主管部门、渡口所在地的乡镇渡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乡镇渡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 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 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设施,从事夜间渡运的渡口。还应当配备必要的照明设备 第五条、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在乡镇渡口内 禁止停靠超过渡口设计靠泊能力的船舶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第七条,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第八条,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渡口工作人员.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正常渡运,第九条、乡镇渡口因故临时停航。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及时在渡口内予以公告,遇有乘客严重滞留渡口的,乡镇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散乘客、第十条.禁止乘客携带或者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渡口上船。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拒绝其进渡口上船.乡镇渡口运营人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公安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使渡口处于良好运营状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作事前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排除 一。汛期和台风,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二。法定节假日、三.集会 集市.农忙等渡运高峰期间,区 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乡镇渡口运营人排除安全隐患。第十二条,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指挥乘客。车辆按照规定的顺序上下渡船.二.根据当班渡船装载定额,控制上客和放车数量.三、制止抢渡,强渡。抢档等违章渡运行为,四,文明待客 对行动不方便的老.弱,病 残 孕等特殊乘客做到重点照顾.第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听从乡镇渡口运营人指挥、从规定的进出口处出入渡口.并依次先下客后上客 二.禁止使用明火,三。驾驶非机动车和两轮摩托车的。应当下车推行,四.在两轮摩托车突然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并通知乡镇渡口运营人、五.渡船已启航或者乘客满额时,不准强行登渡船.六。渡船因恶劣气候停航或者因故不能按时开航时,应当自觉配合乡镇渡口运营人,不得强迫开航 违反前款规定的、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拒不改正的.乡镇渡口运营人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