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使,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现将.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 5 月 8、日 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 加强我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 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等 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水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乡,镇,场,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工程 包括乡.镇、场.定居点.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分散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 供水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 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 标是,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 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 实行 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程 规定 二,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三.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水量监测。四 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划定意见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五。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 和快速反应机制,旗县区财政部门 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乡镇,苏木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作的组织 协调.第六条 旗县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推广节水技术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节水的新技术 新材料,新设备.为改善水质,提高供水,保证率、降低供水成本 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 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农村饮用水水源 毁坏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二章,供水管理、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一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 由集体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三 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四.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所有 前款第、一,四,项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形 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要。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用水。户协会 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国家投资建设的村以上供水设施 由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和单村供水设施,由村,集体或者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供水设施的入户、部分和以户兴建的、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集体投资和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 第十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各项供水工程管理档,案 工程管理权发生变更的。供水单位应向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鼓励旗县区由水利部门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指导和监督、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的运行管理和经营直接负责。旗县区成立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所需管理人员。从水。利系统内聘用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项供水工程的定员,应根据其供水规模确定 供水总站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建立以水养水的良性。管理运行机制 实行企业管理,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供水总站下属各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独立的工程、管理站、具体负责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区域联站成立供水公司进行统一核算,供水总站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第十三条、对于部分供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明确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权,和使用权,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必须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承包,租,赁所回收的资金和管理费作为当地农村供水发展基金 由县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发展新的农村供水,工程。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规定标准。安全可靠的水源地,二 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三.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所规定的标准,四,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五、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七,建立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八。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必要的支持和技术指导.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能实施供水 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第十六条,供水单位要根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财务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 水费计收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对水处理设施.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检 查维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者要限期整改。第十八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 法规.让农牧民群众自,觉维护供水工程设施,保护供水工程水源、支持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 设备维修 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告知的 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 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 拆除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活动 确,需改装,迁移 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 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 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赔偿.新增用户,除按实际工程量计收工程费外,还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水增容入户等费用、第三章,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公平负担 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在有条件的旗县区的供水单位鼓励推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下列程。序核定。一、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 成提出方案 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核定 二。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 其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 通过 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并报县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 府备案、供水价格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需要变更供水价格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征收水费必须使用统一征费票据,第二十四条,供水工程的水费成本构成主要包括,能源费,药剂费。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办公费,材料费,折旧费.大,修费,管理费。税金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 免收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发生的营业税。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第二十五条.供水工程用水户,使用工程供水必须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 可由供水单位按每天加收,2、左右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定期召开用水户,代表座谈会,通报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公布水、费收支使用,大修理费和折旧费计提、使用情况、征询管理服务、意见 接受用水户,代表的咨询、质询和监督,第二十七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水价未达到供水成本的地。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水工程大修.折旧维护专项,基金,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 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安装用水计量设施、二 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三,不得擅自 改变供水用途 四,不得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用公共饮用水。六.变更或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不同水域特点。和供水防护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予以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二,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三,开展对水源水质或者水量有影响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十三条 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整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 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监测。检测 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第三十五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 顶进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 废弃物,污染物等,五 其他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 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掘。堆填.碾压活动。禁止植树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安全运行,第三十七条,各旗县区水务局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有上岗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负责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的日,常检测工作,有条件的旗县区要组建化验室。对,特殊项目的检测。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突发性事故的跟踪监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 供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供水水质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规定的 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执行,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指导.现场督导.建立健全检测资 料接收、信息录入和资料保管工作制度,第三十九条.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水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 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水利、环保。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对于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变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奖励惩罚、第四十一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经营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七章有关条例的部门,人员 含主管部门,供水部门单位、或个人及用水单位或个人 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从严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供水、管理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违章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水,并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一、用自,来水浇菜园的,二。盗窃和破坏供水设施的、三、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四。污染水源的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及本,办法。结合本地区供水管理的实。际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5.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