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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 使.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现将.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 8 日,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 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 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 办法,适用于我市为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水而 兴建的各类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乡 镇、场.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工程 包括乡、镇,场,定居点 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 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 用水户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 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 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县级人 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 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 权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 二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三。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四,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五。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 和快速反应机制.旗县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 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 水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旗县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推广节水技术,推进节 水型社会建设.鼓励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节水的新技术。新材料 新设备 为改善水质.提高供水、保证率 降低供水成本。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农村饮用水水源.毁坏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二章,供水管理,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 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 归国家所有、二.由集体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 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 企业 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四 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由政府、集体。个人 企业.共同所有,前款第、一,四、项中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形 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 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要,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 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用水。户协会,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国家投资建设的村以上供水设施、由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和单村供水设施 由村,集体或者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供水设施的入户 部分和以户兴建的 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集体投资和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第十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各项供水工程管理档 案、工程管理权发生变更的,供水单位应向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鼓励旗县区由水利部门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并在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 长对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的运行管理和经营直接负责、旗县区成立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所需管理人员,从水,利系统内聘用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项供水工程的定员 应根据其供水规模确定。供水总站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建立以水养水的良性.管理运行机制、实行企业管理 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二条,供水总站下属各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独立的工程,管理站.具体负责该工程的运行管理 并进行单独核算.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区域联站成立供水公司进行统一核算,供水总站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第十三条 对于部分供水工程 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明确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权。和使用权、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必须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 业务上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承包,租 赁所回收的资金和管理费作为当地农村供水发展基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新的农村供水,工程,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规定标准,安全可靠的水源地。二。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三、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所规定的标准 四.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五。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六、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七。建立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已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 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必要的支持和技术指导,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 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能实施供水 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要根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财务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 度、人员考核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对水处理设施,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不 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者要限期整改、第十八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让农牧民群众自,觉维护供水工程设施、保护供水工程水源.支持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 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 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 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 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 迁移 拆除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 日 与供水单 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赔偿,新增用户 除按实际工程量计收工程费外,还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水增容入户等费用。第三章。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 保本微利 的原 则确定。在有条件的旗县区的供水单位鼓励推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下列程。序核定 一、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核定,二 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 其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 通过,一事一议 的方式确定 并报县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供水价格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需要变更供水价格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征收水费必须使用统一征费票据.第二十四条,供水工程的水费成本构成主要包括,能源费.药剂费。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办公费,材料费。折旧费,大,修费 管理费。税金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免收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发生的营业税。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第二十五条.供水工程用水户,使用工程供水必须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可由供水单位按每天加收 2,左右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定期召开用水户,代表座谈会,通报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公布水,费收支使用.大修理费和折旧费计提 使用情况 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代表的咨询、质询和监督,第二十七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 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水价未达到供水成本的地。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水工程大修,折旧维护专项。基金,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 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 检查、第三十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安装用水计量设施,二.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三、不得擅自 改变供水用途。四 不得擅自 改建,拆除供水设施,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用公共饮用水,六.变更或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不同水域特点、和供水防护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予以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坑 渗井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二,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三.开展对水源水质或者水量有影响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十三条.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整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 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监测。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 废弃物。污染物等,五 其他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 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掘,堆填,碾压活动,禁止植树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 筑物。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各旗县区水务局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有上岗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负责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的日.常检测工作,有条件的旗县区要组建化验室,对,特殊项目的检测,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突发性事故的跟踪监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供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供水水质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按照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规定的、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 执行、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指导。现场督导、建立健全检测资,料接收,信息录入和资料保管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 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水利,环保.卫生主管 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第四十条.对于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变迁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奖励惩罚。第四十一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 例,第七章有关条例的部门、人员、含主管部门、供水部门单位、或个人及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从严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违章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水,并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或个 人处以、5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一。用自,来水浇菜园的。二,盗窃和破坏供水设施的、三。私自。切断电源。水源 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四.污染水源的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 由巴彦淖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及本.办法、结合本地区供水管理的实,际,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5,年 5 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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