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使。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现将。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 8,日。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 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 加强我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 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 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水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乡,镇 场 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工程 包括乡、镇,场,定居点、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 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 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 规程,规定 二。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三,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四、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五.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旗县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 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旗县区,乡镇 苏木.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推广节水技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节水的新技术 新材料.新设备,为改善水质,提高供水 保证率.降低供水成本 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 检举损坏农村饮用水水源,毁坏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二章.供水管理.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由集体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 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四.由政府,集体、个人 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由政府 集体 个人,企业 共同所有、前款第,一,四,项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要,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用水、户协会 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国家投资建设的村以上供水设施,由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和单村供水设施.由村 集体或者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供水设施的入户。部分和以户兴建的,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集体投资和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 第十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各项供水工程管理档。案,工程管理权发生变更的,供水单位应向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鼓励旗县区由水利部门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的运行管理和经营直接负责.旗县区成立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所需管理人员 从水,利系统内聘用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项供水工程的定员 应根据其供水规模确定。供水总站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 建立以水养水的良性,管理运行机制、实行企业管理、单独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二条,供水总站下属各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独立的工程。管理站.具体负责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区域联站成立供水公司进行统一核算,供水总站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第十三条,对于部分供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 因地制宜,采取承包 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明确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权、和使用权 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必须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承包。租。赁所回收的资金和管理费作为当地农村供水发展基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新的农村供水 工程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规定标准,安全可靠的水源地、二.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三 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所规定的标准、四、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五,从业人员 经过专业培训、健康检查 持证上岗 六,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七,建立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已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条件的 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 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必要的支持和技术指导 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经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 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能实施供水。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要根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财务制度 设备,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对水处理设施.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 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者要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让农牧民群众自,觉维护供水工程设施。保护供水工程水源.支持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 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 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 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 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 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 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赔偿。新增用户,除按实际工程量计收工程费外。还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水增容入户等费用 第三章.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 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 公平负担、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在有条件的旗县区的供水单位鼓励推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下列程.序核定。一,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 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核定,二 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并报县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供水价格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需要变更供水价格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征收水费必须使用统一征费票据.第二十四条,供水工程的水费成本构成主要包括、能源费,药剂费 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办公费、材料费 折旧费 大、修费。管理费,税金等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 免收农 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发生的营业税。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第二十五条、供水工程用水户 使用工程供水必须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可由供水单位按每天加收,2、左右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定期召开用水户 代表座谈会,通报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 公布水,费收支使用、大修理费和折旧费计提。使用情况.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代表的咨询,质询和监督,第二十七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 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对水价未达到供水成本的地.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水工程大修,折旧维护专项 基金、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 检查.第三十条。用水户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安装用水计量设施,二,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三,不得擅自 改变供水用途.四,不得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用公共饮用水,六。变更或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不同水域特点,和供水防护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二,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 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三,开展对水源水质或者水量有影响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十三条、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整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 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监测。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五.其他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掘。堆填,碾压活动。禁止植树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安全运行,第三十七条,各旗县区水务局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有上岗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负责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的日 常检测工作 有条件的旗县区要组建化验室。对,特殊项目的检测,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突发性事故的跟踪监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供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水质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规定的,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执行。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 指导.现场督导 建立健全检测资。料接收,信息录入和资料保管工作制度。第三十九条、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水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水利。环保.卫生主管 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第四十条,对于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变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 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奖励惩罚 第四十一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内蒙古自 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七章有关条例的部门、人员,含主管部门.供水部门单位,或个人及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 水供水条例 从严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可视情节轻重 对违章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水.并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一,用自,来水浇菜园的,二.盗窃和破坏供水设施的、三。私自、切断电源 水源 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四。污染水源的。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及本,办法,结合本地区供水管理的实,际.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15,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