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使、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现将,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 年,5,月、8.日,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水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乡、镇。场。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工程。包括乡。镇,场,定居点。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 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 用水户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 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 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 权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二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三,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 四.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五 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旗县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 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第六条、旗县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 推广节水技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节水的新技术、新材料 新设备,为改善水质,提高供水。保证率.降低供水成本,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农村饮用水水源,毁坏饮水 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二章,供水管理。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由集体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四,由政府,集体 个人 企业 共同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所有。前款第、一。四,项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 转让,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 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要、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用水,户协会,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 国家投资建设的村以上供水设施。由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和单村供水设施。由村、集体或者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供水设施的入户、部分和以户兴建的,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集体投资和单位 个人投资建 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第十条 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各项供水工程管理档。案.工程管理权发生变更的,供水单位应向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鼓励旗县区由水利部门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指导和监督,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的运行管理和经营直接负责.旗县区成立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所需管理人员、从水 利系统内聘用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单项供水工程的定员.应根据其供水规模确定 供水总站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建立以水养水的良性,管理运行机制、实行企业管理 单独核算.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第十二条,供水总站下属各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独立的工程、管理站 具体负责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区域联站成立供水公司进行统一核算,供水总站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 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第十三条,对于部分供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明确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权、和使用权,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 必须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承包,租、赁所回收的资金和管理费作为当地农村供水发展基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新的农村供水,工程.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规定标准,安全可靠的水源地 二、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三 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所规定的标准,四.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五。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六。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七 建立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已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必要的支持和技术指导。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 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能实施供水、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第十六条,供水单位要根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财务制度 设备,操作规程 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 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对水处理设施、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者要限期整改,第十八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让农牧民群众自、觉维护供水工程设施,保护供水工程水源.支持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 24 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告知的 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 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 拆除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 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赔偿。新增用户.除按实际工程量计收工程费外.还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水增容入户等费用.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供,水价格按照 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在有条件的旗县区的供水单位鼓励推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下列程、序核定 一 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 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核定、二,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由村民 委员会根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并报县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供水价格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需要变更供水价格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征收水费必须使用统一征费票据。第二十四条。供水工程的水费成本构成主要包括,能源费 药剂费、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办公费,材料费、折旧费.大.修费、管理费.税金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免收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发生的营业税。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第二十五条、供水工程用水户、使用工程供水必须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可由供水单位按每天加收,2、左右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 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定期召开用水户,代表座谈会,通报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公布水.费收支使用,大修理费和折旧费计提,使用情况,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 代表的咨询,质询和监督。第二十七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 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水价未达到供水成本的地.区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水工程大修,折旧维护专项、基金、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安装用水计量设施.二、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三。不得擅自,改变供水用途 四 不得擅自 改建,拆除供水设施,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用公共饮用水,六、变更或终止用水 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不同水域特点,和供水防护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渗坑 渗井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二。设置垃圾 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三。开展对水源水质或者水量有影响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十三条 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 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整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 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监测。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 列行为。一 挖坑。取土,挖砂。爆破 打桩.顶进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五 其他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掘。堆填。碾压活动,禁止植树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构 筑物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安全运行,第三十七条,各旗县区水务局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有上岗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负责水源水,出厂水 管网,末梢水水质的日.常检测工作.有条件的旗县区要组建化验室.对.特殊项目的检测,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突发性事故的跟踪监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 卫生,供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水质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 范 SL310 2004 规定的,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执行、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 指导.现场督导、建立健全检测资 料接收。信息录入和资料保管工作制度、第三十九条.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水利,环保 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对于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 变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奖励惩罚、第四十一条 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二条。对违反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 第七章有关条例的部门,人员,含主管部门。供水部门单位。或个人及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从严处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 办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违章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水,并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或个 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一。用自,来水浇菜园的,二、盗窃和破坏供水设施的。三,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四。污染水源的,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及本.办法.结合本地区供水管理的实、际,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15、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