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使。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现将、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8,日、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水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乡 镇,场,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工程、包括乡、镇。场.定居点,集 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 市场、化运作 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 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 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 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 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二.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三、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四.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五,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 和快速反应机制 旗县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 水工作的组织。协调,第六条 旗县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推广节水技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鼓励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节水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为改善水质、提高供水,保证率。降低供水成本 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农村饮用水水源.毁坏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二章,供水管理.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一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由集体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 归集体所有.三 由个人,企业 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 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四。由政府.集体 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 共同所有,前款第,一,四。项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 转让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 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要,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用水,户协会,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国家投资建设的村以上供水设施.由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和单村供水设施,由村。集体或者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供水设施的入户,部分和以户兴建的.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集体投资和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第十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各项供水工程管理档,案、工程管理权发生变更的。供水单位应向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鼓励旗县区由水利部门组建供水总站 供水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站。长对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的运行管理和经营直接负责,旗县区成立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所需管理人员.从水。利系统内聘用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项供水工程的定员。应根据其供水规模确定、供水总站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建立以水养水的良性。管理运行机制。实行企业管理 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二条 供水总站下属各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独立的工程,管理站、具体负责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区域联站成立供水公司进行统一核算、供水总站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第十三条 对于部分供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明确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权,和使用权,实行承包 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必须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 业务上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承包、租.赁所回收的资金和管理费作为当地农村供水发展基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发展新的农村供水 工程.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规定标准,安全可靠的水源地 二,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三,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所规定的标准.四 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五 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六,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七,建立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已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 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必要的支持和技术指导.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能实施供水。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第十六条、供水单位要根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财务制度 设备 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 人员考核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对水处理设施 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者要限期整改。第十八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让农牧民群众自。觉维护供水工程设施,保护供水工程水源 支持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 应当提前。24 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工程设施 不得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活动 确、需改装。迁移 拆除供水设施的 应当在施工前 15,日,与供水单 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 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新增用户,除按实际工程量计收工程费外。还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水增容入户等费用。第三章。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在有条件的旗县区的供水单位鼓励推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 按照下列程、序核定、一,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核定,二,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并报县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供水价格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需要变更供水价格的 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征收水费必须使用统一征费票据.第二十四条 供水工程的水费成本构成主要包括,能源费,药剂费.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办公费、材料费,折旧费,大,修费,管理费,税金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免收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发生的营业税,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第二十五条,供水工程用水户,使用工程供水必须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可由供水单位按每天加收,2。左右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 提供优质服务 定期召开用水户 代表座谈会,通报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公布水,费收支使用、大修理费和折旧费计提。使用情况.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 代表的咨询。质询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 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对水价未达到供水成本的地.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水工程大修。折旧维护专项,基金,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二,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三,不得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四,不得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用公共饮用水 六,变更或终止用水 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不同水域特点,和供水防护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二,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三 开展对水源水质或者水量有影响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十三条、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 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整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监测,检测 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第三十五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挖砂 爆破,打桩、顶进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五。其他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 禁止、从事挖掘,堆填、碾压活动。禁止植树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安全运行,第三十七条、各旗县区水务局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有上岗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负责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的日。常检测工作,有条件的旗县区要组建化验室,对、特殊项目的检测、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突发性事故的跟踪监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供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水质检测项目 和检测频率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规定的、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执行,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指导,现场督导,建立健全检测资。料接收、信息录入和资料保管工作制度、第三十九条.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水利。环保。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第四十条,对于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变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奖励惩罚.第四十一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 例.第七章有关条例的部门、人员 含主管部门、供水部门单位。或个人及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从严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违章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水。并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 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一,用自,来水浇菜园的,二,盗窃和破坏供水设施的,三,私自.切断电源 水源、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四、污染水源的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 办法.由巴彦淖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及本.办法.结合本地区供水管理的实、际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15,年,5,月、11.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