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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 使、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现将 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8、日、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 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水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乡,镇.场 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工程,包括乡。镇.场。定居点,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 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 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 逐 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县级人 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 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二、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三.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四、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五,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旗县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第六条。旗县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 普及节水知识,推广节水技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节水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为改善水质、提高供水、保证率。降低供水成本.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饮水安全工 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农村饮用水水源、毁坏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二章、供水管理.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 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由集体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 其所有权 归集体所有,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 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四、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 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由政府,集体 个人 企业.共同所有 前款第.一.四 项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 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 要。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用水 户协会.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国家投资建设的村以上供水设施,由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和单村供水设施。由村,集体或者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供水设施的入户,部分和以户兴建的 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集体投资和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第十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各项供水工程管理档。案 工程管理权发生变更的。供水单位应向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鼓励旗县区由水利部门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的运行管理和经营直接负责、旗县区成立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所需管理人员,从水。利系统内聘用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项供水工程的定员、应根据其供水规模确定,供水总站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建立以水养水的良性.管理运行机制、实行企业管理,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二条,供水总站下属各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独立的工程、管理站.具体负责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区域联站成立供水公司进行统一核算,供水总站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第十三条 对于部分供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承包 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 明确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权、和使用权,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必须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当地水 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承包、租,赁所回收的资金和管理费作为当地农村供水发展基金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新的农村供水、工程,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规定标准 安全可靠的水源地 二 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三.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所规定的标准、四,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五、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六 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七,建立出厂水、管网水 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 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必要的支持和技术指导。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能实施供水,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第十六条,供水单位要根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财务制度,设备 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对水处理设施、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检 查维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者要限期整改.第十八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让农牧民群众自,觉维护供水工程设施。保护供水工程水源 支持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 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 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 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 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改装 迁移,拆除供水 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 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赔偿。新增用户,除按实际工程量计收工程费外。还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水增容入户等费用、第三章.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供 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 公平负担 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在有条件的旗县区的供水单位鼓励推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下列程 序核定,一.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 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核定,二 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 其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 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并报县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 府备案.供水价格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需要变更供水价格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 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征收水费必须使用统一征费票据、第二十四条、供水工程的水费成本构成主要包括。能源费。药剂费、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办公费,材料费,折旧费、大,修费、管理费、税金等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免收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发生的营业税.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第二十五条,供水工程用水户。使用工程供水必须按时交纳水.费 逾期不交纳者,可由供水单位按每天加收,2.左右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定期召开用水户,代表座谈会 通报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公布水,费收支使用 大修理费和折旧费计提、使用情况.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代表的咨询。质询和监督。第二十七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 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水价未达到供水成本的地。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水工程大修。折旧维护专项 基金,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 检查、第三十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安装用水计量设施。二、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三.不得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四 不得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用公共饮用水.六 变更或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不同水域特点,和供水防护要求 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 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二、设置垃圾 粪便和易溶 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三,开展对水源水质或者水量有影响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十三条 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规范 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整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 环保,卫生。供 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 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 管网末梢水质进行监测。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 列行为,一 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 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五,其他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 禁止、从事挖掘 堆填。碾压活动 禁止植树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 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安全运行。第三十七条,各旗县区水务局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有上岗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负责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的日,常检测工作 有条件的旗县区要组建化验室,对。特殊项目的检测 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 构检测.突发性事故的跟踪监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供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供水水质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规定的、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执行 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指导,现场督导,建立健全检测资。料接收 信息录入和资料保管工作制度、第三十九条。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 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水利、环保。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第四十条、对于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变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奖励惩罚.第四十一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二条,对违反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七章有关条例的部门,人员.含主管部门,供水部门单位。或个人及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从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违章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水,并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处以 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一.用自.来水浇菜园的,二。盗窃和破坏供水设施的.三,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四。污染水源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 由巴彦淖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 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及本、办法、结合本地区供水管理的实,际、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15,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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