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 使、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现将。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 5,月。8,日.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 加强我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 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 设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 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 办法、适用于我市为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水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乡。镇 场,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工程。包括乡、镇.场 定居点 集 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 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 规范运行 保障饮水安全,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研究 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 二。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 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三.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四,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五,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旗县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 水工作的组织,协调。第六条,旗县区,乡镇 苏木.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推广节水技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节水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为改善水质 提高供水,保证率,降低供水成本,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饮水安全工 程设施的义务 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农村饮用水水源 毁坏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供水管理。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由集体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 归集体所有。三.由个人 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四.由政府,集体,个人 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 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所有、前款第,一,四,项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形 成的国有资产部分 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 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要,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用水、户协会,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国家投资建设的村以上供水设施,由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和单村供水设施、由村,集体或者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供水设施的入户。部分和以户兴建的,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集体投资和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第十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各项供水工程管理档.案、工程管理权发生变更的。供水单位应向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鼓励旗县区由水利部门组建供水总站 供水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 长对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的运行管理和经营直接负责,旗县区成立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所需管理人员,从水 利系统内聘用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 担任,单项供水工程的定员、应根据其供水规模确定.供水总站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建立以水养水的良性,管理运行机制,实行企业管理 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二条 供水总站下属各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独立的工程、管理站、具体负责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区域联站成立供水公司进行统一核算 供水总站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第十三条 对于部分供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 因地制宜,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 明确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权 和使用权.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必须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当地水 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承包,租,赁所回收的资金和管理费作为当地农村供水发展基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新的农村供水,工程、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规定标准 安全可靠的水源地.二 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三,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所规定的标准。四.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五,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六,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七.建立出厂水 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已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必要的支持和技术指导。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能实施供水.并按照 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要根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财务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 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对水处理设施 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检 查维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者要限期整改,第十八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 法规。让农牧民群众自、觉维护供水工程设施.保护供水工程水源,支持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 等确需暂停供水的 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供水设施抢修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 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改装。迁移,拆除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 应当在施工前 15、日 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 责任单位或个人 应当依法赔偿。新增用户。除按实际工程量计收工程费外。还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水增容入户等费用、第三章。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供、水价格按照 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 保本微利,的原 则确定、在有条件的旗县区的供水单位鼓励推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下列程.序核定、一,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 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核定,二.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并报县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供水价格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需要变更供水价格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征收水费必须使用统一征费票据,第二十四条.供水工程的水费成本构成主要包括.能源费.药剂费.管理人员工资 维修费.办公费,材料费.折旧费,大、修费,管理费,税金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 免收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发生的营业税。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第二十五条。供水工程用水户.使用工程供水必须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可由供水单位按每天加收 2.左右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 提供优质服务,定期召开用水户,代表座谈会。通报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 公布水,费收支使用、大修理费和折旧费计提 使用情况,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代表的咨询.质询和监督,第二十七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水价未达到供水成本的地。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水工程大修 折旧维护专项 基金.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 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安装用水计量设施.二,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三。不得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四 不得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用公共饮用水。六,变更或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不同水域特点,和供水防护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二,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三 开展对水源水质或者水量有影响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十三条,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整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 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监测,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第三十五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 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 其他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掘。堆填、碾压活动,禁止植树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 确保安全运行.第三十七条,各旗县区水务局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有上岗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 负责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的日。常检测工作 有条件的旗县区要组建化验室,对 特殊项目的检测.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突发性事故的跟踪监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 供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水质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SL310 2004.规定的 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执行.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指导、现场督导。建立健全检测资,料接收,信息录入和资料保管工作制度、第三十九条,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 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水利、环保.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第四十条。对于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变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 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奖励惩罚 第四十一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经营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 第七章有关条例的部门。人员、含主管部门,供水部门单位、或个人及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从严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 办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违章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 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水,并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一.用自。来水浇菜园的 二,盗窃和破坏供水设施的,三。私自 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四.污染水源的、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及本,办法,结合本地区供水管理的实。际、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本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15,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