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使 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现将,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8 日,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 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 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水而 兴建的各类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乡、镇.场、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工程 包括乡.镇.场。定居点。集.中供水工程 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 以保障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 权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二,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四。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五 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旗县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 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乡镇、苏木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第六条,旗县区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推广节水技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 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节水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为改善水质.提高供水、保证率,降低供水成本 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饮水安全工 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农村饮用水水源,毁坏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供水管理.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由集体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四,由政府 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由政府 集体 个人,企业,共同所有 前款第,一,四 项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确定经营者 以下称供水单位,要,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 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用水,户协会,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 国家投资建设的村以上供水设施.由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和单村供水设施、由村 集体或者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供水设施的入户 部分和以户兴建的,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集体投资和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第十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各项供水工程管理档,案、工程管理权发生变更的,供水单位应向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第十一条 鼓励旗县区由水利部门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站。长对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的运行管理和经营直接负责,旗县区成立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所需管理人员.从水、利系统内聘用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项供水工程的定员。应根据其供水规模确定。供水总站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建立以水养水的良性、管理运行机制。实行企业管理.单独核算,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第十二条。供水总站下属各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独立的工程,管理站.具体负责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区域联站成立供水公司进行统一核算 供水总站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第十三条,对于部分供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 因地制宜。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明确所有权 放开搞活经营权 和使用权 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 必须由县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承包。租.赁所回收的资金和管理费作为当地农村供水发展基金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新的农村供水.工程、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标准。安全可靠的水源地,二,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三、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所规定的标准.四。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五,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六、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七 建立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八、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已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条件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 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必要的支持和技术指导 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能实施供水,并按照 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要根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财务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 设备维修养护制度 水费计收管理制 度 人员考核制度 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对水处理设施 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者要限期整改。第十八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 法规,让农牧民群众自、觉维护供水工程设施,保护供水工程水源,支持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 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 应当提前 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告知的 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 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 迁移,拆除供水.工程设施 不得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 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赔偿。新增用户,除按实际工程量计收工程费外,还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水增容入户等费用,第三章。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 供、水价格按照 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保本微利,的原 则确定 在有条件的旗县区的供水单位鼓励推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下列程、序核定,一.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 成提出方案.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核定、二.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 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并报县级价格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供水价格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需要变更供水价格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征收水费必须使用统一征费票据、第二十四条。供水工程的水费成本构成主要包括 能源费.药剂费 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办公费,材料费,折旧费、大.修费 管理费、税金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 免收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发生的营业税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第二十五条,供水工程用水户、使用工程供水必须按时交纳水 费,逾期不交纳者 可由供水单位按每天加收.2,左右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定期召开用水户、代表座谈会 通报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公布水。费收支使用,大修理费和折旧费计提 使用情况、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 代表的咨询。质询和监督。第二十七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 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 产折旧 大修理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水价未达到供水成本的地,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水工程大修、折旧维护专项.基金,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 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用水户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安装用水计量设施,二 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 三.不得擅自 改变供水用途。四 不得擅自.改建 拆除供水设施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用公共饮用水.六、变更或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不同水域特点,和供水防护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渗坑 渗井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二。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 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三 开展对水源水质或者水量有影响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十三条,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整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监测,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第三十五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 顶进作业,二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五.其他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 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掘,堆填 碾压活动,禁止植树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安全运行.第三十七条。各旗县区水务局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有上岗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负责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的日.常检测工作,有条件的旗县区要组建化验室。对,特殊项目的检测 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突发性事故的跟踪监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供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水质检测项目 和检测频率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规定的,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执行、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指导,现场督导,建立健全检测资 料接收 信息录入和资料保管工作制度,第三十九条。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水利.环保,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第四十条.对于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 变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奖励惩罚、第四十一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七章有关条例的部门,人员。含主管部门 供水部门单位。或个人及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从严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违章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水 并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处以 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一、用自 来水浇菜园的。二、盗窃和破坏供水设施的。三.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 四、污染水源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及本.办法,结合本地区供水管理的实 际,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15、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