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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使,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现将。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 年 5、月,8,日 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 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 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水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乡,镇,场、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工程,包括乡,镇.场 定居点.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分散供水工 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 政府监管、市场 化运作,企业化经营 用水户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 标是、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 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 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 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二、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三.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四,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五,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旗县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乡镇。苏木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第六条,旗县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 推广节水技术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 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节水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为改善水质、提高供水.保证率 降低供水成本,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农村饮用水水源。毁坏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供水管理、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由集体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 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三 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四,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由政府,集体 个人,企业.共同所有、前款第.一 四,项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形 成的国有资产部分 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要,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用水。户协会,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国家投资建设的村以上供水设施.由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和单村供水设施,由村 集体或者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供水设施的入户,部分和以户兴建的,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集体投资和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第十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各项供水工程管理档,案,工程管理权发生变更的 供水单位应向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鼓励旗县区由水利部门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指导和监督。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的运行管理和经营直接负责,旗县区成立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所需管理人员.从水。利系统内聘用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项供水工程的定员,应根据其供水规模确定。供水总站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 建立以水养水的良性,管理运行机制。实行企业管理 单独核算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第十二条,供水总站下属各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独立的工程,管理站,具体负责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区域联站成立供水公司进行统一核算 供水总站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第十三条,对于部分供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承包 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明确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权、和使用权.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必须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承包.租、赁所回收的资金和管理费作为当地农村供水发展基金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新的农村供水,工程.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规定标准,安全可靠的水源地、二,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三、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所规定的标准、四。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五。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六,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七。建立出厂水 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已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必要的支持和技术指导,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能实施供水 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第十六条.供水单位要根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 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财务制度。设备、操作规程 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对水处理设施,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者要限期整改,第十八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让农牧民群众自 觉维护供水工程设施.保护供水工程水源 支持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 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供水设施抢修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 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改装,迁移、拆除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新增用户。除按实际工程量计收工程费外、还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水增容入户等费用,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在有条件的旗县区的供水单位鼓励推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下列程,序核定、一 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核定 二。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并报县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供水价格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需要变更供水价格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 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征收水费必须使用统一征费票据,第二十四条,供水工程的水费成本构成主要包括 能源费 药剂费,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 办公费 材料费,折旧费。大.修费,管理费、税金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免收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发生的营业税。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第二十五条、供水工程用水户。使用工程供水必须按时交纳水 费,逾期不交纳者、可由供水单位按每天加收,2.左右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 可停止供水。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定期召开用水户 代表座谈会,通报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公布水 费收支使用,大修理费和折旧费计提.使用情况、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代表的咨询。质询和监督。第二十七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 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 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水价未达到供水成本的地。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水工程大修.折旧维护专项 基金,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安装用水计量设施,二,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三。不得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四。不得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用公共饮用水,六 变更或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不同水域特点。和供水防护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渗坑 渗井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二。设置垃圾 粪便和易溶 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三,开展对水源水质或者水量有影响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十三条 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和自 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 应当依法进行整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 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水源地 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监测。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第三十五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 顶进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 废弃物.污染物等,五 其他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 禁止 从事挖掘,堆填 碾压活动、禁止植树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 筑物.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安全运行,第三十七条。各旗县区水务局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 设备和有上岗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负责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的日。常检测工作、有条件的旗县区要组建化验室、对 特殊项目的检测 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突发性事故的跟踪监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供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供水水质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规定的,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执行,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卫生和水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指导、现场督导。建立健全检测资,料接收 信息录入和资料保管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 及时向当地水利,环保、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并采取应急措施,第四十条、对于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变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 水源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奖励惩罚。第四十一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经营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内蒙古自 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七章有关条例的部门、人员、含主管部门。供水部门单位。或个人及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从严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供水,管理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违章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水.并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 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法律 责任.一,用自 来水浇菜园的。二,盗窃和破坏供水设施的,三 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 四。污染水源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 由巴彦淖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 及本.办法、结合本地区供水管理的实 际,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15 年。5.月、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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