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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使,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现将、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 5 月,8.日,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 治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水而 兴建的各类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乡,镇,场 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工程.包括乡,镇。场.定居点.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 的原则,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县级人 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 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 保障饮水安全。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 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 规程,规定。二。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三,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 四,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设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五。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旗县区财政部门 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作的组织 协调、第六条、旗县区,乡镇、苏木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推广节水技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 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节水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为改善水质、提高供水、保证率.降低供水成本,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饮水安全工 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 检举损坏农村饮用水水源,毁坏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二章。供水管理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 归国家所有 二 由集体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 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三.由个人 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四 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 共同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 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由政府 集体。个人。企业 共同所有。前款第。一,四.项中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要。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用水,户协会。接受群众监督 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国家投资建设的村以上供水设施.由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和单村供水设施,由村,集体或者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供水设施的入户,部分和以户兴建的,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集体投资和单位 个人投资建 设的集中供水工程 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第十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各项供水工程管理档、案、工程管理权发生变更的、供水单位应向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第十一条.鼓励旗县区由水利部门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站 长对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的运行管理和经营直接负责.旗县区成立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所需管理人员,从水、利系统内聘用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 担任,单项供水工程的定员、应根据其供水规模确定、供水总站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建立以水养水的良性 管理运行机制.实行企业管理.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二条 供水总站下属各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独立的工程 管理站、具体负责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区域联站成立供水公司进行统一核算,供水总站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第十三条。对于部分供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 明确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权.和使用权、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必须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承包 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承包 租。赁所回收的资金和管理费作为当地农村供水发展基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新的农村供水.工程.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规定标准,安全可靠的水源地,二,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三.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所规定的标准 四、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五 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六、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七.建立出厂水、管网水 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已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必要的支持和技术指导.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能实施供水,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第十六条。供水单位要根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 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财务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 水费计收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对水处理设施,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 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者要限期整改、第十八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让农牧民群众自。觉维护供水工程设施,保护供水工程水源。支持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 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 24 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 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 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行业 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赔偿。新增用户,除按实际工程量计收工程费外,还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水增容入户等费用,第三章,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在有条件的旗县区的供水单位鼓励推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下列程,序核定、一、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 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核定。二,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 通过 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并报县级价格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供水价格核定后 应当向社会公示 需要变更供水价格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征收水费必须使用统一征费票据、第二十四条、供水工程的水费成本构成主要包括 能源费、药剂费.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办公费.材料费。折旧费。大、修费.管理费、税金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免收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发生的营业税.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第二十五条、供水工程用水户 使用工程供水必须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可由供水单位按每天加收 2,左右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定期召开用水户.代表座谈会。通报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公布水。费收支使用、大修理费和折旧费计提、使用情况.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代表的咨询,质询和监督、第二十七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水价未达到供水成本的地,区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水工程大修.折旧维护专项,基金,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安装用水计量设施。二.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三、不得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四.不得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五 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用公共饮用水,六,变更或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不同水域特点,和供水防护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 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二,设置垃圾 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三,开展对水源水质或者水量有影响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十三条,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整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 环保。卫生,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 源 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监测,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 取土。挖砂 爆破 打桩、顶进作业,二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四 堆放垃圾 废弃物 污染物等、五 其他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 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掘、堆填,碾压活动 禁止植树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安全运行、第三十七条。各旗县区水务局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有上岗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负责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的日。常检测工作、有条件的旗县区要组建化验室 对、特殊项目的检测。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突发性事故的跟踪监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 卫生.供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水质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规定的,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执行,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 指导,现场督导,建立健全检测资。料接收,信息录入和资料保管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 及时向当地水利、环保.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第四十条,对于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变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奖励惩罚。第四十一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经营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七章有关条例的部门、人员,含主管部门、供水部门单位、或个人及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从严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 管理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违章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水、并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一,用自 来水浇菜园的,二.盗窃和破坏供水设施的。三.私自,切断电源 水源、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 四 污染水源的、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及本 办法.结合本地区供水管理的实、际、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15 年 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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