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 使.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现将、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 年.5,月。8,日、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 办法、适用于我市为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水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乡.镇 场。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工程,包括乡,镇。场.定居点 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 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 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 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 二、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三。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四.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五,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旗县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第六条 旗县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推广节水技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节水的新技术 新材料 新设备。为改善水质.提高供水,保证率.降低供水成本 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农村饮用水水源,毁坏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二章,供水管理。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 归国家所有。二.由集体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 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四、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 其所有权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所有.前款第。一,四。项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 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要,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用水、户协会 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国家投资建设的村以上供水设施。由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和单村供水设施。由村,集体或者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供水设施的入户.部分和以户兴建的。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集体投资和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第十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各项供水工程管理档,案 工程管理权发生变更的 供水单位应向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鼓励旗县区由水利部门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的运行管理和经营直接负责 旗县区成立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所需管理人员 从水。利系统内聘用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 担任、单项供水工程的定员,应根据其供水规模确定。供水总站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 建立以水养水的良性、管理运行机制 实行企业管理 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二条.供水总站下属各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独立的工程、管理站。具体负责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有条件 的地方也可按区域联站成立供水公司进行统一核算,供水总站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对于部分供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明确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权 和使用权,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必须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承包。租 赁所回收的资金和管理费作为当地农村供水发展基金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新的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规定标准,安全可靠的水源地.二.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三。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所规定的标准.四.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五、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六、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七,建立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必要的支持和技术指导,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能实施供水。并按照 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第十六条。供水单位要根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财务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对水处理设施,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者要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让农牧民群众自.觉维护供水工程设施,保护供水工程水源.支持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 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 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 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告知的 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 拆除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活动、确,需改装 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 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新增用户.除按实际工程量计收工程费外 还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水增容入户等费用.第三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保本微利,的原 则确定.在有条件的旗县区的供水单位鼓励推行计量收费制度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 按照下列程 序核定,一,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核定、二 单个行政村或自 然村的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并报县级价格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供水价格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需要变更供水价格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征收水费必须使用统一征费票据、第二十四条.供水工程的水费成本构成主要包括.能源费。药剂费.管理人员工资 维修费,办公费.材料费,折旧费,大,修费,管理费 税金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免收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发生的营业税,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第二十五条。供水工程用水户,使用工程供水必须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可由供水单位按每天加收 2 左右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 可停止供水.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定期召开用水户。代表座谈会,通报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公布水.费收支使用。大修理费和折旧费计提。使用情况,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代表的咨询 质询和监督。第二十七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 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水价未达到供水成本的地,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水工程大修、折旧维护专项。基金,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安装用水计量设施、二 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三,不得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四,不得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用公共饮用水,六、变更或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不同水域特点,和供水防护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二、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三.开展对水源水质或者水量有影响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十三条,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规范,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整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 管网末梢水质进行监测、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第三十五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挖坑 取土、挖砂。爆破,打桩 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五.其他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掘,堆填。碾压活动,禁止植树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安全运行。第三十七条、各旗县区水务局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有上岗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负责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的日.常检测工作,有条件的旗县区要组建化验室。对、特殊项目的检测,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突发性事故的跟踪监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 环保 卫生.供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水质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按照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规定的、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执行、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指导.现场督导。建立健全检测资。料接收、信息录入和资料保管工作制度、第三十九条、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水利,环保 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第四十条。对于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变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 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奖励惩罚.第四十一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二条。对违反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七章有关条例的部门 人员,含主管部门。供水部门单位.或个人及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从严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违章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赔偿 经济损失或停止供水。并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一。用自.来水浇菜园的 二.盗窃和破坏供水设施的。三,私自 切断电源 水源。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四,污染水源的,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及本,办法.结合本地区供水管理的实,际.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15、年.5 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