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使,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现将,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8。日,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 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确保 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 治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 适用于我市为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水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乡 镇。场、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工程,包括乡,镇、场,定居点.集,中供水工程 单个行政村或自 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 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县级人 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 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 权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二。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三.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四,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设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五,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 和快速反应机制、旗县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 理扶持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 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 水工作的组织,协调。第六条。旗县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推广节水技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节水的新技术,新材料 新设备,为改善水质、提高供水,保证率.降低供水成本、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农村饮用水水源.毁坏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二章,供水管理.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 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由集体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四、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由政府 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所有、前款第,一.四、项中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形 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建立经营管理机制。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要、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用水,户协会 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 国家投资建设的村以上供水设施.由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和单村供水设施、由村,集体或者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供水设施的入户。部分和以户兴建的,分散式供水设施 由用水户管理、集体投资和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第十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各项供水工程管理档,案、工程管理权发生变更的,供水单位应向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鼓励旗县区由水利部门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指导和监督。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的运行管理和经营直接负责.旗县区成立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所需管理人员.从水、利系统内聘用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项供水工程的定员、应根据其供水规模确定。供水总站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建立以水养水的良性 管理运行机制 实行企业管理、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二条、供水总站下属各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独立的工程 管理站。具体负责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区域联站成立供水公司进行统一核算,供水总站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第十三条,对于部分供水工程 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明确所有权 放开搞活经营权、和使用权.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必须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承包.租、赁所回收的资金和管理费作为当地农村供水发展基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发展新的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规定标准、安全可靠的水源地,二.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三,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所规定的标准。四,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五.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六,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七。建立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已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必要的支持和技术指导,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 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能实施供水.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第十六条,供水单位要根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财务制度、设备 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对水处理设施,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不 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者要限期整改,第十八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让农牧民群众自.觉维护供水工程设施.保护供水工程水源 支持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 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 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行业 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 15。日 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 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赔偿,新增用户。除按实际工程量计收工程费外,还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水增容入户等费用,第三章.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 公平负担。保本微利.的原 则确定 在有条件的旗县区的供水单位鼓励推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下列程,序核定,一 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 成提出方案,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核定,二 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并报县级价格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 府备案。供水价格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需要变更供水价格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征收水费必须使用统一征费票据。第二十四条,供水工程的水费成本构成主要包括,能源费,药剂费 管理人员工资 维修费 办公费。材料费 折旧费.大,修费。管理费。税金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免收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发生的营业税、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第二十五条。供水工程用水户.使用工程供水必须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可由供水单位按每天加收,2,左右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定期召开用水户、代表座谈会、通报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公布水,费收支使用,大修理费和折旧费计提。使用情况.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 代表的咨询。质询和监督、第二十七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水价未达到供水成本的地。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水工程大修,折旧维护专项 基金.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 检查,第三十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安装用水计量设施,二.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 三,不得擅自 改变供水用途,四、不得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用公共饮用水 六、变更或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不同水域特点。和供水防护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二,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三 开展对水源水质或者水量有影响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十三条.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整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监测。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第三十五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 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五,其他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 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掘,堆填 碾压活动,禁止植树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安全运行,第三十七条、各旗县区水务局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 设备和有上岗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 负责水源水、出厂水 管网,末梢水水质的日、常检测工作、有条件的旗县区要组建化验室。对.特殊项目的检测,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 构检测,突发性事故的跟踪监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供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水质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规定的 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执行,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指导。现场督导,建立健全检测资、料接收.信息录入和资料保管工作制度。第三十九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水利,环保,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对于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变迁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奖励惩罚 第四十一条.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七章有关条例的部门 人员.含主管部门。供水部门单位 或个人及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从严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供水、管理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违章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水、并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一 用自,来水浇菜园的 二。盗窃和破坏供水设施的、三。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四、污染水源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 及本.办法 结合本地区供水管理的实,际、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15。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