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6,000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保证.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6号,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合同履约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标后监督管理遵照、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5号.执行,第三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比价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拨款的依据。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第四条采购人应当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妥善保管合同资料和档案,第五条采购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送市政府采购中心。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第六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报添购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由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合同副本由采购人按照规定时限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七条合同实质性条款应包括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履约时间和地点等 实质性内容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自治区 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市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三.主要条款必须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承诺。四,市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及付款提出的特殊要求.第九条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送达财政部门备案和有关部门备案,网上和纸质同时送达。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项目、向财政部门报送备案有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按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进行合同登记 2,政府采购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含采购人验收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抽检验收.3,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签章备案,4.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副本一份、5,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二、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采购人提交的结算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出具.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函。三。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函 履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其他支付手续 第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抽检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方式、验收工作的资料 由组织验收单位存档备查,具体验收方式和验收限额标准明确如下、一。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旗市区在公开招标额度以下。含额度,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确定相关人员,3人以上、组织合同履行验收 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60万元以上。不含6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旗市区在公开招标额度以上,不含额度 至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成立由主管领导、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三 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旗市区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有异议的采购项目 不受合同金额限制 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牵头,聘请有关专家,采购人组成验收小组 在采购人自行验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抽检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四。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定的强制检测项目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检测报告 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 对招标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采购人或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验收前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 方式和标准、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函.是采购人申请支付资金的必要文件 未及时到财政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将不予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第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 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采购人应当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市政府采购中心可对项目的合同履约情况组织检查、重点检查以下项目、一。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采购项目,二.有质疑,投诉导致改变评审结果的项目。三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政府采购项目,四.重大 敏感的政府采购项目、五。财政部门或市政府采购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检查的其他项目,第十四条经市政府采购中心检查发现合同履约过程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将情况和处理建议按规定程序上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处理、一。未按本工作细则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及时送审和备案的 二。合同履行验收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履行验收规定的.三。擅自改变或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四。擅自变更 中止或终止合同的,五 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履约纠纷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合同当事人按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自行解决 二、合同当事人解决不了的 可提请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协调 三、经上述程序处理未果的、可由合同当事人提请财政部门处理,四。合同当事人不接受财政部门处理结果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并予通报,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四.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七条采购人 市政府采购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并予通报.一.未依法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三。未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四,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市政府采购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 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第十九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将其不良行为在市公共资源中心网站上公布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第二十一条采购当事人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签订合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