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维护.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新建和补建,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沿城市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的专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四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和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新建市政道路同步实施市政消火栓,在新建市政道路时督促相关单位对市政消火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正常用水,城乡规划.发展改革 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审批时,应当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相关技术规范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审查等阶段、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需要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或者维护市政消火栓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并由所属的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施工 应当按照建设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政消火栓移送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时将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位置 型号 产品合格证明,分布图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阅备查,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 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排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保障建设需要,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所需经费由本级城市建设维护费专项预算统筹安排、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经费纳入其所在地区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的责任主体。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市政消火栓管理维护协议,做好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预算申报.核拨。履行市政消火栓应急抢修等工作量审核确认工作.区,市 县.财政部门应当做好经费的核实,拔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市政,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用水单位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装表计费,定点取水,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养由供水企业实施,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二,每半年至少对市政消火栓开展一次全面试水 清除消火栓内污水。三。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 无部件缺损 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四、发现市政消火栓漏水或部件丢失 锈蚀、损毁、应当及时进行更换.配齐.修复。五。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市政消火栓维护要求,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的编号规则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并定期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供水企业提供的基础数据信息建立市政消火栓信息数据库,纳入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市政消火栓、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并采取相应的补建措施。补建后的消火栓 管养单位应重新登记 造册、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损坏、挪用市政消火栓、二 埋压。圈占 遮挡市政消火栓、三,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取水。四.在市政消火栓3米范围内堆物 停车等影响其使用 五。其他妨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第十七条,供水管线降压停水或遇突发爆管大面积停水时、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 缺失的应当通知供水企业维修 供水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修复,并将修复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违法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违法行为人补交水费、三 违反第四项规定堆物,停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履行检查,维护和管理职责,二 接到市政消火栓丢失.损毁的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的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复,三.未按规定提供市政消火栓资料.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消火栓产权所有人 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