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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 回填,消纳 利用等处置活动,二.第四条修改为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各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区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林业绿化.水务 公安交通。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相关工作,三,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当地,修改为,有管理权限的,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予以核准的 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三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工程项目 建设及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地址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排放期限、运输企业以及消纳场名称等内容,第七条第四款调整为第七条第五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施工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处置核准文件的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四.增加一项作为第八条第二项,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一。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危险区 二 基本农田保护区,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河流 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护区、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区域.六,第九条调整为第十条,修改为,申请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车辆行驶证.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等相关材料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条件,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证明材料 五.运输车辆营运.安全 质量、保养.保洁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七、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二条,修改为 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公示场地布局图,进场路线图、二,入场的建筑垃圾及时推平,辗压.三。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 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五。场内环境整洁.无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六,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七,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八,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倾倒 二,车身整洁,装载适量、密闭运输、不遗撒,不飞扬.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四,驶离现场时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五,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六、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 路线行驶。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依法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九.第十三条修改为,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防止污染环境 十。第十七条调整为第十八条,修改为 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二.将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四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该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以下信息。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方面的信息.二.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方面的信息。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垃圾道路运输许可等方面的信息,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方面的信息,五.其他涉及部门需要提供的信息.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实行记分制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十四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项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四、将有毒.有害,易燃 易爆等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六.随意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七。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依法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十五,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入场的建筑垃圾未推平 辗压 建筑垃圾未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或者场内环境不整洁.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十六,删除第二十四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7 年1月24日第24号政府令公布 根据2013年3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1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 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 改建,扩建 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园林.广场.管网等在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 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各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区,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林业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 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清运。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六条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将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等设施建设纳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第七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 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建设及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地址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排放期限。运输企业以及消纳场名称等内容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施工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处置核准文件的要求处置建筑垃圾、第八条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 二,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工程图纸,四、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以及设备和排水 消防,指示等设施资料,五.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方案,六 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七,管理人员相关资料,第九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一,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 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二 基本农田保护区。三,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四、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护区.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区域、第十条,申请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车辆行驶证.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等相关材料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条件、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证明材料.五 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保洁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等相关材料.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五。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施工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公示场地布局图。进场路线图 二 入场的建筑垃圾及时推平,辗压,三 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五,场内环境整洁.无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六,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倾倒,二、车身整洁,装载适量,密闭运输 不遗撒,不飞扬。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四、驶离现场时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五,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六,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依法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五条居民修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在2日内及时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社区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在2日内及时清运,居民修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联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有偿清运.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街路畅通的情况下 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居民及时清运.第十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第十七条电力,电信、供水。煤气.排污,园林、管网.绿地及市政道路维护工程,开挖的建筑垃圾需继续用于就地回填的。应采取围挡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边环境。竣工后应及时清除余留建筑垃圾,第十八条。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二,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四,随意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该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以下信息,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方面的信息、二 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方面的信息。三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垃圾道路运输许可等方面的信息、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方面的信息。五。其他涉及部门需要提供的信息,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实行记分制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第二十二条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内容的,应向原核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四 将有毒,有害,易燃 易爆等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六,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七.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依法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入场的建筑垃圾未推平,辗压,建筑垃圾未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或者场内环境不整洁,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 贵阳市施工渣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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