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8月20日以第9号政府令公布 根据2018年5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铁、轻轨 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从本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第三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第四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融资还本付息以及轨道交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存续期的可行性缺口补贴等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五条.延伸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轨道交通线路建设 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承担项目建设投资及今后运营费用、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以下简称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负责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区.市。县 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 划拨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城乡规划.棚改、发展改革,督办督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以招标.拍卖 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服务业,旅游、居住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标准如下,1。轨道交通经过的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10.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30、2026年1月1日起 按2000元 平方米计提 2。轨道交通经过的清镇市 按照前目规定的对应年度计提数额减半计提。3,轨道交通经过的开阳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 不设置增幅.4,轨道交通未经过的修文县。息烽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轨道交通线路经过时。参照开阳县标准执行,二、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部分或者协议出让的低效用地和协议出让的安置房用地 按本办法计提专项资金,三、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50元.平方米分配给市域快速铁路项目、其余部分分配给其他轨道交通项目,第八条,市级出让地块相关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季进行清算 并将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行出让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的,由其财政部门按季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 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划拨的工作程序,一 区 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国土资源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数量。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出让数量汇总的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三 市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根据年度预算将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依法核拨,四,区 市 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划入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指挥部指定的账户、第十条、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项目财务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审计部门对轨道交通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和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市财政部门.区。市。县 人民政府.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于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域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 划拨情况报市督办督查部门、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拒缴。缓缴 截留。挤占 挪用。套取。减免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