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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赤政办字、2016,18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的通知.红山区.松山区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落实,管理办法.做好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中心城区各单位、商户等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相关区域擅自设置的金属桩 石材柱.球。停车地锁.电子起落杆等影响停车泊位施划和车辆通行 停放的各类围挡设施,限于2017年1月底前自行拆除,对未按时拆除的、由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二、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于2017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三.市住建委要加大停车泊位施划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规范停车作为2017年重点执法工作内容 加强警力配备、严格依法执法。确保我市中心城区规范停车取得明显成效、并逐步形成常态化。2016年12月30日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含喀喇沁旗和美园区.下同。车辆停放管理 规范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和市容环境,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心城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公共区域.公共停车场和在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心城区车辆停放.实行定区域.定位置、定停车方向,定停车种类,有偿和无偿停放 限时和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市,区,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和管辖范围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指导工作,红山区.松山区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 市。区,旗财政部门负责停车场所 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用于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有关装备和专用特种车辆购置,维护.运行费用的预算管理工作.第六条,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负责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在进行城市开发建设或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所,第七条、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设置影响车辆通行。停放的障碍物,第二章。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设置、第八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地面承载能力和车辆通行条件.本着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停放便捷与出行方便.分类停放与市容整洁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综合施策 向社会全面开放各单位现有停车场所.最大限度利用停车场地资源。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专用停车场、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 实施车辆停放的智能管理和运营.第九条,停车泊位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类设置、停车收费场所应统一建设标准、停车泊位应按标准施划标线。方向标示 有限时停车要求的、应施划时限标识.第十条。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停车泊位,一。消防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人行道。各种管网检查井上方区域 二 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大的非机动车道,三。加油站.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 消火栓,消防泵接合器,和消防队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范围、四。学校 幼儿园.居住小区、医院、养老院等主要出入口处及距离出入口边缘5米以内范围,五 沿河堤顶通道,公共自行车站点除外,六。影响交通或影响市容的区域,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车的地点.第十一条。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设置的停车泊位 每年应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 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第三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管理、第十二条,停车场所实行免费,错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利用城市公共区域资源设置停车场需要收费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停放泊位的需求确定,由所设置停车场所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运营管理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利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收费场所的经营管理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经营管理期限,费用一次性缴纳。全部缴入国库 经营期满后经评估 重新招标出让、采取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按有关协议实施.从事停车收费场所经营者应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具备从事停车收费经营的技术.资金及从业人员的条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管理,负责对停车场有关设施的维护 修缮,第十四条。居住小区内道路及小区公共区域专供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停车泊位不得收费。第十五条,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地面应完整,停车泊位标线及有关设施应当保持清晰、醒目 准确.完好,撤销的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第十六条、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两轮摩托车.两轮电瓶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非机动车辆的停车泊位内、二,不得逆向,跨线停放,三、限时停车泊位,遵守停放时间 四.在免费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不得超过24小时以上。抢险.执勤,救护。消防,洒水.清扫等车辆在执行任务或作业时除外 第十七条,公交车、出租车应当在公交车站点,出租车乘降点接送乘客 第十八条,下列车辆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停放.一.装载易燃 易爆,有毒 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二、占用公共区域免费停车泊位经营出售。租赁及用作广告的车辆,三,其他禁行车辆,第四章.违章处理,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拖移,一 违反本办法停放且联系不上驾驶人的、二。驾驶人不接受管理人员引导或劝阻。故意停放的。三 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理的、四,其他禁停车辆、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牌号 车辆所属单位 所有人姓名 驾驶人姓名及时在媒体上集中曝光,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为公职人员的,将违反本办法停车行为抄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文明教育。一,公务 执法。执勤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二、对拒不接受处理或1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累计3次以上的,对驾驶人员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执法人员记录的车辆牌号,依法核查车辆所有人.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对阻碍,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车辆停放管理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车辆停放管理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公安局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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