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17。7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2月14日。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 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 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 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一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 因调整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 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敷设通讯电缆,光缆 输电。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道和设置围栏、广告牌等施工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 应当向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第十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园林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 造成城市绿地缺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