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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17,7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2月14日,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绿化条例 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 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 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 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并划定城市绿线、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 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 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一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因调整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第十三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供水 排水管道和设置围栏 广告牌等施工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应当向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第十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规划。园林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 造成城市绿地缺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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