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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赤政办发 2017、7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2月14日.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 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 元宝山城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绿地面积 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 现有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 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一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因调整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 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供水 排水管道和设置围栏,广告牌等施工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应当向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第十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园林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缺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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