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17.7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2月14日.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绿化条例 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水利 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 江河 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 风景名胜区。四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 第十一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因调整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 供水、排水管道和设置围栏,广告牌等施工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应当向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规划,园林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缺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