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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17,7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2月14日,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绿化条例。和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 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 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一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 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因调整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第十三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道和设置围栏,广告牌等施工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 应当向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园林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缺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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