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17、7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2月14日 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 元宝山城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绿地面积 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 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一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因调整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第十三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供水 排水管道和设置围栏,广告牌等施工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应当向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第十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园林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 造成城市绿地缺失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