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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赤政办发 2017,7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2月14日、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 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水利 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 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 风景名胜区 四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一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因调整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第十三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道和设置围栏,广告牌等施工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应当向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 第十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园林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 造成城市绿地缺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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