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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赤政办发 2017.7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2月14日,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 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 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 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因调整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 应当予以补足。第十三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 供水、排水管道和设置围栏 广告牌等施工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应当向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第十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园林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缺失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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