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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17,7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2月14日.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 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 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 元宝山城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 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 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因调整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第十三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敷设通讯电缆。光缆 输电,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道和设置围栏、广告牌等施工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应当向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第十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园林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缺失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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