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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17,7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2月14日.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 元宝山城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 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 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 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 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 第十一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 因调整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第十三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 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敷设通讯电缆 光缆 输电 燃气 热力,供水.排水管道和设置围栏.广告牌等施工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应当向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第十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园林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缺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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