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17 7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2月14日.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住建部,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 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 现有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 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一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 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因调整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第十三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 供水。排水管道和设置围栏.广告牌等施工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应当向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第十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园林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 造成城市绿地缺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